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古代各種刑罰的名稱和內容
剝皮
這種刑罰是最標準的為了體現統治者威嚴的一種刑罰。犯人被剝下來的皮膚會被掛在衙門口,以此體現威嚴。這種刑罰開始時,受刑者首先會被吊起四肢面朝內綁在一塊立起來的木板上。然後劊子手會從犯人脖子的脊椎處一刀劃下去,把犯人背上的皮膚開分成兩半。之後用刀子一點點講骨肉和皮膚分離。最後將整張皮膚一把撕掉,就完成了。這就是中國歷史上記載的標準的剝皮的方法。然而還有一種民間流傳的方法,不知道可信度有多少。傳說在清朝的時候,犯人會被埋在土裡,只留出一個腦袋。然後行刑者在犯人頭頂劃出一個十字,灌入水銀,因為水銀比人血的密度大,所以更重一些,因此會把人的皮肉撕扯開。而犯人救會因為受不了疼痛而扭動,最後一下子從頭頂的十字鑽出來,只剩下土裡的一張人皮。
二、車裂
車裂,也就是所謂的五馬分屍。是古代聲勢最浩大的一種刑罰,受刑者會被幫助手腳和頭部,分別由五匹馬分五個方向拉住。之後松開韁繩,讓五匹馬奮力狂奔,犯人就會受到巨大的撕扯的力量而疼痛,一直到將四肢扯斷,才會死去。
三、腰斬
腰斬可能是古代刑罰中最血腥的一種了。犯人會被兩個人架到一個類似於斷頭台的檯子上,檯子的上方有一個被繩子吊起來的鍘刀。當犯人被按在上面,監斬就會法令,劊子手就會砍斷繩子,鍘刀落下,把犯人攔腰斬斷。而且因為人的重要器官都在上半身,所以就算被砍成兩截人也不會立刻死亡,甚至可以爬行,或者看到自己被斬斷的下半身,最後因為失血過多才會死去。
四、俱五刑
也就是人們口中的大卸八塊。這種刑罰會鋸斷人的雙腿,打斷雙手,割掉耳鼻舌,挖掉眼睛。這種刑罰本來不是死刑,然而幾乎所有人都承受不住這種痛苦,最後死去。而承受過這種痛苦還活下來的就是最出名的被做成人彘的戚夫人。被鋸掉四肢切斷五官,戳瞎雙眼,熏聾耳朵,割掉了舌頭裝在桶裡面,簡直非人為。
五、凌遲
這大概就是古代所有刑罰中最正式,最有儀式感的一種了,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千刀萬剮。這種刑罰原是將死後的犯人剁成肉糜,但為了增加死刑犯的痛苦,逐漸演變成凌遲。清朝的時候,這種刑罰就是處死一個罪大惡極的人的標準的方式。行刑者一般有兩人,從犯人的腳開始,割滿一千刀,也就是割下一千片犯人身上的肉才允許犯人死去。不然行刑者就會受到懲罰,因此後來這也演變出更多的技巧,發展成了死刑的藝術。
⑵ 小說中描寫鞭打(受刑)的情節。穿越
浸過鹽水的皮鞭來如雨點般落在源了他的身上,鮮紅的血一滴滴落在了地上,新傷覆蓋著舊傷,撕心裂肺的疼痛壓的他喘不過氣來,終是昏了,一陣冰涼刺痛了他的神經,醒來,又是一頓毒鞭。 他硬是咬著牙,牙齦一片青色,不肯求饒,他也不知是第幾次了,但是,他只知道他不能死,他們還在外面,等著他,等著他回來
⑶ 古代刑罰大全
中國古代刑罰的分類在不同的時代有所不同,具體分類如下:
1、原始社會:舜禹統治的時期確認不少有關處罰的習慣。《尚書·舜典》載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金作贖刑。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欽哉! 欽哉!惟刑之恤哉。」
《尚書·呂刑》對原始社會末期的處罰方式作了這樣的說明:「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為劓、刵、諑、黥」。又據《後漢書·刑法志》說:「(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2、夏代:逐步確立了墨、劓、剕、宮、大辟的五刑制度。
3、商代:刑法嚴酷。盤庚規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姦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死刑除去斬刑外,還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殺手段。
4、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罰,以及贖刑、流刑等制度作為五刑的補充,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的成熟階段。
5、春秋戰國時期:仍然以五刑為主,殘酷性並沒有改變、商鞅被處死時,即用車裂之刑,這一時期為奴隸制刑罰向封建制刑罰過渡的階段。
6、秦:刑罰出現了新的變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經濟、株連八大類。其中前五類相當於現代的主刑,後三類相當於現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有明顯的過渡的特徵。
7、漢代:對刑罰進行了改革,漢文帝十三年,下詔廢除肉刑,著手改革刑制。漢景帝又兩次下詔減少笞數,改革之後,除死刑以外,還有笞刑,而宮刑未改。至此,兩漢肉刑有宮和斬右趾。
關於徒刑,漢初沿用秦制。但是漢代已經有了明確的刑期。此外,兩漢還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罰金、徙邊等刑罰。另外有禁錮刑,是漢為禁止官史結黨,對有朋黨行為的官吏及其親屬,實行終身禁為官的政策。
⑷ 古代女子最怕受這種刑罰,受刑者生不如死
在中國古代,有許多殘酷的刑罰。其中有專門針對女性的五刑: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在上述五刑中,女性最害怕的就要屬杖刑了,對受過杖刑的女子而言,真可謂是生不如死。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此外,杖刑對身體造成的傷害也遠超許多人的想像。自古以來,因杖刑被直接打死者不計其數。一般情況下,官員只會判罰打多少杖,至於杖刑的輕重,則完全掌握在實施杖刑的衙役手中。所以,如果想要在受刑時,少吃皮肉之苦,那就必須給實施杖刑的衙役送銀子。衙役在收了錢後,打板子時自然會網開一面。大棒在空中掄得呼呼作響,可真正打到身上,卻只是「輕舟已過萬重山」的感覺。但如果送不起銀子,那就得完全看衙役的心情了。遇上衙役心情不好或者是個心狠手辣的主,那打死打殘都只能自認倒霉了。
⑸ 求中國古代三十六酷刑
第一種:動物行刑。
這種行刑方式的歷史,可能比人類的文明史還要久遠,當人類尚在用石塊和棍棒與自然抗爭的時候,用藤條綁起一個違規的同類去讓動物糟踏,的確是比用石頭或棍棒把人砸死、打死更簡單也更間接的致死手段。
最早的西洋歷史記載中說,早在兩千五六百年前,亞述王亞蘇巴尼巴爾,就曾經把囚犯扔給巨犬做大餐。埃及人則傾向於用鱷魚。而印度人則鍾情於讓老虎作「執行官」。至於中國人,如果用大型的食肉動物來對付赤手空拳的犯人,似乎那是「恃強凌弱」的行為,應該受到鄙視並嗤之以鼻的。所以紂王懲治「不聽話」的宮女和官員,採用的是把犯罪者扔到鼠群、蛇群和螞蟻群中,讓他們去體驗「不聽話」的後果,是強肉也能夠弱食!
幾乎所有類型的猛獸都曾經用來執行過這種死刑:獅、虎、豹、熊,偶爾也有狼、狗之類。動物們事先都被餓得發狂。場地是特地設計建造的,不會傷害到別人。觀眾也都是觀賞的行家,不會出任何規則和進退上的錯誤。一般說來,老虎吃人比較受觀眾歡迎,它能「狼吞虎咽」地把犯人吃個精光。而熊的吃人風格就差得多了:它先把犯人一掌快速擊倒,吃的時候卻慢條斯理,細嚼慢咽,十分從容。
除了把人直接讓猛獸吃掉的方法之外,還有一種間接的方法,就是借用動物的力量來施刑。蒙古人最愛用的把人拴在馬後拖拽,就屬於這一類。
第二種:斬首。
這是中國古代的「五刑之首」,官稱叫「大辟」,俗話叫做「砍頭」或「砍腦袋」,是死刑中最常見也最痛快的一種,一刀下去,身首分離,痛苦與否,不過片刻間事。西方的「斷頭台」和包公與公孫策共同發明的「龍、虎、狗頭鍘」,方法雖異,效果則一,如果不另列一種,似乎也可以納入這一類中。
砍頭,其實並不是舉起大刀來猛砍。那樣的殺人,是在戰場上,不是在刑場上。砍不了三四個人,刀刃兒就卷了缺了。科班出身的劊子手殺人,用的是長一尺五、寬一寸半極薄的刀。行刑的時候,站在犯人的身後,右手執刀,刀尖兒朝後,左手一按犯人的腦袋,使犯人的腦袋稍往左偏,這時候用腕力把刀在犯人的右頸上一按一推,像「庖丁解牛」一般,刀從頸骨之間過去,砍不著骨頭。接著飛起一腳,把屍體踢倒,不讓鮮血濺到行刑劊子手身上。一個鍛煉有素的劊子手,殺十個八個人,不但刀口不卷不缺,身上還不能有一個血點子。
斬首一類,還有一個變種,叫做「滿門抄斬」,就是一個人犯了罪,全家人不論男女老少都要殺頭。比「滿門抄斬」更重的,叫做「滅門九族」,就是一個人犯了罪,不但全家人都要砍頭,連所有的親屬都要砍頭。不過對於什麼叫「九族」,歷朝歷代有不同的解釋。漢法最重,「九族」指的是本身之外上數四代、下數四代,共九代人的所有親屬,其中也包括妻室的親屬。實際上沒有一個犯人是同時有上四代下四代的親屬的。就算這個犯人的年齡是三十歲,他可能有兒子,但不一定有孫子,所以只能下數一代;他三十歲,就算他父親五十歲、祖父七十歲、曾祖父九十歲,最多也不過上數三代。所以真正執行起來,也不過五六代人而已。漢以後的「滅九族」,指的是「父黨」、「母黨」、「妻黨」,其實不過是「三族」。歷史上最厲害的是「滅十族」:明太祖朱元璋死後,因為太子朱標早夭,傳位給孫子朱允汶,這就是建文皇帝。朱元璋的另一個兒子朱棣,被封燕王,擁兵坐鎮燕京,也就是今天的北京。他見侄兒建文皇帝軟弱可欺,就起兵造反,終於把建文皇帝逼死了,他篡位當了皇帝,這就是永樂皇帝。朱棣當了皇帝以後,想找個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來把登位詔書寫得既好看也好聽,蒙蒙老百姓。當時天下最有名望的文人是方孝儒,朱棣就把方先生找來,逼他寫詔書。可是方先生認為他這個皇帝來路不正,不肯寫。朱棣就發怒了,問他:「你到底寫不寫?你不怕我殺你九族嗎?」哪知方孝儒是個極其倔強的人,頂嘴說:「你就是殺我十族我也不寫。」朱棣聽了大怒,果真下令滅了他十族。哪兒來的第十族呢?原來朱棣把他的學生也拉來當作一族殺掉了。那一回,一共殺了八百四十七個人。
第三種:絞刑。
基本定義就是用繩子勒住頭頸,使人窒息而死。這是在各種死刑中比較「優待」的一種,因為它能夠保留死者的全屍,算是「從輕發落」,一般只對不是「十惡不赦」的婦女或官員施行。
絞刑的施行,在中國有兩種方法:一種是用繩索結一個活套,套在死刑犯的脖子上,兩頭用人力拉緊,讓受刑者窒息而亡。這種方法,實際上是「勒死」,而且一般只對「弱女子」施行。另一種方法,是在地上栽一根木樁,把犯人的雙手背捆在木樁的後面,然後用一根繩子連脖子帶木樁繞一圈兒,打一個結,勒住了犯人的脖子,再用一根木棒插進這個繩套里,在木樁的背後作單方向擰絞,使繩套越來越緊,最終使犯人窒息而亡。--這才是正宗的「絞刑」,一般是用來對付男性犯人的。
在西方,所謂的「絞刑」,實際上就是中國人所說的弔死。所用的「絞刑架」,是三根木桿搭的一個門字形架子,一根繩子從橫木上掛下來,一端做一個活套,套在死囚的脖子上,行刑的時候,只要拉緊繩子的另一端,讓死囚的雙腳懸空;或者把原來墊在死囚腳下的凳子拿走,繩套就會被死囚本身的重量拉緊,把死囚勒死。
絞刑也有一個變種:扼殺,也就是勒死。它和絞刑一樣,也是勒緊死囚頭頸使人窒息而死的刑罰,區別只在於被施絞刑的死囚是直立的,而被扼殺的死囚則是橫躺的。扼殺一般都是用繩子,也有用細鐵絲的;最簡單的是用雙手。
扼殺刑曾被亞洲和歐洲的許多民族所採用。中國人的扼殺刑,似乎是一種「優待死刑」,專用於上流人士,因為死後可以留有「全屍」。
第四種:槍斃。
在洋槍傳入中國之前,這是外國軍隊中處死違紀軍人最通常的做法。一般是用排槍,也就是好幾個人同時開槍打死一個人或幾個人。
第五種:立枷。
這是本朝人發明的一種特殊形式的刑罰,專門用來處死罪大惡極的下等人。方法是:先綁起犯人的手,將其脖子套進兩塊木板合成的圓孔--也就是「枷」里,然後把這個木枷放置在一個柵籠的頂端。這樣,犯人就被懸吊起來,腳尖離地大約半尺。通常需一兩天的時間,犯人才會斷氣。如果想要讓犯人快點兒死,就往腳上綁磚塊。
立枷發明之初,只用來「枷示」輕刑犯人,目的是為了起一個「警示」作用。但是後來發現用這個方法可以使被枷示的犯人慢慢兒死去,於是立枷的作用,就由「警示」而逐漸變為「不用呈報上憲」即能執行的死刑了。
目前流行的站籠,就是立枷的改進或曰變種。
第六種:上吊。
上吊本來是一種自殺的方法,但是也用於皇帝對後妃或親近官宦的「賜死」。唐明皇對楊貴妃,嘉慶皇帝對和珅,用的都是這種方法。
第七種:服毒。
服毒本來只是自殺或謀殺的手段,從很早的年代開始,服毒致死就是執行死刑的一種方法。後來也成為皇帝「賜死」的方式之一。至於所用的毒品,在古希臘,大多是用從毒芹中提取出來的毒芹鹼做毒葯。在中國,則大多用從動物、昆蟲、礦物、植物中提取的毒物,最常見的如蛇毒、蠍子毒、孔雀膽、鶴頂紅、砒霜等等,比起西方來,毒死人的葯物似乎要多得多。
第八種:自刎。
自刎指用刀劍一類的利器切斷自己脖子上的大血管,本來這是自殺的方法之一。但在古代皇帝的「賜死」中,往往也有叫太監送去一把刀劍,「令其自裁」的。其目的,是為了該死的人「死得稍微體面一些」,避免在鬧市區行刑,露屍街頭。
第九種:杖斃。
俗話就叫「亂棍打死」。在中國的歷史上,無可奈何的地方官經常用「亂棍」把「刁民」打死。這實際上是一種「非正途」的處死方法。因為被處死者往往是一些罪行並不太大而行為卻十分惡劣,按正常程序逐級上報審批,又往往不會被判處死刑的人,因此地方官就下令「往死里打」,打死了,報一個犯人在獄中「暴病而亡」,就遮掩過去了。
與杖斃近似的,是明代皇帝專門用來打「廷臣」的「廷杖」。這種「廷杖」十分厲害:「杖」中灌有水銀,看起來不粗,份量卻很重。一方面是行刑者看主管太監的顏色,一方面還要看受刑者與主管太監是否有交情、是否肯行賄。如果沒有人情,不出二十杖,就能把人打死。
與「杖斃」近似的,是鞭刑和棒刑。
鞭刑幾乎存在於歷史上的各個地方、各個時期。鞭可以用各種柔軟而有韌性的材料製成,舉凡皮革、植物纖維、包著橡膠的鋼絲……都是製造鞭子的上好材料。鞭子一般只用來打人,並不致死。但是也有一種專門用來致人死命的鞭子,上面帶有一些特殊的東西,如尖釘、鉤刺、石塊、金屬球之類。一鞭下去,就會血肉橫飛,用不著幾十鞭,被打的犯人就會變成一塊「人形的爛布」。 行刑用的棒,一般用木頭或竹片做成,要致人死命的棒,就是用鐵或銅等材料製成的了。要致人死命,用棒刑比用鞭刑乾脆,但是犯人的痛苦程度遠不如鞭刑。鞭刑打到一定程度,可以把受刑者浸到鹽水裡、酸水裡、鹼水裡……還可以在爛皮肉上塗抹各種「佐料」。其中最厲害的,莫過於中國歷史上有名的「披麻戴孝」,方法是把被鞭打者血肉模糊的身子用白麻布纏上,過了一兩天以後,等血痂和布條結在一起了,再一條條地把麻布從犯人身上連皮帶肉地撕下來。
第十種:悶斃。
這是一種中國宮廷里專用並由太監施行的死刑,一般只用於對太監、宮女、嬪妃或近親大臣的秘密處死。方法是:把人仰面朝天捆綁在一張特製的「刑床」上,使他手腳身體腦袋都不能轉動,然後用高麗紙--是一種用來糊窗戶的韌性紙,因原產高麗而得名--沾水或雞蛋清一層層糊在犯人的口鼻上,使其無法呼吸而窒息致死。
第十一種:凌遲。
文雅的說法叫「寸磔」,俗話就叫「千刀萬剮」,是死刑中的「極刑」。亞洲和中東的民族都有此刑,但究竟要剮多少刀,各個國家民族有不同的規定。
第十二種:磔刑。
施刑的方法,是用各種外力把犯人的四肢同時拉扯折斷。
關於此刑的最早記載,可以在古希臘人的書里找到。他們執行磔刑的方法,是將犯人的四肢綁在被人為彎曲的四棵樹幹上,然後一聲令下,同時放開使樹干彎曲的繩子,利用樹乾的彈性拉裂人體。
第十三種:腰斬。
就是把死囚攔腰砍斷。人維持生命,主要在於腦袋、心臟、肺臟;砍頭、戳心、勒住氣管,都能使人結束生命。也就是說,要害部位,都在人的腰部以上。如果把人攔腰砍斷,雖然也是致命傷,不可能再活命了,但是鮮血流盡之前,一時半會兒的卻死不了。腰斬的目的,就是要死囚延長死亡的時間,多受一些痛苦。
腰斬似乎是中國的特產,起於何時固然已經無可考證,至少史書上還有秦相李斯被腰斬於咸陽市上的記載;但是腰斬被禁止的起因,卻有一個頗為可悲的故事。
雍正年間,福建學政俞鴻圖,本是個清正廉潔、嚴於律己的好官,每到科舉考試的時候,都要對身邊的人嚴加管教,不得收受賄賂,作姦犯科。但是他身邊的人為了協助行賄的考生舞弊,就由外面的僕役把傳遞的槍替文章貼在俞鴻圖的背後,再由裡面的僕役偷偷兒揭下來,傳遞給考生,代人「公開夾帶」的俞鴻圖卻一點兒也不知道。後來事情敗露,俞鴻圖因此被判處極刑。而監斬官卻正是俞鴻圖的親家、侍講學士鄒升恆。鄒升恆怕牽連到自己,不敢把皇上的密詔告訴俞鴻圖,所以俞鴻圖在被送上刑場之前,一直被蒙在鼓裡,因此事先家人也沒有給劊子手送「紅包」。於是,劊子手們不高興了。他們在一個「斬」字上做了文章,給俞鴻圖來了個腰斬。被腰斬的俞鴻圖沒有立即死去,在地上邊滾邊爬,還用手指頭蘸著自己的血,一連寫了七個「慘」字,在刑場上看熱鬧的人都目不忍睹。後來鄒升恆向雍正匯報了當時的慘狀,連這個鐵石心腸的雍正爺爺居然都心生惻隱,下令從此廢除了腰斬之刑。
第十四種:烹刑。
就是把活人扔進開水鍋里煮或油鍋里炸。中國古代所謂的「斧鋸鼎鑊」,其中「鼎鑊」的意思,就是油炸或水煮。岳飛的兒子岳雲,就是在風波亭被「投入鼎鑊」烹死的。還有太平天國的洪秀全,也特別喜歡把不聽話的嬪妃綁起來跪在大鐵鍋里煮,一直煮到皮肉脫骨,行刑才算結束。洪秀全的惡毒之處,是只烹嬪妃的下半身,讓她一時半會兒的死不了,以此來懲戒別的嬪妃。
第十五種:鋸刑。
這是一種特別的分解刑,刑具是鋸。古今中外都曾經用過。中國古代所謂的「斧鋸鼎鑊」,其中的「鋸」,就是鋸刑。
在道觀牆上的「地獄圖」中,經常可以看見牛頭馬面用鋸鋸人的畫面。道教的地獄之說,來自佛教。而佛教的地獄中諸般酷刑,其實都是各種人間酷刑的翻版。因此很可能在古代的印度及其周邊小國,都曾經盛行過鋸刑。
鋸刑可以分橫鋸和直鋸兩種。橫鋸實際上相當於腰斬,只不過一個用刀斧,一個用鋸而已。
第十六種:活埋。
可以分小批量和大批量兩種。小批量活埋,是在地上挖一個坑,讓犯人站在坑底,然後在他四周填土並踩實。當土填到胸口的時候,犯人就會喘不過氣兒來,臉皮憋得通紅;等填到肩膀,犯人的眼睛都會努出來,七孔流血,甚至嚼爛了自己的舌頭,直到窒息而死。活埋用於大批量屠殺,最典型的例子發生在中國的戰國時期,秦將白起一次就活埋了趙國降卒四十萬,比起秦始皇的「坑儒」行動來,那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了。--不過後人對於這「四十萬」的數字,往往不相信,認為是被擴大了的「虛假數」。
第十七種:活剝皮。
活剝皮就是在人還活著的時候把皮揭下來,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是全部。
剝皮作為刑罰,始於何年,無法考證了。作為"國法"寫進刑律的,至少在明代。朱元璋痛恨貪官,刑律明文規定:貪贓六十兩銀子的,就要殺頭;超過一百兩的,殺頭之後,還要把皮剝下來,揎上稻草,就放在該員任所的衙門口甚至大堂上,讓下一任官員以此為鑒。還有個專門的名稱,叫做"剝皮揎草"。從此剝皮技術逐漸高明起來,不但能夠從死屍身上剝皮,還能夠在活人身上剝皮而不讓那人立刻死掉。到了天啟年間,太監魏忠賢把持朝政,往往假借皇帝的名義,對忠心進諫的大臣施行活剝皮的酷刑,而且就在午門外執行。當時的行刑劊子手技術十分高超,能夠做到把人皮整張地剝下來,裡面揎上稻草,儼然又是一個人,再舉起來給被剝皮的官員看。
第十八種:火刑。
也就是把人放在火上活活燒死。用火燒人是最原始蠻荒的做法,古代的東方和西方都有使用火刑的文字記載。
在中國施行火刑,大都是立一根木樁,把人綁在木樁上,然後四周堆放木柴點火焚燒。
在西方,高盧人的火刑是把犯人裝進一個巨大而結實的柳條筐里,然後在外面點火焚燒。日本人也使用過類似的方法。據說這種方法"極富觀賞性":犯人在筐里又喊又叫又跳,可怎麼也爬不出來。而有的地方則把犯人用鐵絲綁在一輛堆滿了乾柴的牛車上,一旦火起,受驚的牛就會拉著"火車"穿過整座城市,不但很"壯觀",而且很具警誡效果。--當然,因此而失火的事端,也不是沒有。
至於西方專門特設的"火刑柱",則是將人高高地綁在火刑柱的上方,在腳下堆柴燒火。法國的聖女貞德,就是這樣被處死的。--當時人認為火刑有凈化的作用,所以火刑總是用來消滅"異端邪惡"的。
第十九種:點天燈。
這是中國特有的宗教和宗族的刑罰,也見於洪秀全的太平天國刑律中。有兩種說法:一種是把人頭沖下綁在石樁上,用棉花破布纏住雙腳,澆上油點燃;一種是敲開頭蓋骨,在腦顱中注油點燃。
第二十種:沉潭。
這也是中國族法的一種。方法比較簡單:把石頭綁在人身上,扔進深水潭中。
第二十一種:騎木驢。
這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刑法,未見於國外。
嚴格地說,騎木驢本身不是一種死刑,而只是死刑執行過程中的一種附加刑法,但往往沒有等到執行死刑,受刑人就因為無法承受酷刑而斃命了。
騎木驢只限於對女犯施行,而且只限於對謀殺親夫的女犯,目的是給敢於謀殺親夫者做榜樣。
顧名思義,木驢是木頭製品,樣子像驢,有頭有身子,還有四條腿,但是有腿而不能走,不過底下有四個輪子,可以由人推著前進。四個輪子連著木驢肚子里的一個偏心輪,偏心輪上連著一根一尺多長的圓木棍兒,樣子像驢毬,卻從驢背上伸出來。木驢往前推,這根驢毬形木棍兒能上下伸縮。謀殺親夫的女犯被判處死刑後,立刻被扒光了衣褲,反背雙手,被強制騎到木驢的背上,關鍵的一筆,是一定要把驢背上的驢毬插進女犯的陰戶里,然後衙役們推著木驢遊街。由於偏心輪的作用,木驢向前推,驢毬在女犯的肚子里上下伸縮,直搗內臟。女犯體質弱,一般到不了刑場,大都死在半路上了。
第二十二種:烤刑、炙刑和炮烙。
"烤"和"灸"這兩種刑罰與火刑的區別,在於火刑是用"猛烈的大火"將犯人燒死,而"烤刑"和"灸刑",則是對犯人用"小火"來烘烤:將火力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其目的在於讓犯人在清醒的狀態下慢慢兒地斃命。
至於炙刑,方法是把犯人全身塗上蜂蜜,用冒煙的柴火熏烤。有些人在行刑過程中尚未"熏熟",就被火煙嗆死了。
炮烙之刑,據說是紂王發明的。方法是製作一個空心的大銅柱,把犯人的雙手張開綁在銅柱上,然後在銅柱底端生火,使銅柱漸漸加熱,犯人也漸漸被烤熟烤焦。實際上犯人抱著的是一個銅制的大煙囪,因此此刑又名"抱銅柱"。--不過據後人考證,紂王時代的青銅非常名貴,一般只用來鑄造王家的烹飪飲宴用具和祭具。使用大量的青銅來鑄造刑具,恐怕還不可能,因此這個著名的刑具實際上是後來的聰明人想出來並誣陷紂王這個"末代君王"的。
與炮烙之刑類似的,是亞洲某些地區的劊子手更殘忍的發明:他們把鐵球燒紅,一個人用鉗子夾起,一個人在犯人的頭顱上開出一個口子,把燒紅的鐵球放進去。這樣,犯人的腦漿立即沸騰,從口子里溢出來。
古印度人也有類似的用刑記載:他們把鐵棍在火中燒紅,然後從犯人的嘴裡或肛門里插進去。
第二十三種:箭刑。
箭刑就是用箭把人射死。在古代,幾乎各個民族都使用過弓箭,所以這是一種全世界普遍應用過的死刑,只不過用箭先射身體的哪一個部位,在處理手法上有些差異而已。中國古代好像熱衷於"萬箭穿心",就是把死囚綁在高竿上,由許多弓箭手同時射箭,把死囚射成一個刺蝟。
第二十四種:貫穿刑。
專指用尖利物穿透肌肉的一種死刑刑罰,一般是用長釘把人釘死。中國古代把俘虜的敵方戰將活活釘在城門上以震懾敵方,就是典型事例之一。但是作為一種法定的行刑方式,行刑者總要不斷地翻新創意,於是就有了不少種貫穿刑的手法。用長釘把好多人成排地釘在城牆上面示眾,是歐洲各諸侯們很愛用的刑罰,犯人往往要掙紮好幾天才死去。
第二十五種:吊刑。
用繩索做一個活套,套在犯人的頭頸上,然後利用滑輪把人懸空吊起,使其窒息而死。其原理和上吊是一樣的,不過一個是主動"投環",一個是被動上吊。在西方,一般都叫"絞刑"。所以用吊刑處死犯人的木架子叫做"絞刑架"。但是為了區別中國式的"絞刑",叫做"吊刑"似乎更加貼切。
第二十六種:墜刑。
近似吊刑而有別於吊刑。方法是將犯人雙手反剪,再用繩子捆住手腕,吊升到樹杈或行刑架的頂端,然後驟然松開繩子使其下落。繩子的長短是事先經過丈量設定的,所以降落的犯人會停頓在高於地面僅僅一尺的地方。由於突然降落又突然停止,在所產生的沖力作用下,犯人的雙臂會被拉脫臼。
第二十七種:剖腹刑。
俗話就叫"開膛破肚"。這種死刑,古今中外都有,是用利刃刺入犯人的肚腹並拉開一個大口子,讓心肝肚肺腸等等內臟都流出來或掏出來而致死。不過中國和希臘、羅馬等國家,僅僅是整死人就罷手了,而在古波斯國,規定割開犯人的肚腹之後,還要從肚子里揪出一兩丈長的腸子來,纏繞在絞車上。
第二十八種:木樁刑。
行刑的方法,是把一段木樁插入犯人身體,最常見的是插入肛門,使其慢慢兒死去。
在中國,行刑所使用的木樁要由堅硬的檀香木製成,因此木樁刑也被稱為"檀香刑"。
第二十九種:餓刑。
就是不給犯人吃喝,讓他活活餓死。
被稱為"天才的發明"的,是一種叫做"恐怖梨"的玩意兒,鐵制,呈梨狀,把它塞進犯人的嘴裡,犯人既無法喊叫,也無法進食。有些"恐怖梨"的外表還帶有尖刺,可以將臉皮刺破甚至戳穿。在中國,把死囚押赴刑場之前,為避免死囚叫喊,也有把這樣的"鐵梨"塞進死囚的嘴裡的。
第三十種:釘十字架。
作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兩到三根木樁構成,形狀各異。有的是"丁"字形,有的是"十"字型,還有"丫"字型的。丁字型十字架主要用來處罰暴亂者,有的時候要把犯人倒過來,頭沖下,腳朝天。早在犯人和劊子手到達行刑地之前,十字架的直樁就已經栽進地里了。書中描繪的"基督背負著十字架走向行刑地"的場面,據後人考證,是違背事實的。在行刑地,劊子手用繩子把犯人綁在十字架上,不過更經常的是直接用釘子釘。先釘手,再釘腳,釘子從來都不會像"耶穌蒙難像"那樣釘在手掌上。因為手掌承受不住身體的重量會撕裂。有經驗的劊子手,會把長長的釘子釘進兩手小臂腕骨間的一條狹窄空隙里。--這些劊子手們都知道:人的小臂,有兩根骨頭。
第三十一種:車輪刑。
這是一種將人綁在車輪上活活打死的刑罰。方法是:劊子手手執鐵棒,按照行刑程序,必須先打斷犯人的四肢,一共打八下,將四肢打斷成十六節,最後朝胸口上重重地來兩下,結束犯人的生命。這致命的最後一擊,被稱為"慈悲的一擊"。第三十二種:肢解。
中國人的玩兒法,是截去四肢後用金創葯止血,用布包住傷口,再塞進一隻裝滿酸醋的大瓮中,放在廁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會死去。《史記·呂後本紀》中說:漢高祖死後,呂後弄權,把漢高祖的寵姬戚夫人斷手足,去眼,熏耳,飲啞葯,放在廁所里,稱為"人彘"或"人豕",就是這種刑罰的變種。
第三十三種:碎身刑。
把犯人赤裸著身體固定在一隻大輪盤上,搖動手柄,輪盤就可以繞軸旋轉。輪盤每轉一圈,固定在地面上的鐵鉤就會剮下一條肉來,轉個十來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扯碎了。
第三十四種:割喉刑。
一些原始部落中,在舉行祭禮的時候,也用割喉刑處死獻祭的活人犧牲。
在歐洲,英王亨利四世曾經制定法典,規定弔死犯人之前,必須先割喉,通過割口把犯人的舌頭拽出來,然後再高高吊起。
在安南,他們的割喉刑比較特殊:用尖利的棕櫚葉慢慢地割開犯人的喉管,再在頸動脈附近的位置來回不停地割,拉出一個很細的口子,然後盡力橫向一拉。血當即四處噴濺,射得很遠。
第三十五種:投擲刑。
就是把犯人從高處扔下來。在古代,這樣的刑罰到處都有,區別只在於犯人最後落在什麼地方:羅馬人把犯人扔進石林;希臘人則在落點上布置一些稜角尖利的大石頭;波斯人喜愛選擇石板平平的街道;墨西哥人則在水中豎起鐵鉤,再把人扔上去;最講排場的當數歐洲的宗教戰爭時代,當時崇尚讓士兵排起方陣,手執矛戟,然後把犯人帶到塔樓、城牆或教堂的頂上,喊著"一、二、三"扔下去,讓犯人被下面的矛戟穿透。當時被認為這是"最具戲劇效果的刑罰,非常戲謔"。
第三十六種:碾壓刑。
碾壓刑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用一種固定的重物壓死;二是將犯人放在地上,壓上木板,兩邊同時用力並逐漸加碼;三是用帶有利刃鉤刺的東西軋碎或扯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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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古代女子押往刑場的情景描寫小說
一段刻骨銘心的民族仇恨,兩個義薄雲天的血性男兒,經歷一場生與死的考驗後,他們的壯舉為國人所贊譽,他們的情義為天地所頌揚。影片以抗戰結束後的中國局勢為背景,通過講述一個押解戰犯的驚險故事,表達了中國人民不忘國恥、銘記歷史、崇尚和平、珍惜榮譽的民族精神。影片的主演徐洪浩已經不是觀眾陌生的演員,如今演技日益精湛的他已經在26集長篇電視劇《追日》、22集電視連續劇《第一次的親密接觸》和20集電視連續劇《家變》中,為觀眾塑造了不少真實、率真的形象。
⑺ 古代腳刑大全
1。搔腳心
刑具:手指、羽毛、刷子、毛筆
痛苦指數:1-5(主要取決於腳心是否怕癢專)
說明:在腳心上塗油屬或肥皂水更癢
2。蠟油燙腳心
刑具:蠟燭
痛苦指數:2-5 (主要取決於蠟燭靠得很近或是蠟油連續滴下)
說明:這個刑法看起來很痛,實際上蠟油滴到腳心上就不燙了 .
3。罰站
刑具:裝滿碎石子或者黃豆的平盤一個
痛苦指數:2-6
說明:讓受刑人赤腳站立在碎石子或者黃豆上。
4。砂紙擦腳
刑具:砂紙
痛苦指數:2-6
說明:用砂紙不斷擦受刑人的腳。
中級 :
5。夾腳心
刑具:夾子
痛苦指數:3-7(主要取決於夾子夾力大小)
說明:夾子夾力越大就越痛,帶刺的夾子很痛,在腳心上夾的夾子越多,夾得越久越痛
不要夾太久
6。夾腳趾(一)
刑具:塑料曬衣夾10個(主要取決於夾子夾力大小)
痛苦指數:3-8
說明:把夾子一個個地夾在受刑人的每一個腳趾頭肚的肉上。
7。捆粽子
刑具:細麻繩
痛苦指數:3-8
說明:用細麻繩將受刑人的每個腳趾和整個腳掌緊緊地捆綁起來。
8。抽打腳心
刑具:木板、皮帶、藤條、電線
痛苦指數:4-8(木板較不痛皮帶和藤條和電線很痛)
⑻ 古代扣押犯人的東西是什麼
你好,刑具都有發展歷程,大致如下:
1、手部控制
據出土實物、甲骨文以及古文獻的記載,商、周時代已有專用於拘禁罪犯的桎、梏等刑具。「梏」用以扣手;「桎」用以扣足;「梏」用以扣雙手。殷墟小屯出土的陶俑手腕上都帶有枷銬,男俑手扣在身後,女俑扣在身前。《周禮·秋官·掌囚》載:「凡囚者,上罪梏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
這里拲就是專門給犯人手上戴的刑具。鄭司農雲: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歷史上曾把這種拱刑具稱為壺手,也有稱為枷手的,古人為什麼將這種刑具稱為共拲,原因是犯人的雙手被套進一塊木頭上,即兩手一木,所以說拲字上面為一個共字,下面是一個手字,與漢字中的「拲」字,同音同義。
漢代鐵手銬為中國歷史上較成熟時期,手銬上有的安有擋鎖板,裡面可安置鐵鎖於內,防止鐵鎖被犯人自己弄開。後世承延了漢代的手銬做法,從形體上花樣不斷增加,如後世還有把手銬稱為手肘,有的的銬是方鐵形狀,手進圓孔中,中間隔鐵板,上下貫穿鐵鼻子後安鎖。有的鐵手銬為鐵箍死住,中間插式橫鎖。還有的是活鐵箍中穿鐵鼻子上鎖。清代還有一種用竹簡制的手銬,手銬外形像兩段竹簡,合攏起來後有圓孔,犯人雙手從這個孔中伸過去中間鐵條穿過枷鎖,因竹子見水後更加堅固,這種竹手銬多用於四川、湖南等陰濕地帶。
鐵器製作刑具逐漸得到普遍應用後,出現了鐵手銬、鐵索鏈等,都用於雙手上。
2、頸部控制
早在唐以前,就已有了拘束行動自由的刑具,梏、桎、()三種械具就已全備。後出現頸枷。由最原始的樹杈夾脖子演化而來,並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
傳說三皇五帝時,有一個長的牛頭人身的人名叫蚩尤,他一手執戈,一手執劍。傳說是天上的刑神《山海經.大荒西經》載,在一個稱為宋山的地方,黃帝在這個地方與蚩尤神大戰並俘獲了蚩尤神,在處死前將蚩尤的脖子上戴的枷板丟棄在這座山上,不久這座山都長滿了楓樹,這種楓樹的木頭被人用來做枷板,干濕不裂,非常堅挺耐磨,從那以後歷代朝廷做枷板都用此地的楓木。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起源於商、周之際的梏刑具的變種,梏刑具用圓木夾脖子形成的夾具,發展為由兩塊木板合成的枷刑具。枷刑具一開始出現時就有人製造了一枷夾兩人的情況,同時受打穀農具的啟發而名為枷,始於晉代,沿用到清代,達一千五百年之久,在這樣長的歷史中,規格、重量、樣式不斷變化,時重時輕,時大時小。也有利用枷的功能分別施用在手上、腳上,更多的還是以枷脖子為主,從材質看,除了以木頭為主外,出現過用鑄鐵枷,皮革枷等,也有用繩子鐵鏈配置的。一般木枷由一個人戴,也有一枷戴兩人的,還有一枷戴三個人的現象。
重用枷刑具的首推北魏孝文帝,提出對枷的使用必須對謀逆大罪且有真憑實據的犯人。
枷有種種,唐代酷吏來俊臣發明了「十號大枷」即一號枷為「定百脈」;二號枷為「喘不得」;三號枷為「突地吼」;四號枷為「著即承」;五號枷為「失魂膽」;六號枷為「實同反」;七號枷為「反是實」;八號枷為「死豬愁」;九號枷為「求即死」;十號枷為「求破家」。《舊唐書.敬羽傳》載,敬羽做大枷百斤之重,犯人戴上後負重不起,抬不起身子而就地即悶死。隋唐時代以前木枷有一枷枷兩人,宋代還有專門寫明犯人姓名及罪名的一邊短一邊長的枷稱為長板枷,還有一種叫畢尾榆的大長枷,其枷長八尺余,隋唐以後各代普遍使用木枷,枷的尺寸重量各異,有的稱盤枷四周無角,方便犯人的飲食,有的配有鐵葉釘在枷板上。大多數為方枷、長枷。
枷《唐六典》規定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共闊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徑頭三寸以上,四寸以下,歷朝枷的尺寸規定,大體相類似。元代枷大小差不多,死罪犯人枷重二十五斤,徒流罪犯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枷重是十五斤,均用楓木製作。並分別在枷上刻明長寬、尺寸和重量。
明代的木枷花樣繁多,宦官劉瑾的爪牙為了拷訊犯人,增加木枷的重量為一百五十斤,甚至更重些,受刑者幾乎活不成。
北魏時有一種重枷,犯人戴枷後胸前掛上石頭站立,這是後世立枷雛形。立枷為明代正式創制,清代稱之為站籠,也就是後人稱為的木籠,犯人直立於木籠之內,籠子頂部安木枷,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往往數日犯人就會在立枷籠子里死掉,更有甚者在囚犯腳下墊磚,使囚犯腳不能著地,刑吏迫害他時將磚搬掉囚犯如同上吊一樣即刻喪命,據說為明武宗時劉瑾所創,錦衣衛經常使用它處決犯人。有人上奏請求廢除,皇帝不聽,到魏忠賢時大枷多有出現,元代的史料里記述了押解戰俘用的是樹杈枷,原因是由於戰爭帶來了大量的戰俘,木枷少,臨時使用樹杈代替木枷。
按明代「獄具圖」規定,「枷長五尺五寸,共闊一尺五寸,以干木為之,死罪枷重為三十五斤,與唐代相似。
枷,本是用來束縛囚犯的刑具。明代時在犯人應受的戴枷的刑罰之外還要加上枷號刑,這種刑罰即將木枷夾在犯人的脖子上,並在大庭廣眾之下遊街示眾。有的為示眾招人來看,派卒吏鳴鑼開道。
戴上木枷的犯人,是非常悲慘的。枷刑具是兩塊厚厚的木板,牢牢地夾在脖子上,枷的重量最少十五斤,最多五十斤,六十斤不等,長時間的壓在雙肩上,幾個小時過後,往往肩膀都被壓麻了,如同死肉失去知覺,戴枷的犯人每隔一段時間要動一下。遇到夏天枷卡在的脖子處往往會被枷的稜角磨破流血,遇有好心人給一塊破布或棉花墊在脖子好兒,沒有這個條件的只好忍受著磨破傷口流血流膿水。
戴枷的犯人如戴小枷時可以用手觸摸到自己的嘴,接受親人和別人送給的食物。遇到戴長板枷或者大一點枷的,眼睛只能看到頭前的木枷板,其他身下腿腳都看不到,別人給食物吃不到嘴裡,遇到好心人會幫助喂一下食物和水,遇不到好心人,看到的食物都無法吃到嘴裡,戴枷的犯人多是手被鎖銬鎖上,有的枷不僅夾住犯人脖子,還同時可夾犯人的雙手。生活的自理程度可想而知,明代、清代的枷號刑,有的犯人一戴就是幾個月,甚至一年兩年,有的最多為永遠枷號刑。
一般情況下,叛徒刑一年的,枷號刑二十天。判服徒刑兩年的枷號刑二十五天。判服三年刑的枷號刑三十天。應服流刑三千里的,枷號刑五十天。第等刑依次加五天。應充軍附近的處枷號刑七十天。遠一點處枷號刑八十天。最遠的判刑服枷號刑九十天。後來成為各種犯罪都要進行號枷刑,而且成為後業的專門刑罰之一。到了康熙八年後,枷號時間開始不過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後來竟有按年計算或者永遠枷號的,枷重七十斤的,輕的也六十斤。到了乾隆五年改定,應枷的犯人一律戴二十五手的枷,但到清嘉慶皇帝後,重枷規定二十五斤。
當然,古代木枷有著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已經臟了的木枷什麼時間清洗有著具體規定。枷號刑和戴枷歷朝歷代也都有著具體規定。大枷重量都有嚴格的規定,不是隨便使用的。如宋代某御史在檢查仁和縣監獄時,發現木枷按當時木枷重量規定不符,皇帝知道後下詔令將其官降一級的處罰。這個例子在中國封建專制的歷史上是很少見的一次。
木枷,在清代後期,施用廣泛,犯人押解,監獄提審等基本讓犯人戴上木枷。清代時在鬧市和馬路、驛站上,經常看到戴木枷的男女犯人,一些西方人來中國考察中國的法律往往用照相機拍下來。這些真實的照片為我們作證清代以前那古老而又落後的中國幾千年來傳統的刑具歷史。後在西方法律的影響之下,才改戴木枷為交罰金隨之,木枷才正式退出了歷史舞台,成為了古代法律的文物。
到戰國時,在冶煉中使用了用皮做的「橐龠」鼓風,使得冶煉時的溫度大大提高。這項具有重要意義的發明,大大提高了煉鐵的效率和質量,因為鐵的熔點遠比青銅高。鐵的冶煉取代了青銅器的地位而進入鐵器時代。秦漢遺址出土的刑具便為鐵製作,出土最多的鉗和鈦。鈦是腳鐐,鉗是頸部的刑具。《漢書.高祖本紀》載:「自髡鉗為王家之奴」下顏師古註:「鉗,以鐵束頸也。」秦漢遺址大批出土的鉗鈦,說明秦漢統治者尤其是秦始皇,大興土木需要大批刑徒們去承擔,改梏為鉗,用鐵鏈把鉗鈦連接在一起,既可以嚴格控制刑徒防止逃亡,又能迫使刑徒們在沉重的鐵鉗鐵鈦束縛下,用雙手為他們建造地下宮殿。 這就是從梏到鉗發展變化的社會根源。
要說絲絹也是刑具,很多人會感到奇怪和懷疑,如果說絲絹是用於頸部的刑具,就會恍然大悟了,最早的絞殺就是用絲絹來實現的,逐漸演化為繩子和鐵索 ,刑名也為絞刑所替代。《左傳.哀公二年》載:「若其有罪,絞縊以戮。」可見春秋時代就有絞刑了。由於絞索勒緊人的頸部動肪,能在相當短暫的時間內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較斬首為輕,怪不得有些人選擇了上吊這種方式。
用繩或帛等勒死或弔死的刑罰始自周秦,《左傳.哀公二年》載:「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不設屬辟,素車朴馬,無入於光,下卿之罰也。」《儀禮.喪服》載:「絞帶者,繩帶也,此以絞縊為下卿之罰,當為周制。春秋時,如魯殺成得臣、公子側,亦皆自死,始即此制也。」絞罪之名,漢以前未見,春秋時多稱為縊。
秦始皇時,大規模的興建使全國壯勞力約二百萬人在服徭役。男勞力不夠,甚至強迫婦女運輸。許多人經受不了繁重的徭役,弔死在服役途中路邊的樹上,出現「死者相望」的悲慘景象。
再說斬首,斬首是砍掉頭顱,使犯人身首異處的死刑,初稱「殊」。唐顏師古《匡謬正俗》解釋:「殊,絕也,異也,言其身首離絕而異處也。」但要把人頭一下子從脖 子上吹下來,光憑利刀,利斧和心狠是往往不夠的。於是專門執行斬首的劊子手們找到了各種方法,想出了許多竅門。
斬首時通常是由劊子手把囚犯反綁在木樁上,囚犯雙腿跪地,頭自然向前伸出,劊子手揮刀或利斧從囚犯頸後向前下方猛砍。
明太祖朱元璋痛惡平民百姓出家當和尚成為熱潮這種現象,採用一種十分奇特的方法,名為「鏟頭會」來處死和尚。這種方法是在地上挖個土坑,把囚犯埋在裡面,只露出一顆腦袋,劊子手用利斧砍在脖子頸處削去。有一次挖了十五個土坑,將抓來的十五個和尚埋在土坑裡,劊子手執明晃晃的利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和尚頭。
劊子手們都是心狠手黑之輩,不但要有膽量,還要有一定的技術。人的脖頸雖然較細,但因為其中有頸椎骨,再說人血的熱度會使刀身彎曲,劊子手也要懂得砍頭的竅門。
清朝咸豐年間一次處決五十多名海盜時,對一名海盜連砍好幾刀還能砍下頭來,就找來一條伐大樹的大鋸,兩名劊子手對拉才鋸斷這名海盜的脖子。木匠用的大鋸,也成了頸部的刑具。施用於頸部的刑具還有砍頭刀、劍、戟、戈、鋮和斧子等,表現方式都是殘酷的將死刑犯的頭顱砍掉。
3、腿部的控制
最初用於腳部的刑具是拘束行動自由的木墩,上古時候,民風淳樸,其後由於蚩尤惑亂天下,才把百姓給帶壞了。那時跟著蚩尤的一幫子人無不做了盜賊,他們敗壞道德,欺詐*邪,簡直無惡不作。由於蚩尤是東方九黎族的首領,日子一久,九黎族的一些百姓養成傲慢無禮,不服從君命的習慣,社會上亂得不像話。發展到後來,連蚩尤的話都不聽從了,為了維持九黎族的基本社會秩序,這時,蚩尤又不得不反過來,用刑罰去制服約束他們,從而創制了五種酷虐的刑罰。在厚木上鑿穿兩孔套在腳上,為防止犯人脫逃的木墩,被用來施刖刑……刖,今文作臏,《白虎通義.五刑》載:「臏,去膝蓋骨也。」把犯人的兩只腳伸入木墩的兩孔中,使其卻彈不得,然後揭去膝蓋骨。此為舊五刑中的第一種肉刑。
周穆王以悲天憫人之心,斥責苗民的五虐之刑。為了安定百姓,穩定統治,要呂侯制定刑制,判案時必須兩造具備,刑罰適中。《噬嗑》載:「屨校滅趾」校由交木二字組成。《說文解字》載:「交,交脛也。」兩脛相交,使不能行動。可見校是系足的械具。與木墩相異之處是,校由兩塊木板相合於足踝處。因其罪過小,故用校禁錮兩足而斬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使其懼怕不敢再犯。防微杜漸,止惡於初,既可使社會免遭更大的危害,也有利於教育挽救初犯者。
在歷代使用中,校又稱作桎,也有叫木腳鐐的。古代拘禁犯人,使之手足和其他部位不能自由行動,以防止自殺,逃跑或暴動的械具,用在手足上的叫做桎梏,用在頭頸上的叫做枷。由於三者早期都用木料製成,所以總稱「三木」。從漢朝以後,金屬所制的鐐才逐漸普遍起來,鐵制的腳鐐剛開始稱為「鈦」,那是械在腳上的兩個環形製品,告待到械住犯人以後,然後再在兩者之間鎖上鐵鎖,從而起到了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行走自由並防止逃跑的作用。明朝規定「鐐鏈環重三斤」。
在刑訊中施用於腳部的刑具,最著名的就是「夾棍」了。刑訊是動用刑具折磨以逼取口供的一種野蠻、落後的做法,但在古代一直很通行,並且寫進法律規定,成為一種正當合理的審訊手段。
夾棍,也叫夾棒、腳棍、擅木靴等,是一種用木棍和繩索構成的夾壓腳踝的刑具。使用這種刑具往往使受刑者腿部受重傷,甚至夾碎踝骨,造成殘廢。兩根三尺多長的夾棍,在離地五寸處貫穿鐵條,每根中間各有幫拶三副。刑訊的時候,把棍直豎起來,然後把犯人的腳放在中間,束緊棍上的三道繩子,再用一根棍貼緊腳的左面,使它不能移動,再用一根長六七尺,寬四寸的大杠,從腳的右面猛力敲足脛。敲不上二三百下,不但皮破血流,骨頭也早已碎了。有的酷吏將石屑放於來棍之內,未曾收緊,痛已異常,並美其名曰「美膝褲」。使用這種辦漢往往逼得受刑人屈招,鑄成了大批冤假錯案。
⑼ 古代腳刑大全
1。搔抄腳心
刑具:手指、羽毛襲、刷子、毛筆
痛苦指數:1-5(主要取決於腳心是否怕癢)
說明:在腳心上塗油或肥皂水更癢
2。蠟油燙腳心
刑具:蠟燭
痛苦指數:2-5 (主要取決於蠟燭靠得很近或是蠟油連續滴下)
說明:這個刑法看起來很痛,實際上蠟油滴到腳心上就不燙了 .
3。罰站
刑具:裝滿碎石子或者黃豆的平盤一個
痛苦指數:2-6
說明:讓受刑人赤腳站立在碎石子或者黃豆上。
4。砂紙擦腳
刑具:砂紙
痛苦指數:2-6
說明:用砂紙不斷擦受刑人的腳。
中級 :
5。夾腳心
刑具:夾子
痛苦指數:3-7(主要取決於夾子夾力大小)
說明:夾子夾力越大就越痛,帶刺的夾子很痛,在腳心上夾的夾子越多,夾得越久越痛
不要夾太久
6。夾腳趾(一)
刑具:塑料曬衣夾10個(主要取決於夾子夾力大小)
痛苦指數:3-8
說明:把夾子一個個地夾在受刑人的每一個腳趾頭肚的肉上。
7。捆粽子
刑具:細麻繩
痛苦指數:3-8
說明:用細麻繩將受刑人的每個腳趾和整個腳掌緊緊地捆綁起來。
8。抽打腳心
刑具:木板、皮帶、藤條、電線
痛苦指數:4-8(木板較不痛皮帶和藤條和電線很痛)
說明:(最普遍的一種刑罰)抽打時力度要大抽得要准
⑽ 古代男子遭受的酷刑有什麼
幽閉
在古代,摧毀人的生殖機能的刑罰,對男子則使用宮刑,對女子則使用幽閉。幽閉一詞的本意是把女子長期幽禁於密室里,使她不再有接觸男子的機會,這實際上是扼殺了女子本身客觀存在的性機能。《尚書·呂刑》篇中「宮辟疑赦,其罰六百鍰,閱實其罪」一句話之後,孔安國注雲:「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次死之刑。」孔潁達又進一步解釋說,所謂幽閉,就是「閉於宮,使不得出也」的意思。 火焚
早在周代就有焚刑,就是把人活活用火燒死。《周禮·秋官·掌戮》記載,凡是殺害親生父母者,皆要受焚刑處死。《易經》中有「焚如死如棄如」的話,所以後世又稱焚刑為焚如。鑿顛
《漢書·刑法志》記載,戰國時,秦孝公用商鞅變法,增設各種肉刑,其中死刑的名目有鑿顛。顛是人的頭頂,鑿是用鐵器打孔,像木匠用鑿掏隼眼似的。試想,用鐵器鑿人的頭頂,只消一下,就可以結束人的性命。商鞅濫用酷刑,最後落得個車裂而死的下場,但他發明的各種酷刑卻流傳到後世。十六國時期,前秦苻生對部下極其兇殘,左光祿大夫張平勤諫,苻生大怒,認為張平妖言惑眾,就「鑿其頂而殺之」。這鑿頂即是鑿顛。斷脊
斷脊就是砍斷人的脊椎骨。顯然,這也是一種執行死刑的方式。春秋時,晉文公打算明定刑律,使國內百姓人人守法,就和諸侯大夫們一同商議。晉文公的著名朝臣顛頡很晚才來到,遊人認為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於是經晉文公批准,將顛頡斷脊處死。晉國的士大夫們都非常害怕,他們說,顛頡跟隨晉文公流亡列國十九年,功勞很大,現在偶有小過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刑罰,何況我們呢?從此人人畏刑守法。
明初,朱元璋使用的酷刑,有一種名為梟令,就是「以鉤鉤脊懸之」。這和顛頡斷脊的刑罰有些相似。活埋
活埋又叫坑殺或生瘞,是歷代統治者慣用的一種殘忍的將人處死的方式。常見的有三種情形。其一是,古代戰爭中,一方對另一方的俘虜在特殊情況下要用活埋的辦法處死他們。戰國時,趙國的紙上談兵專家趙括在長平兵敗,四十萬趙軍成了秦國的戰俘,秦將白起害怕這些降卒造起反來難以控制,就在一夜之間把他們全部坑殺,只把二百四十人放回趙國報信。十六國時,後趙石勒也愛活埋人。石勒為劉元海部將時,曾渡黃河攻陷白馬,坑殺男女百姓三千餘口。後來,石勒在武德圍殲晉冠軍將軍梁巨部,坑殺降卒一萬多人。其二是,歷代統治者在鎮壓敵對勢力的反抗時,也常實行活埋。如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坑殺儒生四百六十七人。又如隋大業年間楊玄感叛亂失敗,隋煬帝派裴蘊清查楊玄感的黨羽,捕獲後立即下詔讓郡縣把他們全部坑殺,死的人不計其數。其三是,古代有些貴族在死後用妻妾殉葬,有的君主死後用妃嬪殉葬,多是將人活埋。從春秋時起開始改用陶俑代替活人殉葬,或者將殉葬者殺死後陪葬,但仍有個別的殘暴之徒死後殉葬時生埋活人。刷洗
本書《炮烙》一節已講到遼穆宗耶律璟曾使用過鐵梳之刑。這里所說的刷洗和鐵梳之刑施行的情形相似,它是明初朱元璋創立的。用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裸體放在鐵床上,用滾開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間殺豬用開水燙過之後刮毛似的,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但這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刷洗之刑僅見於明初。唐中宗時,武三思曾派周利貞逮捕桓彥范,把他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曳盡,露出白骨,然後又把他杖殺。桓彥范受的刑罰,與後來遼的鐵梳、明的刷洗較相似騎木驢
木驢本來是古代戰爭中攻城的器具,大概是一個木製的棚車,下面裝有木輪,上面釘著木板,蒙上牛皮,兵士躲在中間,推著它接近城牆,可以防備檑木滾石。唐代薛願做潁川太守時,賊講阿史那來進犯,就用木驢、木鵝、雲梯、沖棚等四面攻擊。又早在南朝梁時,侯景叛亂,曾製作數百件木驢攻城。另外宋元時對犯人執行凌遲刑罰所用的木架子也叫木驢。小說和雜劇中常常寫到這種刑具。(參見本書《凌遲》)鋸割
山西青龍寺大雄寶殿內的壁畫是很著名的,寶殿東側室內牆上繪有一幅地獄圖,畫的是陰曹地府的鬼卒們正在對人施用種種酷刑,有凌遲、炮烙、剖腹、挖心、上刀山、下油鍋等等。其中還有一種刑罰是鋸人,畫面上有一名男子被兩塊豎起的長木板夾緊,頭朝下倒立著,木板和人捆綁在一起,固定在另一根豎直的木框上。兩名鬼卒站在兩邊架著鋸對拉,鋸口把兩快木板和木板中間的人同時鋸下,鮮血順著鋸縫向下流淌,被鋸的人似乎正在發出陣陣慘叫。
灌鉛
民間評書、彈詞說到後母虐待前房子女的故事,所用的殘酷手段之一是向孩子的口裡灌融化的錫。聽眾聽到這里忍不住傷心落淚,非常可憐那死了親娘的兒童,非常痛恨那兇狠寡情的繼母。其實,這種灌錫的酷刑並非只傳聞於民間,古代正史中也有記載。
滾栲笆
栲笆是一種用藤條編成的半球形的器具,農家用它來儲放雜物,清末有個叫張倬堂的舉人竟然把這種用具作為刑具。張倬堂是本地地主,對待佃戶非常暴虐,凡是欠了他家糧或錢的農民,都要受到非刑折磨。張倬堂把兩只大藤栲笆口對口扣起來,把欠錢糧者裝在里邊,每隻栲笆的口上有四個「耳朵」,本來是為便於抓抬而製作的。扣住人之後就將兩只栲笆的八隻耳朵兩兩封正,緊緊綁牢,這樣就形成一個圓形的大球。張倬堂讓家人把這大球拋到大廳里,推來踢去,使它隨意翻滾,栲笆中間的農民顛簸摔磨,慘叫痛哭,張家的人全然不顧,直到把這農民折騰得遍體鱗傷,奄奄一息。
刖足
今天,稍有歷史知識的人們都非常熟悉那個凄慘的故事:春秋時,楚國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塊玉璞,把它獻給楚厲王,厲王讓玉工鑒別,玉工說是塊石頭。厲王認為卞和欺騙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腳。不久厲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帶玉璞來獻,武王讓玉工鑒別,玉工又說是塊石頭。武王也認為卞和欺騙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腳。過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輕易獻寶了,他抱著自己那塊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淚水哭幹了,眼睛流出鮮血來。楚文王聽說了,派人問他:「天下受過刖足刑罰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麼悲痛呢?」卞和說:「我不是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傷,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寶玉卻被認為是石塊,高潔的志士卻被認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塊玉璞,得到一塊稀世珍寶,於是就命名為「和氏璧」。腰斬
小說、戲曲描寫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處死用的是虎頭銅鍘,施行時罪人被平放於張開的鍘口下面,從腰間鍘為兩段。如包公下陳州鍘了四國舅,在開封府鍘了駙馬陳世美、後來又鍘了親侄兒包勉等等。這些故事當然只是根據傳說編撰的,事實無考,但這種鍘人的做法卻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處死方式之一——腰斬。
眼
莎士比亞的著名悲劇《李爾王》中,老國王李爾的二女兒里根和她的丈夫康華爾一起,挖出了葛羅斯特伯爵的兩隻眼珠。這並不是戲劇家故作驚人之筆的虛構,而是確實存在過的慘劇。不僅英國歷史上是如此,中國古代,也有康華爾、里根式的殺人魔鬼,也有葛羅斯特那樣的劫難。廷杖
廷杖是笞杖之刑的一種特殊情形,就是皇帝在朝堂或宮門對大臣予以杖責。封建時代,皇帝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他對於大臣,即如父親對於兒子,稍不如意,就隨時行杖打人。因此,廷杖不載於歷代的法典,但它確實是朝廷正式使用的刑罰。尤其是在明代,廷杖成為慣例,其次數之多,手段之狠,為歷史罕見。被廷杖的朝臣受刑的慘狀,實在怵目驚心。
獸咬
「取彼譖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這是《詩經·小雅·巷伯》篇中的名句。意思是,對那種誣陷他的人,應當把他投給豺狼虎豹,如果豺虎們不吃他,再把他流放到極北方寒冷地帶,把他凍死。詩歌只是表達了當時的民眾對某種壞人的憎恨,並不是真正的法律條文。但是,這種「投畀豺虎」的做法,卻真的成了後世暴君酷吏懲罰人的殘忍手段。
射殺
弓箭是古代戰爭中常用的武器。如果在非戰爭時用箭射的方法把人處死,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殘忍的酷刑。
人食
魯迅《狂人日記》中說封建社會的歷史每一頁都寫著「吃人」,那是指廣義的吃人,即封建禮教和封建制度的戕害、壓抑人性,具有吃人的性質。實際上,狹義的吃人——即人吃人肉,在古代也是常有的事。
黥面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種。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臉上或身體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後塗上墨或別的顏料,使所刺的字成為永久性的記號。同劓、宮、刖、殺相比,黥面顯然是最輕微的。但是,這種刑罰也要傷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於身體的明顯部位,無法掩飾,不僅給人造成肉體的痛苦,同時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因此,本書也把它列為酷刑之一。
剖腹
商代末年的紂王確實稱得上暴君之最了,他不僅首創炮烙、烹人等非人的刑罰,而且首開對大臣剖腹取心的先例。當時著名朝臣王子比干見紂王無道,覺得作為臣子應該盡到輔佐君主的責任,就直言進諫,這下子可觸怒了紂王,他對比干說:「我聽說聖人的心有七個孔竅,你的心是不是這樣?」於是,就命令武士們擒住比干,剖開肚子,取出心臟察看是否有竅。1《尚書·泰誓》篇說「剖賢人之心」,《莊子·盜跖》篇說「比干剖心」,《莊子·胠篋》篇說「龍逢斬,比干剖」,《荀子·正論》篇說「刳比干」,都是指的這件事。紂王還將孕婦活活剖開肚子,取出胎兒,觀看是男是女。這些行為,實在令人發指。
烹煮
據歷史記載,周的始祖西伯被囚禁於羑里的時候,西伯的兒子伯邑考在殷都作人質,為紂王當車夫。紂王把伯邑考放在大鍋里「烹為羹」,賜給西伯。西伯不知是人肉羹,就把它吃了。紂王得意地對別人說:「誰說西伯是聖人?他吃了自己兒子的肉羹還不知道呢!」這是古代烹人的最早的事例。炮烙
商代末年,紂王的寵妃妲己心性狠毒,脾氣乖戾,平時很少發笑。紂王為了討她的歡心,想了許多辦法,但妲己臉上難得有一絲笑容。有一天,紂王看見一隻螞蟻爬到了燒熱的銅鬥上,細小的蟻足被烙傷,不能繼續爬行,只是在那裡翻滾、掙扎,覺得很有趣,心想,如果人被火烙,那種痛苦掙扎的狼狽相一定更好看。於是,紂王就讓人用銅製成方格,下面煨上炭火,把銅格子燒得通紅,讓有罪的囚犯赤著雙腳在上面行走,囚犯痛得慘叫不已,有的人就從格子上掉下來,落入火中被燒死。妲己看到這種情景,果然高興得咧嘴大笑。紂王大喜,以後經常用銅格子烙人逗妲己發笑,許多人被烙傷或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