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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人物名字重复算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2-01-02 21:46:45

Ⅰ 小说的名字重复。算是抄袭还是侵权还是没什么

是否抄袭,是以内容来判断的,不是以名字来判断的。

就比如歌曲一样,叫《情人》的歌就有刀郎,林忆莲,杜德伟,张学友好几个版本的,但这不属于抄袭。

Ⅱ 我想写小说,但是已经发表后发现主人公名字或者书名和别人相同怎么办,这算不算侵权

那需要看一看你是在那一个网站发表的文啦,如果是在小说阅读网、版言情小说等一些大型的小说阅权读网站的话,可能需要阅读发文条款、合约,但是如果是在一些小型的网站的话,也是需要阅读条款和合约的。而且,是要看一下发文时间的,如果是在同一网站主角名有重复的话,可以修改,但如果不是一个网站的话,可以不需修改,而书名也是相同。

Ⅲ 小说内容相同,不同小说人物名字,算侵权么

算的,可以参考之前各网络作家及编剧状告于正侵权的案例

小说名字重复算不算抄袭

不算抄袭
度娘:
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法律是一个最低标准,而抄袭有时是一个道德标准,所以不应该认为不犯法就不算抄袭。道德上的抄袭标准应该高于法律标准。

一、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看作品的性质
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看被告的意图
二、也指考试中窃取他人答题内容。

Ⅳ 小说中人物名称与现实中人物重名 侵权吗

在文学或艺术作品中出现的名字与现实生活的人物相同,而人物特征(比如性别、年龄、居住地、职务职业)不相同,一般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因为汉字的组合要素存在相应性与相同性,所以现实生活中同名很多,各自都有姓名选择权,而一般公民的姓名具有专属权,但还不具备具有排它性的专属权特征。如果作者有意扁低、抵诲、攻击现实生活中的某一个人而用文学作品作为实现介体,则涉嫌了侵权。

侵犯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侵权的表现形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Ⅵ 小说重名算不上侵权

不算,是按照内容算得。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结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根据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

Ⅶ 小说人物名称与现实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权

小说人物名字恰巧与现实人物名字雷同,目前中国的法律规定是要看小说作者的主客观意识的~
如果文学作品和涉及实现人物姓名相同且地域性远,人为干扰因素小,无主观意识命名的情况下是不够成侵权的~

Ⅷ 小说中的人名与现实中人名相同,能不能说是侵犯了名誉权了

只要不满足以下条件,就不算侵犯名誉权
比方说,以A某为例,A某是现实中一个人,但是在某小说中,又存在了一个A某同名人物
1,作者认识A某,并且和A某有一定交往。
2,小说中对A人物刻画有严重扭曲,丑化,歪曲事实。
3,小说有明显通过写作来丑化,攻击A某的行为。
则这样,该小说有针对性的对A某实行人身攻击,就是侵犯了A某的名誉权。
但是,如果不满足,如作者本来就不认识A某,无意中写出A某名字,那不算构成名誉侵权。另外,小说中没有恶意丑化A某的,也不能算侵犯名誉权----因为姓名是可以重复的。

Ⅸ 小说中的人物重名,算不算侵权

不能算,除非是比较著名的人物,比如领袖、政客、明星等等,貌似这类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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