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寫小說時用到某些動畫的專有名詞算不算侵犯版權
你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的
1合理使用是指針對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而無償使用其作品的行為,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根據《著作權法》22條的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包括: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學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在我國均屬於合理使用。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著作權法定使用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使用制度是指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傳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但沒有著作權保留聲明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主要區別在於:首先,合理使用無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法定許可則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十二種,而法定許可的范圍較窄。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法定許可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作品在刊登後,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向作者支付報酬。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刪節,但對文章內容的修改,則應徵得作者的同意。
(二)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造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
(四)為實施國家九年義務教育或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美術、攝影作品。但應當按規定支付報酬,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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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基本上是對作品造成侵害才是的。但是如果對作品造成不良影響的話,那就不是侵權的,而是誹謗和非議了。
㈡ 寫網路小說需要用到筆名,是否可以用動漫里的人物或者是一部電視劇的名字當作筆名這個侵權嗎
絕對不算侵權!
關於名字,說白了就是無數漢字的隨意排列組合而已,
全國同名同姓的真人都那麼多,有誰會去告誰,漢字作為一國文化,由全人類共享!
大家對一個名字產生特殊的感覺,主要都是因為,名字跟自己相關,比如自己看過的影視作品、書籍、身邊的親朋好友等,但若是與自己無關,那在他們眼中——就是幾個字而已!
所以絕對不算侵權,但同時要注意的是——不是給自己取真正的姓名的話,你取的專用於某一具體事項的名字,最好避開同行業里的在世的名人(已有一定名氣的,還活躍在圈內的),因為,也許你並無任何圖謀不軌,但你的行為會給之前的作者造成困擾,有人甚至就會覺得你在利用、冒用他人的名氣來炒作、謀私利,這樣就不好了!
你取筆名避開以上這樣的情況應該就差不多了(我說的還活躍的,說白了就是活著的,一個去世的名人,你應該無意了,但即使你用了,正常人應該也不會當成他的嘛,但最好還是別,少點兒麻煩吧,要有自信點兒,去個自己真心喜歡的名兒,搞不好以後就在這條路上走下去,功成名就呢,不要跟別人扯上關系,那時就太糙心啦)
用動漫里的人物或者是一部電視劇的名字當作筆名當然更不會有問題啦,他們都是藝術作品當中的,大家看到覺得熟,但不會把你真的當成那些虛幻的壓根不存在的形象,頂多會覺得,你很喜歡這個形象罷了!
以上是我暫時想到的,希望能幫到你哦!
㈢ 第一次寫小說寫的小說或多或少都從電影,電視動漫里引用了不少句子好像縫合怪會不會涉及侵權,抄襲之類的
非常有可能哦前提是你的作品足夠吸睛,盡量原創哦自己的才成就實力
㈣ 寫小說會用到動漫作品裡的人物,物品等的設定,但是不涉及動漫劇情內容,算侵權嗎,這類小說算什麼小說
如果是直白地寫出來,大家都知道的,已經可以算侵權,但因為這一類小說不具備改編可能性,更不會有出版社進行出版,商業價值不高,所以版權方不會在意,不會告侵權。
總的來說這一類小說只要不出版不改編,就沒事。(江南被金庸告,就是因為進行了出版)
㈤ 把動漫寫成小說,算不算侵權,求編輯解答
首先你這個問題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是用別人已經發表了的漫畫圖片版,加上一些自己文字,權寫自己的小說;第二個是用別人已經發表的小說,配上你自己創作的漫畫,形成自己的作品;第三用別人已經發表的漫畫和別人已經發表的小說,重新組編成自己獨創的新的作品,第四,用自己的畫的漫畫和自己寫的小說,組織成自己的作品;
上述前三種,你都必須或者已經具有著作權的人的同意,否則即使你對後來形成的作品已經具有著作權,但是你仍然是侵權,別人可以阻止你侵權,到時候你很劃不來,花費的心血就白費了,只有第四種,是自己的著作權。
不過我很理解你的創作積極性,你可以先創作,然後在發表之前和他們溝通,並許諾給人家一定的稿酬,這樣木已成舟,到時候就可以了,當然你在人家溝通的時候,得注意技巧,否則就弄巧成拙了。
㈥ 用動漫里的人物來寫小說出版算不算是犯法
算哦,除非經過原創或作者同意才行,你也可以寫「同人」這兩個字就好了,不然就算是犯法哦!純手打,望LZ採納!
㈦ 我寫了一部小說,是借鑒了某個動漫的片段,算不算侵權
您好!這個可能涉及到剽竊他人作品的著作權侵權,需要看具體情況判斷。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㈧ 寫小說用動漫的圖片或者別人畫的侵權嗎
算,同人也是一樣的,只要用在商業行為上就算侵權,不過不是正式出版就沒所謂,你就算自己拿去印刷幾百份賣也無所謂
㈨ 我用一個動漫人物的名字當自己的筆名,這會涉及到侵權問題嗎
一、用一個動漫人物的名字當作自己的筆名,不會涉及到姓名侵權的問題,因為他沒有利用這個動漫人物的名字來實施某種不正當的活動。
中華文字博大精深,每一個人在取名字的時候都會有自己的含義,世界上重名的人也非常多,但是並不代表他們都侵權了。我們沒有利用他人的名字進行炒作,也沒有利用他人的名字來進行詐騙,只是正常的使用自己的名字,那麼這種情況就屬於正常的使用行為。就像有一些明星和普通人的名字一樣,他們也頂多隻是偶爾開開玩笑,並沒有涉及到侵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