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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說網侵權

發布時間:2024-10-30 07:11:10

1. 自己收集的小說免費發到自己網站上算是侵權嗎

一、你的行為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建議及時罷手。
二、詳解如下:
1、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補充解釋:
1、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2、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 做一個免費的小說網站屬於侵權嗎

如果能做抄到以下幾點就可以不算襲侵權 發布到自中國站時必需註明出處、尊重原創 小說內容有所改動 或者標題改動也不算侵權 非盈利型的中國站不算侵權 總之:要想不觸犯到法律的話就得打擦邊球,你的中國站不能以已經出版等類的小說來盈利,這樣做肯定會犯法,任何侵權後又以盈利為目的的行為就會觸犯法律,因為這涉及到了金錢的問題,只要你的小說中國站別拿這些有著作權的小說去盈利一般沒人會管,這種中國站實在太多了,只要把著作權人的署名注清,把轉載的地方註明就行

3. 網路小說侵犯版權,網站承擔什麼責任

對於網路著作權侵權,我國從法律和制度的層面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版權回侵權的歸責原則,最為典型答的即「紅旗原則」和「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的核心內容是「通知+移除」,如果符合此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即可免責。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例外情況,指如果有關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和情況已經像一面鮮亮的紅旗在網路服務提供者面前公然地飄揚,以至於處於相同情況下的「理性人」或「善良誠信之人」明顯能夠發現時,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鴕鳥政策」,像一頭鴕鳥那樣將頭深深地埋入沙子之中,裝作看不見侵權事實,則同樣能夠據此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至少應該知道侵權材料的存在。那麼這時候網路服務提供者同樣要承擔連帶責任。

4. 網路小說侵權如何保護

網路小說被侵權的,可以進行協商,讓侵權人作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處罰;也可以請求主管著作權的部門保護,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工具材料、罰款等行政處罰;也可以請求法院保護,構成犯罪的,依法判決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5. 做小說網站,怎樣做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你說的小說網站有兩種做法,法律效果不一樣:
一、自己建設網站,自己提供內容。
你自己提供內容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叫做信息網路傳播,應該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除非該小說已經過了保護期(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其實這樣的小說也很多。
自己提供內容,包括自己把手頭的擁有的小說上傳到網站,也包括你把其他網站的小說復制過來。
二、自己建設網站,由網站的用戶上傳小說。類似於土豆網的模式。
這種情況下,你沒有對作品進行網路傳播,傳播作品的是上傳小說的用戶。該用戶如果未經許可,上傳尚在保護期內的小說,該用戶侵權。
此時,你的身份是「網路空間服務商」,具備以下條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路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總,在第二種情況下,你侵權的風險小多了,也沒有義務對小說是否侵權進行事前審核。你的主要義務就是:接到權利人通知後,刪除該小說。

你提到你只是為了分享。對他人作品進行網路傳播,不管是否是商業性質,都要取得許可。
你把覺得好的書籍原創人、出版社等信息發到網上,沒有問題,不侵權,只要不發布內容。在你的表述中適當引用書中內容,符合「合理使用」,不侵權。
有些網站也註明:版權歸原創所有,如有侵權請通知,然後刪除。 這種網站如果屬於第二種情況,聲明合法,只要其履行事後刪除義務,不侵權。

確實有一個關於轉載他人已發表作品不用取得許可(但要付報酬)的規定,但是該規定只針對報紙、期刊,不包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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