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聲小說的文字版權和表演權是一體的嗎
第一個回答是:需要小說作者授權
第二個回答:不需要
② 如何申請有聲小說版權
可以攜帶有聲小說原件,身份證復印件,權利保證書等材料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或各省出版局版權處申請登記。
③ 那些在播有聲小說的主播都是怎麼獲得版權的
近年來網路文學侵權事件越來越嚴重,有些侵權甚至得不到合理的處理,很多有聲聽書軟體沒有獲得書的版權就朗讀書。有聲讀物侵權是很常見的事情,盡管現在很多行業都在要求注重版權,尤其是付費內容,但是侵權事情仍然沒有得到合理的處理,但是仍有很多平台在原著作者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品被改編成有聲讀物。
三、音頻的侵權問題現在短視頻製作比較火,但很多剪輯電視劇片段都屬於侵權,沒有被告真能說懶得告你,音頻也是一樣,很多沒有成名沒有大火之前都會抱有僥幸心理,主播涉及侵權一般會有幾後果,最主要是平台不給推送,所以沒有收益,這算是比較好的後果,最麻煩的是版權方要告你,所以無論如何還是要保持原創。
④ 個人錄制有聲小說並上傳是否涉及侵權問題
涉及侵權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擴資資料:
具體案例:
2010年,乒壇名將庄則棟就曾經起訴過國內一家新媒體公司侵犯其著作權。庄則棟與妻子佐佐木敦子根據他們的經歷寫成《鄧小平批准我們結婚》一書出版後,某網路公司未經授權,將該書改編成有聲讀物傳播到互聯網,並在多家網站播放。
最終,該公司因侵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賠償經濟損失53萬元。除了「主播」侵權外,提供此項功能的平台運營者,也有極大的侵權風險,此前就曾發生過賈平凹、韓寒等起訴網路文庫侵權案、作家和出版公司起訴蘋果公司侵權案等案例。
江蘇省博望律師事務所萬音律師對記者說,以訴蘋果公司案為例,法院認為蘋果公司的內容平台在向用戶提供上載服務時,「未盡到適當的注意義務」,所以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給手機電台提了個醒,即作為自媒體平台,在開放平台的同時,應該承擔相應的版權審查義務,更應該主動避免采購無版權或盜版作品。
⑤ 我問一下 通過 圖書讀出來的 有聲小說 算侵權嗎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你用於個人欣賞、或者無償表演等,使用他人作品的,不算侵權。但以營利為目的的,就要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 就是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⑥ 影視改編權都包括什麼包括有聲小說的改編權嗎
一、改編權的定義
改編權是指以不同的表現形式再現作品的創作活動。改編應該是改編者的創造性勞動,不是簡單的重復原作品的內容,而是在表現形式上有所創新,達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創作目的。改編權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權他人行使。改編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改變作品原來類型而改編作品,如將長篇著作縮寫為簡本。
二、影視改編權保護的方式有哪些
2001年修正的著作權法,保留了人身權與財產權的分類,並對財產權的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但並未對人身權的內容作出調整。
一般認為,著作權法規定這些權利的出發點在於賦予作者一種獨占性與排他性的、被動的專有權利。憑借這種控制權,才能確立作者的權利人地位,其享有的權利才能充分發揮。
作者享有的「主動針對作品的各種行為方式的自由」是一種不言而喻的權利,但不能因此認定「主動行為的自由」在著作權領域毫無意義。如果作者本人在主動行為時遇到障礙,甚至無法完成行為,其「主動行為的自由」權利是其排除任何自由行為障礙的依據。
「主動行為的自由」與「被動的對他人行為的控制」交替運用、交織運用,是著作權法立法的完整原意。唯有如此,著作權法律體系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基本理念才能充分實現。
三、改編權具有可流動性
現行著作權法中對保護作品完整權這項人身權並沒有作出是否可以許可、轉讓的規定,僅對作為財產權的改編權規定了可以許可、轉讓。
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非流動性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對作者的善意保護。將保護作品完整權保留在作者手中,才能排除未來可能發生的任何傷害到原作品作者人格的歪曲、篡改行為。
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人身權的非流動性,依據伯爾尼公約第六條規定,仍然可以得出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得許可、不得轉讓的結論。而且該項權利的許可與轉讓從理論到實踐都不存在,賦予其流動性並無實際意義。
⑦ 關於有聲小說版權問題
讀世界名著和那種比較出名的書是不需要授權的,如果是一些網路小說,還是建議去找原作者要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