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一个配音小白,请问给小说配音需要资历嘛
想做有声书配音的话没有版权是不能够将自己的作品公布的,而有声读物配音也确实是难度比较高的,一方面不同的角色需要有不同的声线做区分,这对于小白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另一方面,有声书对于情感的表达要求非常高,能否及时的做好情感的转化也是很难的技巧。如果是刚进入配音圈的小白的话,推荐还是从自媒体配音开始做,这一类的配音要求不会太高,等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以后,再考虑有声书配音。
㈡ 自己创网站给网络小说配音需要获得作者的批准吗
1.涉及版权问题吗,需要购买版权吗,这属于什么样的版权
版权不是中国的法律术语而是早年直译英文right的舶来品,在知识产权法系法律法规出台后,官方的称谓是著作权
在本案中,涉及的是著作权的保护和许可使用问题
2.现在有很多在线听说的网站,播放的都是网络流行的小说,得到了版权许可吗
有没有得到许可,作为外人的我们是无从知晓的。但是从目前有声小说繁茂的景象判断是没有经过许可而擅自使用,否则成本会增高也就不会如此普及了
擅自使用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维权成本也不低以及种种原因在内所以即使侵权一般也不会受到惩罚,只是一旦受罚下场是很惨罢了
3.如果谈版权,以后会出现什么样的麻烦
是问如果侵犯著作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据是著作权法46条
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是著作权法47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依据是著作权法48条
4.这样将他作品录制成有声小说,是属于什么样的版权
邻接权是相对于著作权的一个学理概念,包括了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在本案中如果将他人文字作品录制成有声作品,那么新作品是属于表演者权;如果将文字作品通过网络传播那么是属于网络传播权...等等。依据是著作权法第10条,上面清楚的列出了各种权利
5.现在问题是很难联系到作者,如果是起点中文网,是不是去找起点洽谈
著作权的权利人是作者,当然有些是职务作品的会规单位作者享有。因此要联系作者或者有权的单位作者才可依法获取使用许可,有且只有起点网是作者的情况找它才有用,否则的话还是得找到具体的作者才能谈
㈢ 广播剧是否要作者授权,得到授权才能配音以及发表
广播剧要得到作者授权。
广播剧要想发布到网上必须得到作者授权才能合法合规,若是小范围传阅,并不发布到网上或是用于商业,则可以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录制。
做免费的广播剧也需要得到授权,发布到网上的作品会获得流量和粉丝,就会带来收益,版权作者有权上诉侵权,并要求下架作品。
1、广播剧需要得到作者授权,任何广播剧都需要通过作者的首肯才能配音并且发表作品,除非只是私下录着玩,真正只录给自己听,或者自己小范围小群不超过几个人听,事情不会传到作者那儿去的话,作者不知道自然也不会对你有法律上的警告。
2、但大部分情况下,想要自己的作品合法那就必须要通过作者的授权或者相关网站的授权。
3、有部分由于时代比较早,作者难联系的则要去联系平台方和网站编辑,看这些编辑和运营是否能找到作者的联系方法,或者网站本身有没有广播剧的有声版权。
二、做免费广播剧是否需要授权
1、做免费广播剧需要得到授权,并非是只要不盈利就可以直接拿作者的小说版权做免费广播剧。
2、免费广播剧做出来的一瞬间,发布到了网上,获得了流量,制作方获得了版权和粉丝,这也是一个盈利开口,同样能给制作方带来利益,那作者也有权利告制作方侵权,要求制作方马上下架相关作品。
三、免费的广播剧如何获得盈利
1、一般来说,免费的广播剧基本得到作者授权的那一刻起,就不可得到收益只能圈地自萌,由于作者授权免费广播剧的版权大部分也是免费授权,自己并不会获得版权费。
2、想得到收益,无非只能通过自己的广播剧热度大,吸引粉丝,然后粉丝再为喜欢的声优单独频道送礼物又或者喜欢上这个声优的声音后跑到他的个人直播间又或是个人平台打赏。
3、还有一种办法就是上传到自媒体平台后,平台会给流量广告扶持,这一部分得到的钱大部分会直接打到社团,再由社团平分。
㈣ 有声书配音目前大概如何收费
一、有声书一个小时价格
有声读物配音的价格一般情况都是按小时计费的,当然如果要算分钟的话,一般是40-80元一分钟左右,这样包音效配乐一分钟60-100元,一小时也就是3600-6000元。因为不同配音员价格一般不尽相同,所以还是需要看你找的配音员而定。一般来说有声读物都是属于长期合作类型的配音业务,所以你如果希望你的有声读物配音价格更低一点,可以和配音平台签订长期合同,价格会相对便宜很多。
二、有声书广播剧制作费用知多少
原著小说版权在平台就去找平台,比如版权在晋江,版权在起点等,就去找晋江、起点这些平台,版权费用是制作人或者策划要去和版权方来谈价钱的,行业内有一个价格,具体价格和原著小说的知名度、粉丝量等都有关系;假设版权还在作者手里的话,那就去找作者去谈,谈的话也可以分几种方式谈,比如:可以一次性付版权费用多少,当然,这些版权费用都是只有五年使用时间的,第二种就是分成合作,按照有声书和广播剧售卖的价格分成,谈一个分成比例。
我也在书圈内经常看到一些不出名的小说打包售卖的,有500-5000不等,当然那些书也不出名也就是卖给一些新人有声主播去练手的,万一哪天某个题材就火了呢,是不是?
三、有声书的收费标准
录制有声书通常有三种计费方式:
第一种,底薪+分成。比方说某本书标明薪酬每小时100,再加10%的分成。接单后一共录了十个小时,上架后一共卖了2万块,那么总收入就是100×10 + 2万×10% = 3000;
第二种方式是没有底薪,只有分成,一般都是20%的分成;
第三种方式就是一口价,每集或每小时只有固定的底薪,没有分成。
㈤ 声音有没有版权,有版权但基本不会出现维权情况
声音有版权。
声音版权即对声音作品的独占权,创作者对其声音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在未经创作者许可时,不可复制、传播、表演、出租或展示。但要注意一点,只有当声音作品具有独创性时,方可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1、声音有版权。
2、声音版权,也就是对声音作品的独占权,创作者对其声音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表演、出租或展示等。如果未经授权擅自制作、传播、销售声音作品,或未经许可演出、出租或展示声音作品,都可能构成侵权。
3、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具有独特性和辨识度的声音可以获得类似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此外,《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具备独创性的音效也可以享有版权保护。
4、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声音都自动获得版权保护。只有当声音作品具有独创性时,才能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二、模仿别人的声音算不算侵权
1、看具体有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商业权益。
2、如果只是简单的录制一些搞笑视频或者吐槽类短视频,那么大部分人可能不会计较或者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过多的投入太多注意力。
3、但假设音频爆火后,对模仿的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并且起到了一定的商业盈利作用,那么根据法律,其实对方也是可以将你告上法庭。
三、声音变现主要是包含哪些方面
1、利用平台的音频变现,喜马拉雅,荔枝FM、蜻蜓这些的有声小说平台这些都是可以利用声音赚钱的内容平台。
2、当语音主播,通常情况下这种的是没有什么特别高的门槛,毕竟只要说话的内容讨喜,而且会聊天,一般情况下都会有收入或者粉丝打赏。
3、网络配音;非常多平台都会有一些配音兼职的信息,大家只需要对自己的声音有把握的兼职信息提交试音即可,然后让客户抉择。
㈥ 现在想要给小说配音是不是都要版权
现在想要给小说配音是需要取得版权的。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弯锋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孝烂)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埋慎晌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