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誰有歐亨利的《雙料騙子》原文
歐·亨利
(O. Henry, 1862-1910)
作者簡介:
原名威廉·西德尼·波特(William Sydney Porter),是美國最著名的短篇小說家之一,曾被評論界譽為曼哈頓桂冠散文作家和美國現代短篇小說之父。他出身於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格林斯波羅鎮一個醫師家庭。
他的一生富於傳奇性,當過葯房學徒、牧牛人、會計員、土地局辦事員、新聞記者、銀行出納員。當銀行出納員時,因銀行短缺了一筆現金,為避免審訊,離家流亡中美的宏都拉斯。後因回家探視病危的妻子被捕入
獄,並在監獄醫務室任葯劑師。他在銀行工作時,曾有過寫作的經歷,擔任監獄醫務室的葯劑師後開始認真寫作。1901年提前獲釋後,遷居紐約,專門從事寫作。
歐·亨利善於描寫美國社會尤其是紐約百姓的生活。他的作品構思新穎,語言詼諧,結局常常出人意外;又因描寫了眾多的人物,富於生活情趣,被譽為「美國生活的幽默網路全書」。代表作有小說集《白菜與國王》、《四百萬》、《命運之路》等。其中一些名篇如《愛的犧牲》、《警察與贊美詩》、《帶傢具出租的房間》、《麥琪的禮物》、《最後一片藤葉》等使他獲得了世界聲譽
歐·亨利是世界著名的短篇小說家。他的創作緊隨莫泊桑和契柯夫之後,而又獨樹一幟。他的作品有「美國生活的網路全書」之譽。
歐·亨利原名威廉·西德尼·波特(William Sydney Porter),1862年9月11日出生於北卡來納州中部小城格林斯勃羅。他的父親是地方醫生。他幼年喪母,家境貧寒,從小由祖母撫養。15歲到一個遠房叔叔的葯店裡當學徒。20歲上來到得克薩斯州,先當牧牛人,後到州首府奧斯丁。從1884年起先後當過葯劑師、繪圖員、第一國民銀行的出納員。這一時期他的生活極不安定,但卻為日後寫作積累了不少的生活素材。
1887年7月,他與亞瑟爾·阿斯特斯結婚,1894年10月,銀行發現他的帳目短缺了現金,法院審訊後宣布不予追究,於是他辭職離開了奧斯丁,來到休斯敦的幽默刊物《滾石》當美術編輯,第二年又成為《休斯敦郵報》的專欄作者。這段平靜生活並不長久。1896年聯邦銀行檢察機關又對他開始刑事追究,再次傳訊他。他拋下妻小,流亡到宏都拉斯等地躲避。不久,他得知妻子病危,趕回家探望而被捕。1897年7月,他的妻子因肺病去世。1898年2月,他以貪污銀行公款罪被判5年徒刑,關在俄亥俄州哥倫布城監獄里。
在獄中,他忍受了極大的精神折磨,他的名字被抹去了,取而代之的是犯人編號。幸虧不久監獄醫務室需要一個葯劑員,他得以重操舊業,還有閑暇時間。1899年歲末,他想到要給女兒一份聖誕禮物。他回想起自己的經歷和無家可歸的流浪漢,寫成了一篇小說《口哨狄克的聖誕禮物》。他以一本法國葯典書作者的名字為筆名,投給了《麥克呂爾》雜志,在聖誕節前夕刊登了出來。由此他一發而不可收拾,作品接二連三地發表,歐·亨利的名字隨之聲譽鵲起。1901年7月,他由於「表現良好」,被提前釋放。3年半前他是貪污犯波特,出來時則成了小說家歐·亨利。
歐·亨利定居紐約。他以創作為業。1903年12月,他負責《星期日世界》周刊。從1904年起,他一年要出版一兩本短篇小說集,較著名的有《四百萬》(1906)、《剪亮的燈盞》(1907)、《西部的心》(1907)、《城市之聲》(1908)、《善良的騙子》(1908)、《命運之路》(1909)、《選擇》(1909)、《毫不通融》(1910)、《亂七八糟》、《滾石集》、《流浪兒》和唯一一部長篇小說《白菜與國王》(1904)等。歐·亨利善於描寫美國社會尤其是紐約百姓的生活。他的作品構思新穎,語言詼諧,結局常常出人意外;又因描寫了眾多的人物,富於生活情趣,被譽為「美國生活的幽默網路全書」。
歐·亨利除了跟雜志社老闆和出版商打交道外,很少交朋友。1907年,他與薩拉·克里曼結婚。他酗酒的習慣未能改掉,加上早年生活顛沛流離,身體狀況日見衰竭。1910年6月5日,歐·亨利因肝硬化在紐約逝世,年僅48歲。
走近歐·亨利
——寫在美國作家《歐·亨利全集》出版之際
郭俊峰
距華盛頓州不遠的北卡羅來納州有一個名叫格林斯波羅的小鎮。1862年9月11日,小鎮里一位不得志的醫生和他美麗纖弱的妻子生了一個大眼睛、不大強壯的孩子。誰也不曾想到,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這個孩子以歐·亨利的筆名平步文壇,成為一個深受美國和世界讀者喜歡的偉大小說家,並且在百年之後仍然保持著長久的影響和魅力。
歐·亨利的人生之路崎嶇、艱苦而又不幸,他三歲喪母,15歲就走向社會,從事過牧童、葯劑師、
『貳』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分析
2014年1月15日,成都國騰電子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檢察院機關批准執行逮捕。證券分析師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挪用上市公司資金並非個案。何某持股市值為3.2億,國騰電子方面表示,何某的上述相關公司股票走勢,閩東電力6.26+0.020.32%
涉案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生產經營情況一切正常。公司將做好相關事項的持續信息披露工作。在此之前,何某就已經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機關調查。2013年7月18日,國騰電子發布公告稱,公司於2013年7月17日獲悉有網路媒體報道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涉嫌重大案件失去人身自由的傳聞後,立即進行多方核實,並從何某女士家人處獲知,何某女士因個人涉嫌非法經營正在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機關調查,公司目前尚未能與何某女士取得聯系 。
在這則公告中,國騰電子表示,盡管何某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但其一直未在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東成都國騰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也未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何某被調查的事項與公司無關,尚無法確定是否影響公司股權結構。
次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宜昌」上發布有關何某的正式通告稱,2013年6月30日,國騰實業集團董事長何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宜昌市公安局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且案件正在偵辦之中。
公開資料顯示,何某出生於1961年,大學本科學歷,電子科技大學兼職教授,無永久境外居留權,何某持有國騰電子控股股東國騰集團51%的股權,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
何某持有國騰集團51%股權,國騰集團持有國騰電子2664萬股股份,由此推算,何某持有國騰電子1358.64萬股。以國騰電子昨日收盤價23.70元計算,何某持股市值達到3.2億 元。
曾被媒體稱為「美女富豪」
何某曾被媒體稱為「美女富豪」。1994年,時任成都中儲公司投資部經理的何某,看中了國內IC卡電話機的巨大市場。很快,何某與成都電子科技大學的幾位技術人員達成協議,成都國騰通訊有限公司成立,並投資生產了國內第一台IC卡電話機,在郵電部門的認可下,迅速佔領了全國市場,國騰一戰成名。
1999年何某設立了四川省華威信息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並出任法人代表。2002年5月,何某設立成都國騰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國騰實業的前身),並出任法人代表。2003年3月,何某出資1000萬元,設立成都國騰微電子有限公司(國騰電子的前身),並出任法人代表。2001年,何某以「何然」之名,首次登上福布斯中國富豪榜,列第82位,個人資產大約7000萬美元,此後成為富豪榜上常客。
違規挪用資金並非個案
華西證券分析師蔣競松表示,在滬深上市公司中,大股東違規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並非個案。特別是一些上市公司在IPO募集資金時出現超募時,有大量資金閑置,在缺乏制約機制下,大股東很可能違規挪用上市公司的資金。2013年7月11日,閩東電力便曾發布《設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並彌補挪用的募集資金的核查意見》。
成都中豪律師集團岑朗律師表示,目前何某具體涉案數額無法確定,暫時很難斷定具體量刑標准。但如果涉案金額巨大,可能會按照最高標准量刑。即使挪用人後期將挪用資金歸還,但已構成犯罪行為,還是會被追究。不過在量刑時,通常會酌情處罰。
『叄』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犯罪嫌疑人馬某,在擔任本村村委會主任期間,於1997年1月未經村委會研究,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將本村村委會集體款5萬元借給他人使用,於1998年10月歸還。2003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馬某被立案偵查。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擅自將本村集體款5萬元借給個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之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馬某挪用行為發生在1997年1月,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追訴時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馬某之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應當撤銷案件,不追究馬某刑事責任。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構成挪用資金罪,理由是挪用資金罪是繼續犯(持續犯),其追訴時效應從歸還挪用資金即1998年10月起計算。實際上,挪用資金罪應屬狀態犯,其追訴時效應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狀態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現的形態,即犯罪既遂以後,犯罪行為就結束了,與不法狀態是否存在沒有關系。例如盜竊一輛汽車,佔有汽車的不法狀態與盜竊行為沒有關系。繼續犯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步。常見的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綁架,非法持有槍支、彈葯、毒品、假幣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資金罪不符合繼續犯的特徵,應屬狀態犯。因為只要行為人將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其犯罪行為即已經完成。
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說挪用資金罪是繼續犯,則挪用資金不退還的,其行為永遠不會過追訴時效。顯然,這與立法原意是相違背的。
因此,馬某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應以犯罪論處。
『肆』 關於挪用資金罪的法律選擇題求助
答案:ABCD
A.挪用公款罪主體不同,沒有確認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B,挪用資金罪:數額夠了,主體夠了,佔用時間沒有交待.,最重要的是,他不是用於個人使用,或從事違法或是獲取利益,他是以單位名義,屬於違規動用資金.
C違法發放貸款罪,主全權不對,不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
D,高利轉貸罪,這筆資金來源應是銀行或是金融機構的,而此款是本單位的.
所以上述4個說法全不對.都可排除.
『伍』 關於歐亨利
1862年9月11日,距華盛頓州不遠的北卡羅來納州有一個名叫格林斯波羅的小鎮。小鎮里一位不得志的醫生和他美麗纖弱的妻子生了一個大眼睛、不大強壯的孩子。誰也不曾想到,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這個孩子以歐·亨利的筆名平步文壇,成為一個深受美國和世界讀者喜歡的偉大小說家,並且在百年之後仍然保持著長久的影響和魅力。
歐·亨利的人生之路崎嶇、艱苦而又不幸,他三歲喪母,15歲就走向社會,從事過牧童、葯劑師、�事、辦事員、制圖員、出納員等多種職業。1889年,他和羅琦不顧她父母的反對私奔成婚,並在年輕妻子鼓勵下走上創作道路,創辦《滾石》雜志,發表幽默小品。後來,他因挪用銀行資金被判五年徒刑。出獄後,他遷居紐約專門從事寫作,每周為世界報提供一個短篇,但因第二次婚姻的不幸,加之飲酒過度,終於1910年6月5日在紐約病逝。
19世紀80年代至20世紀初的美國,隨著資本主義逐漸向壟斷發展,各種社會矛盾日益顯露突出。歐·亨利長期生活在下層,形形色色的社會現象使他對這些矛盾心感身受。曲折的人生、豐富的經歷、獨特的視角和敏銳的觀察,使他情不自禁地把社會的各種現象形象地概括在自己的作品中,如下層勞動群眾生活的貧窮艱辛,道貌岸然的上流騙子,巧取豪奪的金融寡頭,肆無忌憚的買賣官爵,小偷、強盜、流浪漢的生活,以及失業、犯罪等等。對貧民他充滿了同情,對資產階級剝削者從不同角度予以批判與揭露,道出了下層勞動群眾對剝削、壓迫的憤怒反抗與心聲。
歐·亨利一生創作了270多個短篇小說和一部長篇小說,還有數量很少的詩歌。歐·亨利的詩歌創作反映了他對自然、人生所面臨的社會矛盾的態度,他寫小鳥、古老的村莊,歌頌流浪者,以陰郁的筆調吟頌「唱催眠曲的男孩」,抨擊不合理的社會現象。但因數量少、成就不大,因而影響很小。相反,他的許多書信倒是精彩的隨筆,他同編輯談生活,談創作,表達作者的生活態度和創作思想。歐·亨利的代表作品是《麥琪的禮物》、《警察與贊美詩》和《最後一片葉子》。其著名小說還有《黃雀在後》、《市政報告》、《配供傢具的客房》、《雙料騙子》等,真實准確的細節描寫,生動簡潔的語言使一系列栩栩如生的藝術形象展現在讀者面前,也使他在世界短篇小說史上佔有重要位置。有人曾將他比做「美國的莫泊桑」,這是有其道理的。
幽默是美國的文學傳統之一。從華盛頓·歐文開始,許多作家都善於寫那些有趣可笑而又意味深長的故事。歐文的幽默是在善意的揶揄之中含有淡淡的諷刺;馬克·吐溫的幽默以充滿俚語的口語,滑稽、俏皮的描寫和極誇張的形象,揭示了生活中的真理;歐文·肖的幽默則在注重描述人物性格的幽默風趣上。歐·亨利承襲這一傳統,受同時代作家的影響,加之一生經歷坎坷,使得他獨特的幽默與眾不同——充滿了辛酸的笑聲,在誇張、嘲諷、風趣、詼諧、機智的幽默之中,含有抑鬱、凄楚的情緒。讀《麥琪的禮物》讓人苦笑,讀《警察與贊美詩》讓人悲涼辛酸。這種「含淚的微笑」,加深了作品的社會意義,具有長久的藝術魅力。
處理小說的結尾,是歐·亨利最具創造性的貢獻,也使他在美國和世界文學史上享有盛名。他善於戲劇性地設計情節,埋下伏筆,作好鋪墊,勾勒矛盾,最後在結尾處出現一個出人意料的結局,使讀者感到豁然開朗,柳暗花明,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不禁拍案稱奇。但由於作者寫作速度快且多,這種手法運用過多過濫,不免使人感到有明顯的雷同和公式化的弊端。他的小說的結局常常出人意外;又因描寫了眾多的人物,富於生活情趣,被譽為「美國生活的幽默網路全書」。
歐·亨利不愧為「世界三大短篇小說家」之一,其高超的寫作技巧,使得他的小說有了「歐·亨利式」這一稱號。
以下是歐.亨利的名作《麥琪的禮物》賞析 :
《麥琪的禮物》這篇文章,一開頭就設置懸念,德拉只有一元八毛,可是明天就是聖誕節了,她不夠錢給丈夫買禮物,作者接著圍繞德拉一頭美麗的秀發和傑姆的金錶展開描寫,德拉為了給吉姆買他夢寐以求的金錶表鏈,忍痛割愛,賣掉了一頭的秀發。等到吉姆回來,她發現丈夫看見她的短發,神情不對,在這里又設下了一個懸念,待德拉打開傑姆送給她的禮物,我們才恍然大悟,原來吉姆送給妻子一套發梳,德拉已經用不著了,接著,德拉送禮物給吉姆,再次出人意料,德拉的禮物也派不上用場了,因為吉姆的金錶也賣掉了。故事到此結束,卻給人回味無窮。這是典型的「歐·亨利式情節」和「歐·亨利結局」,歐·亨利的寫作風格我們可以從這里大概了解到一些。
文章極具「歐·亨利式的語言」,幽默、風趣、詼諧、俏皮、善用誇張和比喻。如那句「現在,他的收入縮減到二十美元,『迪林厄姆』 的字母也顯得模糊不清,似乎它們正嚴肅地思忖著是否縮寫成謙遜而又講求實際的字母D。」給窮人生活的無奈增添了喜劇的色彩。
文章還極為細膩地刻畫了人物的形象,他描寫德拉瘦小而靈巧,身材苗條,特別是形容她的頭發,用了誇張和比喻的手法,「如果示巴女王也住在天井對面的公寓里,總有一天德拉會把頭發披散下來,露出窗外晾乾,使那女王的珍珠寶貝黔然失色。」 「德拉的秀發潑撒在她的周圍,微波起伏,閃耀光芒,有如那褐色的瀑布。」他描寫吉姆,「吉姆站在屋裡的門口邊,紋絲不動地好像獵犬嗅到了鵪鶉的氣味似的。他的兩眼固定在德拉身上」。「『你說你的頭發沒有了嗎?』他差不多是白痴似地問道。」把一個疼愛妻子,甘願把祖傳家寶賣掉為妻子買禮物的丈夫的形象生動地刻畫出來。
讀完這篇文章,我們不免感到遺憾那對貧窮的夫妻,為了愛人,他們賣掉了自己最為珍貴的東西,可是他們送給對方的禮物卻都沒有用處了。盡管這樣,我們還是從中體會到那對夫妻的純潔和善良,體會到他們永恆的愛情,同時也領會到美國下層人民生活的艱難和辛酸,作者對他們事實給予了深深的同情和祝福的。
最後一段,揭示文章的深刻主題,麥琪本是指聖嬰基督出生時來自東方送禮的三賢人,作者把他們稱作是麥琪,表現了他對勞動人民的尊重和熱愛,同時給他們的禮物披上了神聖的色彩,是具有人性的,閃爍著愛的光芒的禮物。
『陸』 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備日後退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所謂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適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根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的行為。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5條的規定,「歸個人使用」,包括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適用的,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適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柒』 找本帶黑客的小說剛開頭好像為了救個人 入侵到銀行也不知道哪挪用了幾百萬吧, 好像還帶玄幻的。
《天擎》
主角:段天狼
這段是主角為了救他朋友龍過海解決資金困難,編了一個程序,從銀行許多很久沒動過的賬戶中各抽取幾元,一共好幾百萬。
配角:織田有信(中日混血,已死);段天狼所信任的好友之一
普希金(俄羅斯克格勃,已死);段天狼所信任的好友之一,頂級特工水平
龍過海(段天狼全心信任的知交,為段天狼的計劃提供有力後盾);被金融界被稱為神奇小子。
孫雲夢(同上,是世界級黑客曾被凌夢蝶控制,ID:小夢);
凌雪傷(段天狼同學,一流黑客,ID:半條毛毛蟲);
陳修源(與段天狼一起長大,四肢發達頭腦單純,後來救了段天狼一命)
女友:蘇荷(文靜善良,習慣替別人著想的的女孩子,現在這種女孩已經不多了……)
老師:王廉(面具島嶼的創辦者之一,也是面具島嶼四個首領的老師—)
其他人物:凌夢蝶(凌雪傷的姐姐,歷史悠久的組織 華人會 的核心,打入羅斯切爾德家族內部,擁有巨大的野心,不擇手段,曾令孫雲夢調查段天狼。與段天狼等人保持亦敵亦友的關系)
這本書裡面還有面具島嶼,羅斯切爾德家族,鴻鈞,默客等內容。
是不是你要找的那本?
『捌』 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
一、概念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二、《刑法》條文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挪用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動用單位資金歸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備日後退換。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或經手單位資金的方便條件,例如單位領導人利用主管財務的職務,出納員利用保管現金的職務,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單位資金,也不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所謂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根據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的行為。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5條的規定,「歸個人使用」,包括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適用的,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適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徵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