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小說可不可以寫真實的車品牌會觸犯法律嗎
真實的車品牌?當然可以啊。這不違法啊。
2. 用德雲色眾人的名字寫小說不會不會侵權
單個(或少量)使用應該沒有問題。
但象你說的採用「眾人」的名字,可能會遇到麻煩回的。特別是答你小說出名後。
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享有姓名權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3. 寫小說名字和別人的一樣或者很像,會侵權嗎
小說現在還沒相應規范制約,一堆拿別人小說改個主角名字就發表的大有人在……看多別人的難免會受影響,用心寫出自己的風格水準就好!加油
4. 寫小說怎麼才算侵權
呃
只要證明你比他先發表就不算
如果是一樣的歷史資料不算
類似可以、但不要太類似了
至少你們的語句不一樣吧?只是情節的話不算
你這樣的不會
5. 以明星的真實經歷寫小說會侵權嗎
我就是寫網文抄的,首先襲你這個想法我有個作者朋友寫娛樂圈文也是這么寫的,但是她的構思比較特別,她雖然用了這些點,但是讓人看了以後不能很確定的說這就去哪個明星,只能評論說是不是某某某,為什麼?因為她在其中加了別的情節,以此掩蓋寫明星真實故事這一點另外你寫的時候,只好不要完全把真實經歷寫上去,因為第一讓讀者看了真沒什麼興趣看,你都一模一樣的,人家也沒什麼看頭,所以加入自己的特色,第二,寫真實經歷,因為你是新人,你可能沒發表過小說不清楚,你不是大神,所以去任何網站發表都不會引來一堆人圍觀,可是在這之後你寫的久了,就有人注意到了,事情鬧大了,有些明星是不允許的!
6. 寫小說用真實名字算侵權嗎
同名同姓的有很多啊
反正LL你寫的故事又不是他們的
只要不是故事內容故意從身邊人取材 並讓別人感到受到了侵犯侵權就可以了
不過如果那個同學是你好朋友的話最好還是和TA說一下,以免發生不愉快嘛~
7. 寫小說用真人的名字算侵權嗎
如果用真名字,說別人不好的事情,當然會侵犯別人的名譽權.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8. 寫小說用到生活中人的名字侵權嗎
盡量不要是用知名人士的姓名,盡量不要使用真實姓名描寫他人不願意宣內傳,但會容導致熟知的人可以推斷出寫的何人,可能侵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情節。除此之外不夠成侵權。
一般的情節用一般的名字,像劉暢啊劉偉啊這些,全國得有幾十萬,這個也沒法說侵誰的權
9. 小說重名算不上侵權
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
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害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違反這些義務,就違反了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沒有規定他人相對的義務,也就不發生違法行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法律不要求經著作權人許可的使用,實施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控制范圍之外的行為,均不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侵權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四、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進行擔保的情況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後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權產物後,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並調查核實,出版社就沒有過錯,通常僅由作者乙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出版社沒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確是侵權產物情況下,出版社就有過錯,因而與作者乙作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即使無過失,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實施的也是侵權行為。
10. 寫小說用到真實的公司名字侵權么
可以用諧音字的啊....有幫到,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