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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閱讀閱讀小說權利密碼

發布時間:2021-01-15 04:25:01

Ⅰ 警察有權利查看銀行卡的密碼,轉帳,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嗎

可以查,但是也不來會直源接找你本人查吧,要是他們的檢查是合法的直接就可以拿某些部門的批準的東西去銀行直接查了,你查你本人手上的資料全的多!!!

如果硬是要查你手上的資料的話,那你就要求他出示證明或者什麼的啊!!!!

Ⅱ 權利的游戲1-5季未刪減版和權利的游戲第6季去哪看啊。

去問問誰的網路雲有沒有吧

Ⅲ 有什麼可以查看wiFi密碼的軟體不用獲得R00t權利的

手抄機未獲取root許可權是無法查看所連接襲的wifi密碼。

手機查看連接wifi密碼操作方式參考如下:

  1. 手機獲取完整root許可權;

  2. 手機下載並安裝 re 管理器;

  3. 打開re管理器,找到data/misc/wifi;

  4. 找到 wpa_supplicant.conf文件,以文本格式查看,便可看到已連接過的所有wifi的密碼。

Ⅳ 老師是否有權利要學生的qq密碼。看聊天記錄。把qq密碼記住密碼在他的手機上。

輕傷一般不會受到刑罰,如果當事人不追究則沒事,即使追究也會免予刑事處罰,只是需要賠償,報案後如果公安機關已經受理,則必須待偵查後決定是否立案
追問:
那如果受害人報案.而當事又拒捕潛逃.如果被捕,會受到什麼刑罰
回答:
究竟是什麼具體情況?我不可能片面給你下結論
補充:
一)同樣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因自訴、公訴的不同,導致兩種截然不同的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其中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也可以由自訴人提起自訴。當事人在被打傷後,傷情尚沒有確定,是訴諸公權力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還是自行解決(比如可以經過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等進行調解),被害人享有選擇權。被害人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法醫鑒定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公安機關應當而且必須立案受理。公安機關沒能及時受理的,法律賦予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作為救濟途徑。立法如此規定,其初衷在於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開通多個渠道,防止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當公安機關沒有立案偵查時,被害人還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訴。 正是因為刑事自訴案件有其獨有的不同於公訴案件的一系列特點,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當事人通過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尋求救濟時可能導致兩種不同的結果。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可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可以自願撤回刑事指控,法院經過審查不違反法律規定,一般應予支持。而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即使在庭下與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親屬達成互諒互讓和解協議,被害人卻沒有權利去撤回刑事指控,即使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被害人到法院為被告人「說情」,對被告人來說最好結果也就是判個緩刑。二者的不同還表現在,是否適用反訴的不同。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反訴的規定同樣不適用於公訴案件中。 顯而易見,同樣都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卻因自訴、公訴程序的不同導致兩種不同的結果。刑事自訴案件大部分在法院的調解下以自訴人撤回刑事指控、被告人賠償自訴人經濟損失而結案;公訴案件在法院受理後除公訴機關有權撤訴外,其他個人、組織無權撤回刑事指控,必須判處被告人一定的刑罰。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的被告人不管是自訴還是公訴,被告人都構成犯罪。同樣是構成犯罪,為什麼自訴可以由自訴人撤訴、不判處被告人刑罰,而公訴就必須判處被告人的刑罰?這種法律結果的不統一有失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在司法實踐中,這種不統一時有顯現,有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判處被告人一定的刑罰;有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自訴人提起自訴,大部分案件自訴人在法院的調解下撤訴,不判處被告人刑罰。而什麼樣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自訴,什麼樣的案件公訴,並沒有一個確定的界限,事實上是這類案件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害人一開始尋求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未果後才「無奈」走自訴程序,而有些類似案件卻走了公訴程序,這樣就出現了同樣的案件因為自訴和公訴的不同而導致最終處理結果的不統一。 (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致使這類案件出現推諉、兩不管現象。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經常出現誰也不管的尷尬境地,因為這類案件既可以由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公訴,也可以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在實踐中,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被害人在被人打傷後,最先報告公安機關(最多的時候是當地的派出所),經過鑒定後構成輕傷,便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案件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而不應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對於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案件,法院一般不會再受理,告知被害人再到公安機關去尋求解決。如此一來,公安機關告知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自訴,法院告知到當事人公安機關尋求解決,久而久之,沒有一個機關受理,致使被害人陷入兩難的境地,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才能解決自己的問題,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三)當事人提起自訴,往往因為提供的證據不足問題,致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自訴案件要求自訴人具有起碼的刑事訴訟常識,對自訴人舉證能力的要求也是比較高的。刑訴法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其中第(四)項就規定,自訴案件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讓被害人提供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對被害人來說比較困難,即使是有旁觀證人的案件,被害人也很難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何況有很多案件都只有被害人和加害人在場。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無法立案受理,落到「有冤無處伸」的境地。 中國人自古就有「惡訴」的思想,認為「打官司」是「地皮無賴」之所為,一直影響到現在的人們,不到萬不得已不會「對簿公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一般在發案之初,證據的收集還比較容易,但被害人一般是先尋求有關單位或個人的調解,寧願息事寧人,不願意訴諸司法程序解決。只有在調解無效,達不成協議時才尋求提起刑事自訴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此時,一般加害方有了防備,難以收集到有效的證據。即使有現場目擊證人,證人作證難是當前普遍的現狀,證人一般不會為自訴人出具證言,更不用說親自出庭作證了。很多輕傷案件,公安機關沒有立案,被害人又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即使是收集證據比較容易的案件,囿於自訴人的法律知識所限,所提供的證據不一定符合自訴案件的要求,使自身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及時的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自訴人覺得自己挨了打,受了傷,到法院尋求解決,沒有證據便只得忍氣吞聲。有些被害人還不理解,主張由法院去搜集證據。殊不知,刑訴法規定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的條件之一。沒有證據,法院無法立案,談何主動收集證據?再說,法院在自訴案件中並無證明責任,舉證的責任在自訴人一方。 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訴訟機制的重構 重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訴訟機制,改變目前兩種程序都可以訴諸、兩種程序有時候都不能保護被害人權益的現狀,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懲治傷害行為,保護受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一)所有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立案管轄。 重構訴訟機制,有兩種方案。其一,公安機關不再立案管轄,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在被打傷後,就要時刻留意證據的固定和保存,以備基層組織或中間人調解不成,打官司之需。另一種方案是這類案件由公安機關受理,走公訴程序。權衡這兩種方案,可以說二者各有利弊,前者,可以省去公安機關的麻煩,抽出時間和精力專心偵破其他刑事案件;後者,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省去了當事人搜取證據之累,而且也不必為找證人作證傷透腦筋。 筆者認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走公訴程序,便利了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有利於切實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避免了各機關之間互相推脫責任。現階段,公民本身的法律知識有限,沒有足夠的能力去完成有效證據的收集,而且受證人出庭作證難等一系列問題困擾,束縛著當事人的索證問題。有些證據當事人個人可能無法收集,但偵查機關調查取證時證人可能積極配合,相對來說他們取證要容易得多。有的證人甚至公開表示:只要公安司法機關來調查取證,願意提供書面證言。所以,依靠被害人的能力去收集證據打刑事自訴官司,往往難以實現預期的訴訟目的。即使是委託了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件,也很難收集到充分的證據,難以達到維護自訴人合法權益的目的,畢竟訴訟代理人是為維護自訴人的利益而代理的,有些證人不願意在律師調查時出具證言。當然這類案件發案比較多,公安機關因此而付出的工作量比以往多不少,但相對於被害人因為收集不到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而導致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來說,公安司法機關在管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的麻煩,顯得無足輕重。 (二)被害人享有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權利,但不享有撤回控訴的權利。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走公訴程序,被害人是案件的當事人,其訴訟權利與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訴訟權利不同。被害人沒有撤回刑事部分指控的權利。只有行使控訴職能的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考慮到有些案件可能雙方原先關系一直不錯,一時沖動或誤解發生糾紛,為了給被告人一次改過自新、補救的機會,在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書面意見,作為法院對被告人進行量刑的參考依據,也有利於消除雙方的矛盾,促使雙方言歸於好。 上述重構的訴訟機制,兼具原則性和靈活性。既保證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同時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能認識到自己錯誤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被告人又允許被害人向法庭請求對其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更有利於被害人、被告人雙方緩和矛盾,化解糾紛。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過錯責任的認定及適用作者:濟源中院 王漢洲 現實生活中,由於被害人的過錯引起的故意傷害案件屢見不鮮,其中有的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或者對於矛盾激化負有直接的責任。據統計,濟源市人民法院近5年審理的故意傷害案件中,因為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的案件佔五成以上。被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及其過錯的程度對犯罪的產生、進程起著不同的作用,對自己的被害也相應地承擔不同的責任。考察被害人的過錯責任,並非為了單純地對被害人予以責難,畢竟,這在道義上很難讓人接受,但其意義卻顯而易見。對於責任的評價,並不是歪曲事實,而是使真實的東西更加明朗,努力使其更接近事實,切實符合我國的刑法原則和刑事政策。《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現階段,在刑事審判實踐中,人們往往只重視對被告人方面的調查,工作的重點放在對犯罪者犯罪證據的收集上,常忽視或不重視對案件被害人方面的調查,在這些調查中,強調的是查清犯罪事實,而對於為什麼會產生這種犯罪事實卻研究很少,忽略了對反映案件全貌證據的收集,影響了審判人員對案件事實的全面認識。有時,雖然也考察案件被害人的責任大小,但由於我國刑法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對於被害人過錯的處理,實踐中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由於酌定情節是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缺乏可操作性,影響了刑罰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於1999年10月27日印發了《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在該《紀要》中特別指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有明顯過錯或對於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可以說,《紀要》規定的精神對於處理故意傷害案件同樣具有參照作用。被害人的過錯狀況是刑法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的一個重要情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結合司法實踐,就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過錯責任的特徵、認定及其適用談點看法。 一、關於故意傷害案件中的被害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作為對立統一的矛盾體,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約的,存在復雜的互動關系。理論上將被害人與被告人的互動過程分為被告人主動進攻模式、被害人推動模式、沖突模式、可利用模式和被害人承諾模式。在故意傷害案件中,最常見的是前三種模式。主動進攻模式的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大,被害人常以無辜的人居多;被害人推動模式,指的是被害人事實上誘使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使自己成為被害人,由於被害人先前存在具有違反倫理、道德的言行或不法的挑釁行為,誘使被告人用犯罪行為進行反擊。被害人的言行在這個互動過程中起著推動和強化被告人犯罪動機並實施犯罪行為的作用。此模式的被告人主觀惡性較上述第一種模式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要小,被害人往往有過錯,具有可責性;沖突模式,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有著長時間的互動關系,一方侵害,另一方被害,但角色常常互動。在真正的沖突模式中,罪犯與被害人之間常常互換角色,被害人有時扮演了犯罪的角色,反之亦然,由於雙方既是被害,又是犯罪,因此,這類關系中的責任不易分清,在一些激情狀態下發生的斗毆和家庭暴力案件中,多數屬於這種情況,此模式中,被害人的過錯責任也相應較大。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將被害人分成以下三類: 第一、無過錯的被害人。被害人對犯罪的發生沒有任何責任,他之所以被害,完全是被告人故意侵害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處於被動的、非參與性的狀態,而被告人則是故意的、主動而積極的攻擊者。因此,這類被害人是無辜的,被告人則具有很大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第二、有過錯的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過錯足以誘發或引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其過錯對犯罪的產生和進程起積極的推動作用,甚至具有因果制約性。也可以說,沒有被害人的挑唆和誘發,犯罪行為就不會發生或不可能立即發生。因此,有過錯的被害人要根據責任大小對自己被害擔負一定責任,從而表明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第三、有罪的被害人。即被害人本身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同時他又成為被害人,這時的被告人和被害人角色進行了互換,位置發生了轉化,最初的被害人成了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者」,而原先的不法行為實施者倒成了整個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如正當防衛的「被害人」。此類被害人因其先前的犯罪行為使其要對犯罪負全部責任,因而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這種情況由《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 本文涉及的被害人屬於第二、第三中情況。 二、被害人過錯責任的特徵及認定 如何判斷被害人的過錯責任,依據什麼條件認定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在實踐操作中至關重要。在探究認定的方法之前,必須對被害人過錯的特徵有一個了解。被害人過錯是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或結果即犯罪事實有關聯的事實。被害人過錯事實不是犯罪事實,但是,這種過錯與犯罪事實有一定的關聯,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過錯的客觀性,即是一種客觀事實。被害人的這種過錯是客觀存在,而且在實際中能夠體現出來。無論是誘因性過錯事實,還是侵害性事實,或者事後對繼發不良後果產生具有的過錯,都通過被害人自身的具體行為加以體現,具有客觀性。2、時間的確定性,即發生在傷害行為之前,有一定的時間性。由於這種過錯,才導致傷害行為的產生。3、刑罰適用的關聯性,即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被害人過錯的存在,與被告人的傷害行為的產生沒有必然性,二者之間並不必然存在因果關系,存在的僅僅是一種關聯性而已。但是這種過錯的成立,與審判機關對被告人科以刑罰之間有必然的聯系,二者之間有著必然的關聯。4、實際適用上的標准性,即要達到一定的級別或量級。被害人過錯達到一定的程度,才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被害人過錯不是可有可無的任何事實,它須具有刑罰適用上的意義。據以上特徵,被害人的過錯責任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1、過錯行為的產生主體是被害人,行為本身必然由刑事被害人自己實施,他人無法替代。如果某人有過錯,但被告人卻對其親屬實施傷害,那麼也不宜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被害人自身行為的不良性。被害人過錯行為是對社會公正秩序的違背。既可能是對有關法律、法規、其他規章制度的顯然向背,也可能是對社會公序良俗道德規范的違反。 3、過錯行為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或結果有密切的關聯。雙方之間存在關聯,是不可或缺的條件。 4、行為的過錯性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有量的積累。並非被害人的行為有一點不良性,就勢必要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這種不良性的表現需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具有刑法上的實際適用價值。當然這種定量的分析,有一定難度,需要通過案件具體加以分析。 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案件涉及被害人過錯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害人實施有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或事實的。主要表現在犯罪者實施正當防衛行為時行為過當的情況。 2、被害人實施有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行為。如沒有履行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比如:甲欠乙錢不還,乙多次討要無果,出於氣憤,對甲實施傷害;再如,丙丁系鄰居,丙以宅基地邊界糾紛為由阻止丁建房施工,丁將丙打傷。 3、被害人實施有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比如:甲散布乙與他人同居的消息,引起雙方爭執,乙將甲打傷;某女與某男建立戀愛關系並長期同居,期間某女將自己的大部分工資收入交給某男消費。當某女得知某男背著她又與其他女人發生性關系並准備結婚時,即准備硫酸,在兩人發生兩性關系後將某男燒傷。 4、被害人有違反行政法律規定的行為或事實的。比如:有些被害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實施調戲婦女或無事生非被人傷害。 三、被害人過錯責任的適用 (一)被害人過錯責任對案件定性的影響 在被害人有過錯責任的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行為的性質和程度直接影響被告人主觀因素、行為方式和手段。從而影響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僅僅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那麼他的行為對被告人故意傷害行為的定性沒有影響。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是一種具有積極進攻性的、性質嚴重、程度激烈、危害較大的侵害行為,那麼這種過錯行為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就會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一種情況,被害人的這種行為,對於被告人的傷害行為來說,不是正在進行的,被告人行為的性質仍然是故意傷害;另一種情況,被害人的這種行為是正在進行的,被告人是針對被害人正在進行的這種不法侵害,實施了對被害人的傷害,那麼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就屬於正當防衛。 (二)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對被告人量刑的影響 在被害人有過錯責任的故意傷害案件中,對被告人決定刑罰的時候,往往根據被害人過錯責任的性質,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很輕微,尚不足以對被告人傷害行為的主觀原因及行為方式和手段產生影響,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所致。此種情況下,對被告人決定刑罰時,一般不考慮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已經對被告人行為的主觀方面產生了影響,一般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如果被告人還具有其他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應當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根據《紀要》精神,對於被害人具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而引發的故意傷害致死、致殘案件,一律不得適用死刑(當然包括死緩)。除此之外,還應當區別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對待。 1、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僅系一般違法行為,且程度較輕,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雖事出有因,但其仍應承擔大部分責任。只不過鑒於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進展有一定過錯,對被告人量刑時,可以適當予以考慮,酌情從輕處罰。 2、對於被告人、被害人雙方都有過錯,雙方的過錯行為均已達到犯罪的程度。如雙方互毆,相互間的傷害都已達到輕傷以上程度,雙方已互為被告人、被害人,任何一方的過錯行為,一般都不影響到對另一方的量刑。即使雙方量刑有輕有重的話,那也是因為各自犯罪性質本身所決定的。 3、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已相當嚴重,而被告人是基於激憤而犯罪,也就是說被害人的過錯行為直接使被告人產生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且被害人的過錯行為,足以使被告人採取較為激烈的傷害行為,對此類案件的被告人應當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一般不能給予減輕處罰。因為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過錯對於被告人來說仍然屬於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4、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是一種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程度比較激烈,被告人實行防衛造成防衛過當。對於防衛過當的故意傷害行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已明確規定,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依據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和被告人傷害行為造成的後果,公正處理民事賠償。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處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糾紛過程中,應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確定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時,應當根據被害人過錯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予以適當減輕。 四、處理被害人有過錯的故意傷害案件引發的立法思考 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在處理時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防衛過當行為中,被害人的非法侵害行為是一種過錯行為,並且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其過錯責任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和處理,這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被害人過錯責任多數並非這種情形,絕大多數被告人是因為被害人的非法刺激或侮辱而實施的故意傷害犯罪,或者是對於被害人實行完結的不法侵害行為的報復而實施故意傷害犯罪,我國刑法沒有將這些情節納入法定量刑情節。雖然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但此處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案件處理時的特殊性,一般應是指涉及政治、統戰、民族、宗教等國家利益的特殊需要,不應當包括被害人具有嚴重過錯的情形,這樣就使得一些本應減輕處罰的故意傷害案件的被告人因沒有法律依據不能給予減輕處罰;同時,對於被害人具有一般過錯引發的應當從輕處罰的故意傷害案件,由於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司法實踐中一直作為酌定情節由法官自由裁量,由於酌定情節是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中總結出來,其本身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缺乏操作性,導致量刑不規范、不平衡,影響了司法公正。相比之下,國外刑法規定被害人過錯責任可以作為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因此,建議在我國刑法總則中增加一條或者在第十九條中增加一款,被害人有過錯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使之法定化。

Ⅳ 父母生前告訴一個子女密碼,其它子女有權利嗎

父母去世後,他的子女都有繼承權,不是說你一個人有權利使用其他的資料就不能拿,除非說是你的父母留下了遺囑說他們的個遺產在他們去世以後全部都歸你一個人,然後公證遺囑不然的話是沒有用的。

Ⅵ 文明重啟社會服怎麼輸入權利密碼

文明重啟社會弗怎麼輸入權利密碼那你得問問這個他的一個客服人員

Ⅶ 父母有權力要我的QQ密碼,看我的隱私嗎

我覺得來你父母做的有點沒有道源理,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隱私,就像日記一樣,我們是不能和別人拿來分享的。如果你的父母是通情達理的人的話,我覺得他們不應該這樣做。你可以和他們把道理講清楚,如果他們堅持要看,我們需要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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