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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超開胸驗肺後寫的小說

發布時間:2020-12-29 17:27:38

『壹』 「開胸驗肺」 事件張海超賠償61萬的明細

張海超獲得615000元的賠償在我看來是個相當高的額度,這個賠償沒有明細,我對回河南賠償標准並不答十分熟悉,但就北京而言,如果職業病傷殘等級三級,正常情況下,享受傷殘津貼,每月應是1000到2000元,至到終身。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當然還可以獲得一次性的傷殘護理費。但是,許多農民工選擇一次性補償,這在工傷管理辦法中是允許的。張海超的維權就是在政府部門的協調下,與單位簽計了賠償協議而私下解決的。」時福茂補充說,一般的三級傷殘,賠償包括以下幾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津貼及護理費,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等。至於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償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等視不同情況而定。

『貳』 曾經為農民工張海超「開胸驗肺」,並為他出具「塵肺合並感染」報告的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受到河南省衛

一附院是為了正義而做的診斷

『叄』 張海超的驗肺維權

張海超第一次出現咳嗽、胸悶的症狀是在2007年8月。起初當感冒治了很久,挨不住了,去醫院做了個胸片檢查,發現雙肺有陰影。此後,在河南省的許多大醫院里,他相繼排除了肺癌、肺結核等可能,最終,有醫生想到了「塵肺」。
張海超這才想起,可能是自己工作環境的問題引起的,因為在工廠他做過雜工、破碎工,其間接觸到大量粉塵。同村的張喜才也曾在該處打工。2006年9月,張喜才被診斷為塵肺2期,過了不到半年就死掉了。老鄉的死當時並沒有讓張海超警覺。他覺得自己還年輕,更何況,早在2007年1月,自己曾參加單位組織的體檢,還到新密市衛生防疫站拍了胸片,後來也沒聽說有什麼問題。
等到肺病嚴重到工作都吃力了,2009年1月6日,張海超才來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詢。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顯的陰影。在當地電視台的采訪中,鄭州市振東耐磨材料廠負責人承認,防疫站要求復檢的通知並沒通知張海超。另一名負責人私下裡對張海超說,「體檢是公司出的錢,沒有把結果告知個人的義務。」 這個真實的故事令人心碎。張海超的被迫自救,更像在拿健康甚至生命冒險,賭自己沒病(肺結核),而是社會(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有病(「誤診」)。鄭大一附院的診斷也證明張海超是對的。不幸的是,由於無權做職業病鑒定,該院的診斷只能作為參考,一切還要看鄭州職防所是否會「持之以恆」地繼續「誤診」。據說,在開胸後張海超曾找過新密市信訪局,答復是他們只認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的鑒定結論。
為維權求醫,近兩年來張海超花費近9萬元的醫療費,早已債台高築。耐人尋味的是,張海超自知面對的是一家大企業,「我這是一個人在戰斗!」他也深信在那個企業里與他有相同遭遇的工友,還另有其人。這種「一個人在戰斗」的公民形象,其痛感之深,情何以堪。 張海超不服。幾個月後,他拿著本來要做鑒定的7000多元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做了開胸肺活檢。 他一度以為,只要把自己的胸膛打開,一切都會一目瞭然。
2009年6月的一天下午,他異常平靜地對麻醉師說:「麻煩您轉告主刀大夫,把我開了胸之後,要注意我那肺上到底是啥。」 5個多小時後,在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重症監護室里,身上纏著綳帶的張海超醒來後,絮絮叨叨說了好多話。一名參與手術的大夫第一時間趕來告訴他:「我們已經看了,你那就是塵肺。」
一周後,張海超給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打電話。「你們誤診了」,他對一名業務科工作人員抱怨。 不料電話那頭,職防所的工作人員冷冷地告訴他,開刀的醫院「沒有做職業病診斷的資質」。
一個冒著生命危險換來的病理學證據,就這樣被輕易地否定了。不過,媒體記者抓住了這個新聞,經過一番渲染,張海超的「悲愴之舉」,引發了空前關注。 這個內向安靜的小夥子覺得自己被企業欺瞞了。這時候,他已經被病痛折磨了兩年。他決定先確診再索賠。不過,當他前往鄭州市職業病防治所求診時,振東公司卻拒絕出具有關張海超的職業健康監控檔案等相關材料。而這些材料是做職業病鑒定所必需的,缺了這些,職防所拒絕作診斷。
無奈之下,張海超走上了上訪之路。因去的次數太多,「信訪辦的人看見我,大老遠就把玻璃門關了」。到後來,新密市的市委書記先後接訪了3次,張海超也沒拿到完備的材料。
張海超回憶,最後的結果是,市委書記最後決定,「你也別糾纏了,也別要材料了,單位不會給你出。我先給你走後門,你先去診斷吧。」於是,他終於如願以償完成了診斷。
「如果合並成別的,比如肺氣腫,我當時就不會有那麼大質疑了。」張海超回憶說,這兩年的求醫過程中,他做了大大小小近百次檢查,肺結核始終是重點篩查對象,每項結果都顯示成陰性,且這些材料都提交給了職防所。此外,他還遠赴北京,在北醫三院、煤炭總醫院這類具有資質的職業病機構做過檢查,有時甚至在一個醫院掛兩個號,就為了「多聽聽意見」。 「到最後,意見都一致了,都說肯定是塵肺。」張海超至今仍舊不明白,「為什麼明明是塵肺,還要按結核診治,這不是誤診嗎?」
此時的張海超知道該如何去爭取自己的權利。他早就弄清楚了《職業病防治法》,知道自己可以通過依法申請鑒定對職防所的診斷作出評判。原本,他已經向鄭州市衛生局申請鑒定,並且在2009年6月9日上午帶著衛生局的文件去找了鑒定委員會。
「職防所的幾名工作人員卻都勸我放棄鑒定。其中一個人說,想推翻我們那個結論,你是不好辦的。」張海超說,「我這才發現,鑒定委員會與職防所在同一棟樓里。」 不過,鄭州市職防所業務科長光在省否認了這個說法,他認為該機構工作人員不可能說這樣的話。 在媒體和公眾的關注下,相關醫療機構也被推到了風口浪尖。鄭大一附院呼吸內科副主任醫生程哲一直記掛著她那個年輕的病人。「他的片子一直都刻在我腦子里,雙側陰影。」她說,「說白了,就是兩個大疙瘩。」 最終開胸手術後取出了兩個樣本,肺檢結果顯示:「肺組織內大量組織細胞聚集伴炭木沉積並多灶性纖維化」。程哲當時在張海超的出院證明上寫道「塵肺合並感染」。這6個字給她本人帶來了麻煩。按照規定,她所在的醫院盡管是河南省最好的醫院之一,卻不具備做塵肺診斷的資質。不過,在有關部門到醫院調查了解時,她也曾反問:「我仍然給他寫肺結核?那豈不超過了作為醫生的道德底線?」
職防所則有不同意見。他們更強調資質,面對媒體的采訪,被授權的發言人光在省捧出一堆用筆勾畫過的材料,向記者們證明:其他醫院作出的診斷不合法。 「我覺得就張海超這個事,是一個向老百姓宣傳普及相關知識的好機會。」他說。 據光在省介紹,盡管目前張海超一事是做鑒定還是復檢尚沒有定論,但職防所非常重視。這幾天,張海超當時在職防所內診斷的材料被重新取出,所內專家以及省內專家一起進行了一次內部的會診。 而一份《塵肺病理診斷標准》規定,只有外科肺葉切除標本和人死後的屍體解剖才能作為參考依據,至於張海超的「開胸驗肺」,被特地註明不作為參考標准。
現在,張海超身體上的傷口還沒有癒合,關於他的醫學診斷也還沒有最終結果。盡管他一度以為,只要把自己的胸膛敞開,一切都會一目瞭然,但現在,他卻無奈地發現,整件事情就像他肺部那團陰影一樣,一時說不清楚。 農民工開胸驗肺這是個巨大的諷刺
得病以前,張海超與妻子都在鄭州打工,一個月能掙2000多元,去掉日常花銷,還有餘力把女兒送到鄭州市區的雙語幼兒園上學,好日子才剛開始。而現在,他已經沒法去勞動,聞見怪味,咳嗽就止不住,整個家庭的重擔落在妻子身上,因為借了債,有時候老鄉面對面都不打招呼。女兒也不得不離開幼兒園的夥伴們,回到老家。
在妻子王玲玲眼中,得了這個病之後,丈夫也變得和以前不同,以前說話聲音可小了,特溫柔,現在卻經常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2009年3月份病重時,鎮里曾給他批下一筆困難補助,後來跑了4個月,直到7月8日,300元才拿到手。而在媒體集中報道後不久,7月17日晚上,一位副鎮長揣著信封走進張家,村支書進門就說,「鎮領導看了相關報道拍案而起,很氣憤,也很傷感。說鎮里先拿1萬塊錢給海超,先看著病,維持生活。」
現在的張海超正頹然躺在自家那間舊瓦房裡。為了湊夠這次的手術費,剛收的小麥當天就賣了,父親把12隻綿羊也都賣了,然後又四處借錢。因為承擔不起每天數百元的醫療費用,手術後一周,他就不得不回到沒有空調的家裡養傷,每天讓村衛生所的大夫輸幾瓶相對便宜的消炎葯。那條15厘米長的刀口暫時沒有感染,卻長滿了痱子。 案例分析

具體到張海超之個案,一方面,表現為相關法律有漏洞可鑽。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分析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然而,從實際效果看,用人單位很少願意「自證其罪」。如有醫生指出,「得了職業病,還得單位開具證明才能鑒定,說是讓高污染企業憑良心辦事,其實恰恰給企業留下了能鑽的空子」。在切身利益面前,企業良心靠不住。
另一方面,則是法治與社會之闕如。值得追問的是,為什麼類似個案時有發生?為什麼自救者時常走投無路,不得不採取極端方式?為什麼原本由全社會擔負的自救成本,卻要由一位孤苦無告的農民承擔?在人類還沒有完全放棄「以暴易報」的思維前,人們在張海超身上也看到了一種「讓人含淚的暴力」,一種並不施害於他人,而是加諸自身的暴力。為證明自身清白(得的是職業病而非普通的傳染病)而「開胸驗肺」,又何嘗不是一種無可奈何的「自殘」?
事件影響

「張海超事件」之後,鄭州市將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專項監督檢查。組織人員對張海超及其工友以及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進行排查登記,並進行健康體檢,建立診療救治綠色通道。鄭州市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開展職業衛生專項監督檢查的緊急通知》,迅速在全市范圍內全面開展職業衛生監督專項檢查。在8月底前,完成對粉塵、有毒化學品等行業職工的健康檢查。
建立職業病防治的長效機制。加強衛生、安監、勞動保障、工會、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密切聯系、互通信息、協調配合,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對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預防性衛生審查、職業健康監護、職業危害申報等方面存在的違法行為,及時互相進行通報。 提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能力。把加強轄區內職業衛生服務能力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積極申請職業病診斷資質、健康檢查資質,加快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網路建設,為勞動者、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注重宣傳培訓。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等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提高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責任意識和勞動者的職業病防治意識,充分調動群眾的參與積極性,讓社會和群眾關心、支持和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
名人效益維權
在多起代理維權案件中,相比於張海超所能提供的法律和實踐經驗援助,似乎其個人光環下的「名人效應」更起作用。
然而,張海超的「名人效應」似乎也僅僅限於震懾力,在上文提及的黃福華、登封案件中,法院均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而張海超也明白「靠我的名片去維權,這說明(職業病維權)還是無法可依」。
據統計,張海超接觸塵肺病友一千多人,介入一百多起案件,地域覆蓋河南、貴州、四川、廣東、浙江等地,「能夠維權成功的,百分之一不到」。

『肆』 民工 張海超「開胸驗肺」 誰知道後來有了什麼樣的結果!國家是怎麼處理的!

賠償了100W
那幾位醫生全部吊銷執照.
鑒定中心整改.

『伍』 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之後我國職業病防治法有哪些修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為:「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三、在第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五、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六、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七、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認真執行本法,支持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八、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九、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有關防治職業病的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為制定職業衛生標准和職業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調查分析。」
十、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十二、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十三、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十四、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五、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十八、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三款修改為:「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十九、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醫療救治工作。」
二十、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二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管理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二十二、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二十三、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二十四、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第二款修改為:「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二十五、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二十六、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二十九、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三十、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六十條,修改為:「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三十一、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三十三、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十四、將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七十條,第一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第三項修改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者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三十五、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七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三十六、將第六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三條,將第九項修改為:「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增加二項,作為第十項、第十一項:「(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三十七、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有關部門擅自批准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三十九、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八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四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一、將第七十八條改為第八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四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九條:「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四十三、將第一條中的「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將第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中的「工傷社會保險」修改為「工傷保險」。
將第十九條第一項中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修改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將第二十一條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修改為「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中的「技術、工藝、材料」修改為「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刪去第三十條第三款中的「或者終止」。
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四項中的「如實告知」修改為「書面告知」。
將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中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修改為「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
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的「認證」修改為「認可」。
四十四、將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
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六十七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
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的「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
四十五、將第六十三條中的「二萬元以下」修改為「十萬元以下」。
將第六十四條中的「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改為「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將第七十條中的「三十萬元以下」修改為「五十萬元以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決定施行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已經取得資質認可的,該資質認可繼續有效。

『陸』 張海超事件《開胸驗肺》給我們說明了什麼

我國人權不能得到保障 像張一樣的人一定還有很多 只是這件事鬧大了才會得到關注 人權在某些人眼裡 只是小事 只有「利益」 才是大事

『柒』 誰可以給我介紹一下開胸驗肺事件的經過

新密市一企業工人張海超工作3年多後,被多家醫院診斷為塵肺,但企業卻拒絕為其提供相關資料,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後,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鑒定的機會,但鄭州職防所為其做出了「肺結核」的診斷。

為尋求真相,28歲的他跑到鄭大一附院,不顧醫生勸阻,堅持「開胸驗肺」,用一個人的無奈之舉,揭穿了謊言。

單位私扣「塵肺」復查通知

7月6日,在新密市第一人民醫院外科病房,記者見到了病床上的張海超,說起自己的遭遇,他不禁淚流滿面。

張海超是新密市劉寨鎮老寨村村民,2004年6月,他到新密曲梁鄉的鄭州振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振東公司)上班,先後從事過雜工、破碎、開壓力機等有害工種。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體不適,主要表現為胸悶、咳嗽,他也沒太在意,一直當做感冒來治,但效果不好。

2007年10月,張海超從振東公司離職不久,又到鄭州市第六人民醫院檢查,醫生懷疑他是肺結核,但不能確診。此後,意識到問題嚴重性的張海超先後去過鄭州市二院、省胸科醫院、省人民醫院、北京協和醫院、首都醫科大學朝陽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附屬醫院等數家醫院檢查,醫生們都給出了一致的結論:職業病——塵肺。

這個不幸的消息讓張海超回憶起了2007年1月單位曾在新密市衛生防疫站為職工做過體檢,還拍了胸片。「今年1月6日,我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詢,防疫站說2007年拍胸片時就發現我的肺有問題,並通知單位讓我去復查,但單位並沒有通知我。」張海超說,他又找到單位詢問,才知道單位私自扣下了復查通知。

對此,新密市衛生防疫站耿站長接受記者采訪時稱,職工體檢是受企業委託,檢查結果也只對單位,不對個人。

鄭州市職防所鑒定為「肺結核」

據了解,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職業病的鑒定由當地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相關證明,譬如,組織機構代碼、職工工作時間、從事工種等。

由於振東公司單方不配合,張海超無法到職防所進行鑒定,而其他綜合類醫院又無權對職業病進行鑒定,無奈,張海超於今年2月7日到新密市政府有關部門求助。「直到今年5月,新密市信訪局終於表態,由鄭州市職防所為我的病情進行鑒定。」張海超說,5月25日,鄭州市職防所出具了診斷證明,讓他震驚的是,鑒定結果是「無塵肺0期(醫學觀察)合並肺結核」。給出的意見是:進行肺結核診治,建議到綜合醫院進一步診治。

鐵了心「開胸驗肺」弄清病情

「這個結果我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鄭州和北京的各大醫院都認定我是塵肺。」張海超說,「而且就在去鄭州市職防所正式鑒定前,我曾拿著胸片找那裡的工作人員,當時他們看後也說是塵肺。你說這是不是有人搗鬼?」

張海超決定「開胸驗肺」,弄清自己的病情。6月1日,張海超來到鄭大一附院門診,6月9日住院,6月22日不顧醫生勸阻,他鐵了心要開胸。「當時鄭大一附院的醫生勸我說,憑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塵肺,從技術上講,職防所也不可能做出這么低級的誤診。你為啥非開胸?這很危險。」張海超說,在他的一再要求下,鄭大一附院為他做了手術。

結果胸部一打開,醫生就發現了他肺上的大量粉塵,肉眼可見。醫生還為張海超做了肺部切片檢驗,排除了肺結核的可能。在鄭大一附院出具的張海超的「出院診斷」中載明:「塵肺合並感染。」醫囑第1條就是:「職業病防治所進一步治療。」

「職防」鑒定有空子可鑽

自今年3月接到張海超的投訴,記者數次與振東公司聯系未果。而在鄭州市職防所鑒定張海超為「肺結核」的診斷證明中,有三個人的簽名,其中王曉光為醫技科主任。

7月7日下午,記者電話采訪了王曉光,王說給張海超做鑒定的不是他一個人,他們是從胸片上得出張海超患的是肺結核的結論,如果張海超認為是誤診,需要提供切片檢驗。而如何糾正這個「誤診」,不歸他管。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當事人對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然而經歷了這么多,張海超已無力應付了。

近兩年維權求醫,張海超花費近9萬元,早已是債台高築。為了省些醫葯費,張海超現在只好轉院到縣級醫院,雖然他入了農村醫療合作保險,但醫院認為他是工傷,不在醫保范圍。「開胸後我找過新密市信訪局,一位科長說,他們只認鄭州市職防所的鑒定結論。振東公司是個大企業,我這是一個人在戰斗!」張海超說,在那個企業里,與他有相同遭遇的工友,絕不止他一個。

而對於張海超的遭遇,不少醫生認為:「得了職業病,還得單位開具證明才能鑒定,說是讓高污染企業憑良心辦事,其實恰恰給企業留下了能鑽的空子。」

『捌』 假設:張海超開胸驗肺之後,沒有媒體報道,沒有政府及工會部門的干預,事情會如何發展張海超能否拿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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