Ⅰ 在游戲中引用動漫、小說人物是否涉及到版權
不會。都是虛擬的。。所以不存在什麼涉及侵犯版權。沒事。
大膽的去做吧。祝你成功
Ⅱ 小說中的人名受版權保護嗎
版權保護,又稱著作權,最終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權法的實質是一種控製作品使用的機制。中國網際網路版權保護的關鍵是在促進網路發展和保護著作權人利益間尋求平衡,當務之急是盡快完善這方面的立法。
小說:以刻畫人物形象為中心,通過完整的故事情節和環境描寫來反映社會生活的文學體裁。
這里要明確的是,版權保護一般針對的是單獨的作品,小說本身符合這一條件,受版權保護,但「小說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單獨構成作品,也就無法受到版權保護。
從作品角度分析:著作權法上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所以作品要求原創性、可復制性和智力成果三個要求。金庸小說的人名,是小說中的人物名稱,屬於小說的組成部分之一,單獨而言,歷史上的真實人物,如《射鵰英雄傳》里的成吉思汗,《神鵰俠侶》里的丘處機等人名,由於不符合原創性要求,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小說單獨虛構的人物名稱,如《笑傲江湖》里的東方不敗,《雪山飛狐》里的胡一刀等人名,凝結了一定智力成果,但由於金庸小說幾乎風靡全球華人圈,東方不敗、岳不群等人名已經深深植入社會文化,將其作為版權保護將不利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將其歸屬於社會公共知識領域,單獨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范疇。
退一步來說,就算「小說的人名」能夠單獨構成作品,網路游戲中使用後是否構成侵權要分兩種情況。
原因很簡單,一般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作品的,即構成侵權。而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具體到網路游戲使用「金庸小說的人名」問題,網路游戲屬於計算機軟體作品,和金庸小說的人名本身並無直接聯系,網路游戲開發商不可能僅僅通過金庸小說的人名直接演繹出網路游戲,如果未涉及金庸小說原著的情節結構、經典台詞、人物角色關系等小說原著的原創性內容,一般不認為侵犯了金庸小說原著的著作權,否則,即涉及金庸小說原著作品的從文字作品到計算機軟體作品的演繹、改變、修改問題,與僅使用「金庸小說的人名」屬於兩個問題。顯然,僅使用「金庸小說的人名」難以構成侵權,而涉及作品的演繹、改變、修改,則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
簡而言之,無論是從作品本身角度,還是分屬領域來說,「小說中的人名」很難被判定屬於版權保護范圍之內。
Ⅲ 這樣寫小說算不算侵犯版權
版權。。。200年。。。
版權和著作權是不一樣的。作者寫的作品擁有著作權,只要作者活著,就一直擁有,活一萬年就有一萬年的絕對權利,作者死後,仍可擁有50年著作權權益,他們的家屬活著作者生前指定的繼承人獲得這個權益。
版權是一部具體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權利,通俗的用例子說呢,就像莎士比亞,幾百年過去了,他本人已經沒有著作權了,但是某個出版社出版的他的某個作品,這個出版社對這部作品擁有版權,從商業角度說,這個版權可能是永久性的,只要出版社存在,這個版權就存在。 版權不是統一的,即使是同一部作品之下,因為一旦出版了,其中的細節是不同的,例如翻譯的時候,某些字詞的使用,以及封面等,照抄這些細節不是侵害作者的著作權,而是出版社的版權。
以某個小說的故事背景進行創作,不會構成著作權益的侵害,但是很難界定。如果你作品之中有很多模仿原著的情節,你就會構成侵權。這個也很難把握,故事背景是別人的,你用這個背景,當然就必然會出現原著中人物和情節,這是避免不了的,所以我說很難界定。
但是,如果不出現原著的人物或情節,那就不是原著的故事背景了。例如你完全可以把人物改了,把一些重要的背景事件變更名稱,變更一些容易與原著混淆的細節,這樣一來,即使那些背景和原著很相似,但只要你敘述的主線不是這些東西,就不會有什麼問題。 你只是要個背景,就完全可以把這個背景也更改名稱,那就和原著沒有關系了,頂多認定為這是「七劍故事流」一類的作品,無所謂。
Ⅳ 傳記小說的版權是出資人還是作者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回四條規定:當事人合答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因此傳記類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可以合同約定,無約定則歸特定人物享有。
望採納,謝謝
Ⅳ 《西遊記》等古典小說的版權歸誰
《西遊記》等古典小說的版權歸大眾,世界所有,也就是沒有誰擁有版權(著作權)。
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版權的期限,簡單來說,對個人而言,是死後五十年,署名權等精神權利期限無限制;對單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
著作權權所有人可以根據法律在法律規定的年限內對作品享 有獨占權。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應當事先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但是著作權法也規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規定的使用方式下,該種使用無需取得版權所有人的許可,或者無需向其支付報酬。
(5)小說人物版權擴展閱讀: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的事情:
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製,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製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網際網路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製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
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制令,並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Ⅵ 網路小說版權
一、網站轉載的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
作品都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的所有人為該作品的作者。那麼,何謂「作品」?網站轉載的文章屬於「作品」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網站是否可以轉載已在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或者其他網站上發表的文章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最高院解釋》也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換句話說,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支付報酬、註明出處。
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為。
另外,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標明作者、出處等信息。現在的問題是:又有幾個網站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網站轉載的目的總是為了藉助其他網站的文章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從而吸引更多人訪問,或多或少帶有商業目的。
三、網站轉載文章的稿費標准及發放問題
關於稿費標准問題,可參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於50元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至於稿費發放的問題,一般應由網站與著作權人聯系以匯寄稿費;無法聯繫上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可參照《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到期不按規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酬5%的滯付費。
四、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見到很多網站在首頁上標注版權聲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這種聲明有效嗎?網 站 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網站間相互有轉載、摘編的權利,對於網站內各篇文章的轉載權,仍歸原作者,只要轉載、摘編的網站註明文章出處、支付作者稿費,就合法獲得轉載權。
禁止網站轉載自己作品的權利在著作權人,因此,「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的告示一般來說是無效的,除非網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權委託。
Ⅶ 在網上寫小說,版權歸誰
沒簽約的話版權就是還是作者自己的,簽約的話,還要分很多種類型。具體看版簽約的合同類型,權有的合同簽的是全版權,有的只是數字版權。在合同期限內,作者把作品的版權授權給簽約網站。合同到期後,版權又是作者自己所有了,就是這么一個情況。網站跟網站的簽約情況不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Ⅷ 寫網路小說的版權問題。。。
版權當然是你自己的。只要能證明小說是你自己寫的,那麼版權自然就是你的,這個不需要證明。你愛怎樣怎樣。
但如果你跟書站簽了VIP協議的話,那個限制就多了。現在各個書站的基本上都是霸王條約,沒辦法,網路寫手都是弱視群體,
一般書站的簽約有買斷簽約,有分成簽約。
買斷簽約是指書站以千字多少的稿酬買斷你的作品版權,你就只負責寫就是了。所有版權都歸起點,比如本物霸唱的《鬼吹燈》,他簽的就是這種約。雖然《鬼吹燈》又是改編漫畫,又是簡體繁體出版,又是要改編影視,都是起點唱主角,起點授權出版的,起點授權改編的。大頭利益都讓起點佔了,作者只有點提成。
再一個分成簽約,就是作品進了VIP,按照VIP的訂閱數獲得酬勞。根據那個協議,你的什麼什麼版權起點都有優先權,比如你的書想出版簡體,那麼你要先問起點,起點要給你這書介紹出版不,起點說不,那麼你才能自己跟別的出版社談。起點在這裡面起個中間商的作用,你要出版你要改編影視什麼的,得先問起點,起點主要是要從裡面扣點油水,不然它憑著你簽了的霸王協議是可以把你事搞黃的。
出版社找上來,得跟你談,你也得跟你的責編說聲。起點只給了你你寫的VIP訂閱得到的收入,又沒把出錢買斷你的作品,憑什麼得到出版的利益。一般好書的話,起點會自己運作找出版社幫你出版,他中間得點利益。如果他沒能力這樣做的話,自己找來的出版社,他一般會要求出版封面得打上他起點書系的名字。所以你去看書店裡的正版的網路小說,它上面往往打有什麼起點中文,幻劍書盟或者紅袖晉江什麼的標志。但可能它並不是起點給出版的。
後面附上起點的簽約協議,很霸王呀。不過也不要害怕,如果你不是什麼大紅大紫的作者的話,它也不會那麼壓榨你,當然你也沒那麼多剩餘價值給它壓榨。
甲方_______(著作權人)
地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
乙方: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碧波路690號樓西104室
作品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簽約作品)
作者署名:______(筆名)
為了使原創文學能繼續持續發展,是作者與讀者能夠得到更好的創作環境和讀書交流環境,為色促使更優秀的原創文學作品的大量出現,甲乙雙方就簽約作品所有版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在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將簽約作品在全球范圍內除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成權以外的所有權力獨家授權授予乙方,包括但不限如下
1: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發行中文,簡,繁體文字的專有使用權.
2: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中文,簡,繁體文字的專有使用權(除台灣地區外)
3: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地區發行外文文本的專有使用權
4: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外文版本的專有使用權.
5: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地區發行修訂本,節選本,縮編本,縮印本,圖畫本的專有使用權.
6:以圖書形式在中國大陸以外地區發行修訂本,節選本,縮編本,縮印本,圖畫本的專有使用權.
7:影視作品的改編播映權.
8:戲劇,戲曲的改編上演權.
9:報紙,雜志的刊載,轉載權.
10:游戲作品的改編製作權
11:廣播權
12:電子出版權(包括但不限於簡體和繁體中文版本簽約作品的網路連載發布,電子光碟,電子書下載,手機閱讀,多媒體數碼發布等形式.)
第二條本協議有效期自簽署之日起至簽約作品完成後六年止.本條中的『簽約作品完成『指甲方本部作品全部寫完,包括作品的正傳,前傳,後轉及外傳和相關主角人物後續發展作品.
第三條甲方保證,簽約作品系甲方獨立創作,不抄襲乙方或第三人作品,不侵害乙方獲第三人的著作權,不存在任何版權糾紛,沒有違反著作權法,出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作品不含有下列內容: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2)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3)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4)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器官,破壞民族團結;
5)泄露國家機密
6)宣揚淫穢,迷信或者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7)誤入或者誹謗他人
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甲方保證擁有第一條授予乙方的權利.因上述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其他知識產權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簽約作品含有侵犯他人名譽,肖像權,姓名權等人身權及其他民事權利內容的,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因此賠償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可以中止合同.
第六條協議有效期內,未經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行使第一條授予一方的權利,也不得許可第三方使用,如果違反,乙方有權要求緊急賠償並中止合同,一方有權將本協議或部分權力轉移給第三方
第條協議有效期內,協議中第一條授權標的物遭受第三方害時,若一方採取法律等行動維護一方或者雙方的權益,另一方有義務協助對方
第八條協議有效期內,為宣傳,促銷甲方的作品,乙方可以無償使用簽約作品的部分內容在媒體上進行宣傳,不需另外支付甲方稿酬或其他費用
第九條甲方在協議有效期間使乙方專書作者,乙方對其除了簽約作品外以甲方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擁有優先簽約權
1.甲方欲出版處簽約作品之外其他作品,需提交給乙方,給予一方一個月的優先簽約考慮時間(以甲方收到作品之日算起的一個月為准.)
2,乙方需在上述一個月的時間內,以電子郵件或者電話統治的方式告知乙方的決定結果,如果乙方決定為甲方出版作品,則以方保證按現有簽約協議與甲方進行簽約,此作品出版權即為乙方獨家擁有
3,一旦乙方一個月的有限出版權考慮時間一過,乙方決定不為甲方出版此作品,乙方即失去了對作品擁有有限出版權的六個月
4,甲方在此六個月期間有權與其它出版商簽訂出版協議,如果加方未能在六個月內完成該作品的出版協議簽訂,則該作品的有限出版權又回歸乙方所有
第十條協議有效期間,乙方按以下方式及標准向甲方支付稿酬
1,圖書簡體出版
版稅制:圖書定價X5%(版稅率)X印數(千冊為單位)
保底10000冊。
2圖書繁體出版
版稅制:圖書定價X____%(版稅率)X印數(以千冊為單位)
保底1000冊
3電子出版
根據每篇文字數量按一方所屬起點中文網網站VIP會員訂閱次數獲得起點幣,每千字內容稿酬為1起點幣/篇/次(起點幣按1:1兌換人民幣,1起點幣相當於1分錢人民幣)千字以下的章節忽略不計
舉例說明:假設簽約作品的一個章節(5200字),乙方赴非會員訂閱次數共計3000次,則甲方該章節所獲得稿酬為:
3000X5X0.01=150元(200字不滿千字忽略不計)
如簽約作品總字數為50萬字,並一直保持此訂閱數,則甲方所獲簽約作品的稿酬為15000元
3乙方行使甲方授權的第三,四,,八,十項改編權時,應支付給甲方因行使該權利獲得報酬20%金額
4除支付上述稿酬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其他款項,即使乙方以甲方授權的其他方式使用簽約作品 第十一條(這條我不說了,將的是如何支付稿酬,就挑一個重要的說一下。)
3)電子出版
簽約作品發布後,在下一個月5日以方進行簽約作品上月的銷售訂閱數結算,統計出匯款具體稿酬金額,甲方可自行到乙方網站上查詢,乙方網站提供查詢銷售之功能。
其他的都是一些無關緊要的條款,還是撿最重要的跟大家說下。
第十條,甲乙雙方同意對在合作過程中獲得或知悉的對方商業機密及其它技術和經營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並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和信息。因為對方行為,使另一方遭受名譽或者利益方面的損失,則受損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八條雙方中若有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各項條款,因此讓對方權益受損時,應賠償對方所有損失,賠償金額不低於一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雙方同意印本協議涉訟時,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Ⅸ 網路小說的版權到底歸誰
首先版權歸作者個人,作者的作品與一個文學網站簽約後,這個作品就授權給了這個網站,VIP章節只有這個網站有權刊登,其它網站都是盜版,作者只能從這一個網站拿稿費,現在的問題是盜版不好禁啊,你以為正版文學網站不想禁止盜版啊,關鍵是禁不了。。。。。。
就像以前盜版操作系統,盜版游戲一樣,沒有政策支持,沒有強力執行機構執行一樣。
Ⅹ 用小說里的人物名字命名產品 侵權嗎 比如百曉生牌的衣服 之類的
1、
小說
中的人名基本為虛構的,它也不能代表整個作品,所以,使用它應內當不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容。
2、參考一下侵犯著作權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