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用別人小說中的虛擬名字算不算侵權
這應該不算
現在LZ應該知道有很多同人文吧?
這篇一看就知道是同人文
這樣的文章不算侵權
也不可能算
畢竟有很多人都在寫同人啊~
(同人,就是指小說中的人物,是借用了某部作品裡的人物來寫,情節也許會有大的變動,也許僅只是類似於自己對那個故事接下來的遐想。)
❷ 小說中人物名稱與現實中人物重名 侵權嗎
在文學或藝術作品中出現的名字與現實生活的人物相同,而人物特徵(比如性別、年齡、居住地、職務職業)不相同,一般是不構成侵權行為的。因為漢字的組合要素存在相應性與相同性,所以現實生活中同名很多,各自都有姓名選擇權,而一般公民的姓名具有專屬權,但還不具備具有排它性的專屬權特徵。如果作者有意扁低、抵誨、攻擊現實生活中的某一個人而用文學作品作為實現介體,則涉嫌了侵權。
侵犯姓名權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從法律上來講,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當然,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比如說筆名、藝名等等。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姓名侵權的表現形式: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享有姓名權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❸ 用別人小說里的名字寫小說算侵權嗎
不會,傳統文學只涉及名字不涉及劇情就不算侵權。網文大多數就算涉及名字劇情也不會算侵權,總之只要作者不告就沒事。
❹ 小說重名算不上侵權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❺ 假設我起的一本小說名字與網上已有的一本小說同名,這算不算侵權
我認為這並不算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因此,我國定義作品必須首先明確獨創性的定義,創作是作品的源泉,是以作品為載體的著作權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它規定了著作權理論中其他范疇的實質內容和相互關系。而對作品獨創性之界定,必須與作品創作活動相聯系,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揭示作品獨創性的本質內涵。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統一、清晰的觀點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獨立創作、非竊取他人並具有適度創作高度的表達方式。
那麼如何判斷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必須注意四點:
一、獨立創作和適當借鑒的程度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一般來說,在創作作品過程中,很難擯棄前人的創作,完全開天闢地地提出新觀點、新思想。借鑒他人創作成果,並在已有成績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會科技文化發展的趨勢。換句話說,獨創不是絕對的,在獨創和抄襲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而程度是劃分兩者之間界限的標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思想內容創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復數的著作權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題、靈感及構思的自由,是作品創作的需要。但是,對於「借用」程度之判斷,實踐中還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二、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
按照著作權法的傳統理論,以及各國一般的著作權法和實踐,作品獨創性要求僅限於作品的表達,而不及於作品思想內容。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解決了作品獨創性的外延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雖未確立思想和表達的區分,但在我國的著作權學界,著作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已經成為通說。
三、表達方式是否唯一
唯一表達即有限表達,又稱為思想與表達的結合,是指對於思想只有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唯一表達」情況下,作者就思想的創作空間是相當狹窄的,創作很難具有獨創性,並且其他人如果要表達同樣的思想,也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達形式。如果一個智力成果在表現形式上是唯一的,那麼無論他是否具有獨創性都將被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判斷原告主張的權利是否為唯一表達,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權具有關鍵性的作品和意義。舉例來說,如前述案例三,原告主張單詞「poke」,諧音中文表述是「破殼」或者「剖客」。該單詞的思想創作空間是相當狹窄的,其他人如果要採用諧音的方式表達該單詞,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表達方式。因此原告有關諧音的主張也將被排除在著作權的保護范圍。
四、素材是否為公有領域
《著作權法》覆蓋的「著作權世界」分為作者與其他著作權人、受到保護的表達以及以「原始資料」為核心的公有領域。公有領域涉及公眾的權利,在公有領域中公眾權利幾乎不能被賦予私人財產權。著作權保護的真正領域是被私人所佔有的領域,不被保護的領域是公有領域。例如,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獨立創作的結果,因此,其屬於公有領域,不能作為著作權給予專有。對公有領域的准確判斷,涉及著作權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涉及著作權保護和限制的問題,因此需要科學掌控。
以上是司法解釋。
樓主,你的小說只是名字和另一部小說相同,內容完全不同;既然作為文學作品獨創性的集中表現部分——正文——是完全不同的,那就稱不上侵權或是剽竊他人作品了。完全不必擔心。
我舉個我知道的例子,有兩個有名的網路作家,撒空空和橘花散里都寫了部叫《無肉不歡》的作品,兩者的內容完全不同,沒有人說過有侵權的嫌疑。倒是晉江的蜀客寫的《重紫》因為內容在很多地方與Fresh果果的《仙俠奇緣之花千骨》相似,兩個作者的粉絲就是否構成抄襲的問題,都快吵翻天啦。所以樓主你在這方面不用擔心。
❻ 小說提及現實的人物,或者其他作品,算侵權嗎
小說提及現實的人物,如果提及的人物名字、經歷等都是一樣的,能夠讓人物的朋友同事等一下子就知道寫的是誰。給人物帶來生活困擾,並且在寫的時候及發表之前都沒有與當事人溝通。這樣的話應該是侵權的。
❼ 網路游戲開發商使用我的小說名侵權嗎我的小說在網站上發表了。如果已經出版了的算是侵權嗎
看內容是不是還有很大關聯性。只名字的話不算。
簡單來講,如果他的游戲,裡面好多人物,甚至情節,都能在你書中找到。就算。
要是找不到,就不算。
你想告他侵權,你必須要找到足夠多的雷同之處。
另個,侵權與否,與你小說是否出版,沒關系的。
❽ 小說人物同名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❾ 寫小說的時候,隨便取的名字萬一與現實中的每一個人的名字相同,算不算侵權還有,小說可以用真事么
小說裡面的名字與來現實源中的名字相同的話,當然不算侵權,全世界那麼多的人,名字相同的也很多,電視劇中有些人物的名字也有可能是跟我們現實中的人名一樣,所以不算侵權滴。
你說的真實故事當然可以寫小說呀,有很多小說都是現實中發生的,比如說自己的經歷,別人的經歷。都可以拿來當小說寫出來與大家分享。
希望能幫到你。
❿ 我想寫一部小說,可是我小說中主角的名字和別人寫的小說中主角名字一樣算侵權嗎麻煩大家告知一下,謝謝
你好,除了使用了知名小說的主角名字之外,使用其他小說中主角名字尚不能判斷是否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