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小說電影版權
沒有買斷的。
看哈利波特的拍攝就知道,雖然原作者有幫忙選角,可基本是沒辦法管的。
畢竟是導演來拍。
不過像金庸也威脅過不可以讓謝霆鋒來扮演韋小寶。。。作者可以威脅。
㈡ 如何看待最近幾年的電視劇大部分都是由小說改編
可以說是借著小說的熱度而放出的劇,把小說劇情改編得太多了。
就像《擇天記》花重金拍攝大氣畫面,男明星的光環甚至都蓋過了一切。
收視率全靠一人支撐,各種女主配角劇情不需要知道,只需要記得扮演陳長生的鹿晗和保護他的徒弟洛洛即可。
改編成電視劇的小說是一個好壞參半的東西。
㈢ 九鷺非香發文稱對影視選角沒有話語權,是否作家小說被買後就無話語權了
九鷺非香發文稱對影視選角沒有什麼話語權,作家的小說在被買了之後基本上是沒有什麼話語權的,畢竟出錢的是那些投資的大佬還有導演。但是小編覺得作為一個導演,他其實是有權利來決定這個決定到底是誰來演,畢竟只有導演才知道這個角色的靈魂是什麼樣子的,才知道誰能夠演繹出來他想要的那種感覺。
而且在拍攝電視的過程當中,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價值,作者和編劇也只是其中的一環,只有將作者,編劇,導演,演員等等全部都堆積在一起,我才能夠將這個作品更加還原。
㈣ 如果一人寫了一小說,且有人要拿它拍電視劇,作者可以選演員嗎
在這方面小說作者一般是沒有發言權的,除非是那種大火特火的書作者在跟製片方談版權的時候,製片方才會讓步由作者指定演員,一般情況下製片方是不會在選角這方面進行讓步的。
㈤ 是不是只要小說沒有簽約,作者有權利決定要不要繼續寫下去或者換個網站
無簽約就代表沒有收入作者小說的版權,網站無權利干涉作者的選擇權,你可以在任何網站內發布你的文章,只要未簽約,版權只在於你的手中。只有簽約之後,電子版權交給網站也可以在別的網站發表,但是禁止超過某些內定的字數,可以當做宣傳。
㈥ 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什麼權
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作者的署名權是僅為作者享有,不得轉讓。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為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復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作者這一概念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作者不僅包括一切文學、藝術、音樂、戲劇或科學作品的創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或廣播組織;狹義的作者僅包括進行文學藝術、音樂或戲劇作品的創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為作者要由各國法律甚至國際公約來規定。
另外,署名權與著作權主體也是兩上不同的概念,這是因為作者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復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於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
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作品說」與「人格利益說」兩種。同意「人格利益說」。因為按照通說,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於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於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為客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㈦ 什麼叫作者身份權有什麼作用——這個制度有哪些規定
作者的身份權一般認為是作者的署名權,具體是指作者所享受的要求被承認為作品作者的權利。我國現在應沒有具體規定作者身份權,只是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項把署名權解釋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也屬將署名權等同於作者身份權的立法例。
具體內容有:
一是:作者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對其創作的作品的作者身份,該權利具有絕對的排他性;
二是: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在何種范圍內公開其的作者身份權
㈧ 小說可以寫緝毒警察為主角嗎
可以,小說的選角題材是沒有限制的。
小說的結構分為三份,開頭,中間,結尾。人在看一個故事時,會本能的尋找開頭,中間結尾來解讀故事的意義。世界上所有小說的結構都是如此。只有你了解了小說的結構,才知道怎麼為故事創建一個個有力的環環相扣的故事鏈。小說的結構是指作者根據自己對生活的認識,按照塑造形象和表現主題的要求,運用各種藝術表現手法,把一系列生活材料、人物、事件分輕重主次合理而勻稱地加以組織和安排的過程。結構通常與情節並稱為情節結構,但事實上,結構並不等同於情節;結構大於情節,涵蓋了小說中的情節與非情節因素,結構的任務除了對情節的因素進行剪裁布局外,還要對非情節的因素組織安排。
㈨ 不簽約的小說版權還在作者手裡嗎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作品自完成之日起,自動獲得著作權。作者自動獲取版權,不簽約的話版權依舊屬於作者。但是,一般來說,不和平台、出版發行商簽約的話,作品也不會有收入。
版權包括發表權、改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等十幾種權利。
簽約時作者可以和出版發行商協商轉讓的版權種類和范圍。沒有轉讓的版權種類依舊在作者手中。比如作者只轉讓給平台展覽權,那平台就無權對作品進行改編、復制、發行等活動。
另外,無論簽約與否,建議進行著作權登記。一般來說,版權是自動獲取的,不需要登記。但登記可以成為版權證明的憑證,以防將來有版權糾紛。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游戲,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於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體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即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㈩ 我是起點簽約作者,我有權利把我的作品授權給其他公司以其他媒體形式出版發行嗎
沒有。
起點簽約的那篇合同寫的玄之又玄,感覺就是為了讓人看不懂。
反正我是沒心情細細研究,只是問了一下老作者。
他告訴我說,與起點簽約後,就是把除了簡體版(用於大陸實體書)與繁體版(用於台灣實體書)的所有版權給起點,換取起點的推薦,這些包括,漫畫版、網游版、電影版、電視劇版、英文版、日文版、XX文版、等等,許可權似乎是十年?忘記了,包括後傳什麼的也要給起點。
不過改編網游電影之後,作者會有提成的。
如果那個作者沒說錯的話,大致是這樣的。
其實你要想改編電影,起點肯定同意的,不過錢估計就要分給起點很大一部分了。
那個要簽約作者才有的,網上沒有,word文檔格式,但是不可編輯,也就是說,你只能選擇簽或者不簽,而不能討價還價,就算是大神,他們也是用的這種合同。
起點不會吭你什麼的,相反,他們很少與新作者簽約,能簽約的新書很少,因為審核不容易通過。
我覺得你如果想混起點的話,當務之急是弄到簽約,而不是考慮簽約會不會損害你的利益。
那個合同所在的電腦沒有聯網,沒法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