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審後我在判決書上簽字了但我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嗎
一審後在判決書上簽字了,但不服判決可以上訴的。人民做出的判決、裁定需要送達當事人,這是訴訟必經程序。對一審判決而言,無論是勝訴還是敗訴的一方,都應當積極領取判決書,並在人民送達文書上簽字,這個簽字並不代表當事人服判息訴,反而是當事人取得上訴權利的開始。
法律分析
上訴必須在法定的時限內提出。判決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十五日內,裁定書的上訴期限是送達之日起的十日內,期限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後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不同,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如果在法定期限內,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出上訴,那麼,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就不發生效力。如果對一審的裁判結果不滿意,決定上訴。那麼,不管對方有沒有上訴,都要提出上訴。如果以為對方已經上訴,當事人就不用上訴了,反正還要再次開庭審理,對一審判決的意見在法庭上一塊兒跟法官說就行了,是不行的。因為民訴法明確規定,被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要求變更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換句話說,只要沒提出上訴,法院就視為同意原判,在二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可以不予考慮。因此,不管對方上訴與否,只要對一審判決不同意,要求二審法院改判,就應該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貳』 如何寫離婚民事訴訟書
民事訴訟:民事起訴狀(離婚用)
原告: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告: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與被告離婚;
2、兒子(女兒)由原告(或者被告)撫養;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詳見財產清單);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婚姻狀況。原告和被告經人介紹於XXXX年XX月相識(或自己相識戀愛),XX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XXX.
離婚理由。婚前基礎怎樣、婚後感情如何,為什麼提出離婚請求,何時何地因何種原因發生糾紛。是否經過法院、單位或其他組織調解、處理。如果有第三者應提出證據,說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時間等。
具體要求。向法院表明對婚姻關系的明確態度及對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問題的意見。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手寫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1、本狀副本一份
『叄』 民事訴訟流程及時間是什麼
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
2、特殊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特殊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特殊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二、申請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新民訴101條)
2、訴中財產保全:對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新民訴100條)
3、救濟程序: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新民訴108條)
三、立案期限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司法解釋2條
2、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四、送達時間及方式
1、送達時間: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新民訴125條)
2、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新民訴85條)
3、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新民訴86條)
4、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新民訴88條)
5、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新民訴89、90條)
6、公告送達:國內公告送達:適用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新民訴84條);涉外公告送達:適用於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新民訴267條)
7、其它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新民訴87條)
五、答辯期
1、一般案件答辯期限: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至原告。(新民訴125條)
2、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答辯期30日,並可申請延長,但有法院批准決定。(新民訴268條)
六、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
2、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新民訴127條)
六、舉證期限
1、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新民訴司法解釋99條)
2、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3條)
七、申請延期舉證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八、逾期舉證後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新民訴65條)
九、申請證人出庭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十、申請調查取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新民訴司法解釋94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新民訴司法解釋95條)
十一、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新民訴司法解釋第156條)
十二、開庭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新民訴136條)
十三、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最後陳述。
6、做出判決。(新民訴137—142條)
十四、審限
1、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新民訴149條)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新民訴161條)
十五、判決書的送達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新民訴148條)
2、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民訴意見165條)
民事訴訟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時間進行,每一個步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執行完畢也是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旦違反此程序可能會造成審判結果無效等法律後果,嚴格的執行程序也是對當事人的利益的一種保護,也是國家建立法律秩序的一種要求。
『肆』 民事判決書生效後,雙方還可以上訴嗎
不可以再上訴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當事人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如果已經超過十五日的,判決已經生效,不可以再上訴。
但是,如果當事人對生效判決不服的,仍可以向申請再審,或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爭取通過法院的審判監督程序來更正原錯誤判決,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伍』 在法院起訴離婚,沒給離婚證,民事調解書就等於離婚證嗎
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無需辦理離婚證,再婚時需要提供生效的民事調解書。
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後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說,離婚調解書等於離婚證。
離婚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後,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有聲小說民事訴訟法擴展閱讀:
相關的法律規定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三十二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或者調解書等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陸』 法院遲遲不下判決書咋辦
如法院無故拖延審理,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6)有聲小說民事訴訟法擴展閱讀:
《關於嚴格規范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主要從三個方面對民商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問題作了規范:
其一,重申人民法院應當嚴格遵守審理期限規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案件審理期限作了明確規定。雖然規定審限的合理性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有不同看法,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案多人少」矛盾的凸顯,不時有建議廢除審限規定的聲音。
但是,考慮到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多發期,案件上升勢頭持續不減,如果不規定審理期限或不執行審理期限規定,任由案件積壓,勢必會影響矛盾的及時解決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其二,更加嚴格規定延長審理期限的申請。《規定》要求依照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提出」,為院長判斷並決定是否延期留下充足時間。同時,《規定》要求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這樣規定能起到兩種效果:
一是要求審判人員必須對未能在規定審限內結案做出解釋說明,督促法官在審理期限內結案,不能簡單以「案情復雜」為由申請延長;
二是有利於院長對案件情況進行整體把握,准確判斷是否應予准許延期及延長期限。
其三,更加嚴格規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批准。以往實踐中對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審批相對寬松,按照《規定》的要求,院長應當根據申請者提出的具體理由和案件情況,決定延長期限的長短,不能再搞「一刀切」,頂格批准最長期限。
『柒』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3、賠禮道歉;4、賠償損失等。(發起方式:被侵權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責任:1、責令停止侵權;2、沒收沒法所得;3、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4、罰款;5、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發起方式:發現違法線索後進入行政程序)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