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寫關於穿越到別的小說或者漫畫里的算侵權嗎,就是改變原小說的劇情,救一些小說里的人物,算嗎
不要小看女配角,劇情挺逗的,強推
『貳』 我想寫一部穿越到游戲里的小說,這算不算侵犯版權
不算,現在你只要網路搜到「網游之XX」有很多類似的小說。寫的時候你不要抄著人家的故事和主人公故事原分不動來寫就好了。人物可以是甲乙丙丁,故事適當變下,反派可以是好人,好人也可以是真反派。先不說侵權問題,如果你的人物設定以及所有故事內容都和游戲一樣,還會有誰去看?有多少人去看?很多人可能會選擇直接玩游戲吧。。至於你說到的只用到了一個游戲名字和工會家族,這個應該不侵權吧,第一,咱沒有照搬所有內容,第二,咱沒有用於商業用途。第三,很多小說作者都這樣來,要是侵權了,,也就沒有那麼多的網游小說先輩了。
看你寫的是什麼類型
如果是同人文還請向原作者取得同意
『肆』 穿越小說為什麼都不寫中國電視劇電影因為版權可能我看到的比較少,如最終進化、時空掠奪者兩部小說。
基於影視作品,與裡面人物相同的小說就是同人文,我發現好多人把同人和耽美都搞混了 = =
大多影視作品都是根據小說改編的吧
『伍』 網路小說版權
一、網站轉載的文章是否擁有著作權
作品都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的所有人為該作品的作者。那麼,何謂「作品」?網站轉載的文章屬於「作品」嗎?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網站是否可以轉載已在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或者其他網站上發表的文章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最高院解釋》也規定「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換句話說,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
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
2、支付報酬、註明出處。
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為。
另外,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標明作者、出處等信息。現在的問題是:又有幾個網站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網站轉載的目的總是為了藉助其他網站的文章來豐富自己網站的內容,從而吸引更多人訪問,或多或少帶有商業目的。
三、網站轉載文章的稿費標准及發放問題
關於稿費標准問題,可參照國家版權局1999年4月發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報刊刊載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約定付酬標準的,應按每千字不低於50元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至於稿費發放的問題,一般應由網站與著作權人聯系以匯寄稿費;無法聯繫上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可參照《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規定,在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到期不按規定寄送的,每遲付一月,加付應付報酬5%的滯付費。
四、網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見到很多網站在首頁上標注版權聲明:「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這種聲明有效嗎?網 站 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網站轉載自己網站上發表的作品?
根據《最高院解釋》的規定,網站間相互有轉載、摘編的權利,對於網站內各篇文章的轉載權,仍歸原作者,只要轉載、摘編的網站註明文章出處、支付作者稿費,就合法獲得轉載權。
禁止網站轉載自己作品的權利在著作權人,因此,「版權所有,未經許可,嚴禁轉載」的告示一般來說是無效的,除非網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權委託。
『陸』 寫穿越的算抄襲還是侵權何為抄襲
一、竊取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 抄襲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在確認抄襲行為中,往往需要與形式上相類似的行為進行區別:(1)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2)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並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3)抄襲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范圍。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並不一定是抄襲。(4)抄襲與巧合。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作品,而非首創作品。類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有的學者認為,判斷抄襲與其它行為的區別,可以從下面5個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對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與被告作品的特點;(3)看作品的性質;(4)看作品中所體現的創作技巧和作品的價值;(5)看被告的意圖。 二、也指考試中竊取他人答題內容。 對於抄襲(也稱剽竊,為簡略以下均稱抄襲)的認定標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關規定。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復 權司[1999]第6號 某某市版權局: 收到你局關於認定抄襲行為的函。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二、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以上意見,供參考。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採納哦
『柒』 寫穿越電影的小說會不會被告侵權比如《電影世界冒險記》《電影世界逍遙行》,或者是無限類小說和火影類
這你不用擔心,因為局限於網路連連載,收入是不高的,沒人會為那點錢找你麻專煩。
而且被索賠也屬不是你一個人的事兒,簽你的網站也要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寫的東西真的會惹來麻煩,在麻煩找來之前,網站就會解約並刪書了。
說簡單一點,寫這類東西事兒很小,很難惹麻煩;即便事兒大了,上頭也有網站先給你頂缸,輪到你倒霉的概率非常低。
『捌』 以別人的小說為背景寫小說算侵權嗎
我在紅袖添香搜刮到的,還不錯了~
《穿越暴君的娃娃新娘》
《穿越之小小乞丐》
《穿越之雪影蝶依》
《穿越大清——婉兒傳奇》
《丑王的野妃》
《穿越時空之我的野蠻皇後 》《公子,請寵我》
『玖』 關於網路小說版權問題……
可以用自己的網頁發表小說,但是會導致版權以外的另一個問題:閱讀量。
你光寫在回那裡,是不會自答然有人來看的。要是等搜索引擎收錄而帶來人流量,那要等很久很久。要有人讀,你需要把小說鏈接發到論壇或者朋友圈,或者做一些廣告。但效果怎樣很難說。
專業的文學平台已經積累了大量讀者,所以閱讀量來的明顯快。當然,也不排除他們會僱傭一些水軍製造虛假繁榮,但總體上,大的正規文學網站,肯定一開始的閱讀流量來的比個人網頁容易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