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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超开胸验肺后写的小说

发布时间:2020-12-29 17:27:38

『壹』 “开胸验肺” 事件张海超赔偿61万的明细

张海超获得615000元的赔偿在我看来是个相当高的额度,这个赔偿没有明细,我对回河南赔偿标准并不答十分熟悉,但就北京而言,如果职业病伤残等级三级,正常情况下,享受伤残津贴,每月应是1000到2000元,至到终身。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当然还可以获得一次性的伤残护理费。但是,许多农民工选择一次性补偿,这在工伤管理办法中是允许的。张海超的维权就是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与单位签计了赔偿协议而私下解决的。”时福茂补充说,一般的三级伤残,赔偿包括以下几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及护理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至于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视不同情况而定。

『贰』 曾经为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并为他出具“尘肺合并感染”报告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受到河南省卫

一附院是为了正义而做的诊断

『叁』 张海超的验肺维权

张海超第一次出现咳嗽、胸闷的症状是在2007年8月。起初当感冒治了很久,挨不住了,去医院做了个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此后,在河南省的许多大医院里,他相继排除了肺癌、肺结核等可能,最终,有医生想到了“尘肺”。
张海超这才想起,可能是自己工作环境的问题引起的,因为在工厂他做过杂工、破碎工,其间接触到大量粉尘。同村的张喜才也曾在该处打工。2006年9月,张喜才被诊断为尘肺2期,过了不到半年就死掉了。老乡的死当时并没有让张海超警觉。他觉得自己还年轻,更何况,早在2007年1月,自己曾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还到新密市卫生防疫站拍了胸片,后来也没听说有什么问题。
等到肺病严重到工作都吃力了,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这个真实的故事令人心碎。张海超的被迫自救,更像在拿健康甚至生命冒险,赌自己没病(肺结核),而是社会(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有病(“误诊”)。郑大一附院的诊断也证明张海超是对的。不幸的是,由于无权做职业病鉴定,该院的诊断只能作为参考,一切还要看郑州职防所是否会“持之以恒”地继续“误诊”。据说,在开胸后张海超曾找过新密市信访局,答复是他们只认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论。
为维权求医,近两年来张海超花费近9万元的医疗费,早已债台高筑。耐人寻味的是,张海超自知面对的是一家大企业,“我这是一个人在战斗!”他也深信在那个企业里与他有相同遭遇的工友,还另有其人。这种“一个人在战斗”的公民形象,其痛感之深,情何以堪。 张海超不服。几个月后,他拿着本来要做鉴定的7000多元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开胸肺活检。 他一度以为,只要把自己的胸膛打开,一切都会一目了然。
2009年6月的一天下午,他异常平静地对麻醉师说:“麻烦您转告主刀大夫,把我开了胸之后,要注意我那肺上到底是啥。” 5个多小时后,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重症监护室里,身上缠着绷带的张海超醒来后,絮絮叨叨说了好多话。一名参与手术的大夫第一时间赶来告诉他:“我们已经看了,你那就是尘肺。”
一周后,张海超给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打电话。“你们误诊了”,他对一名业务科工作人员抱怨。 不料电话那头,职防所的工作人员冷冷地告诉他,开刀的医院“没有做职业病诊断的资质”。
一个冒着生命危险换来的病理学证据,就这样被轻易地否定了。不过,媒体记者抓住了这个新闻,经过一番渲染,张海超的“悲怆之举”,引发了空前关注。 这个内向安静的小伙子觉得自己被企业欺瞒了。这时候,他已经被病痛折磨了两年。他决定先确诊再索赔。不过,当他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而这些材料是做职业病鉴定所必需的,缺了这些,职防所拒绝作诊断。
无奈之下,张海超走上了上访之路。因去的次数太多,“信访办的人看见我,大老远就把玻璃门关了”。到后来,新密市的市委书记先后接访了3次,张海超也没拿到完备的材料。
张海超回忆,最后的结果是,市委书记最后决定,“你也别纠缠了,也别要材料了,单位不会给你出。我先给你走后门,你先去诊断吧。”于是,他终于如愿以偿完成了诊断。
“如果合并成别的,比如肺气肿,我当时就不会有那么大质疑了。”张海超回忆说,这两年的求医过程中,他做了大大小小近百次检查,肺结核始终是重点筛查对象,每项结果都显示成阴性,且这些材料都提交给了职防所。此外,他还远赴北京,在北医三院、煤炭总医院这类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机构做过检查,有时甚至在一个医院挂两个号,就为了“多听听意见”。 “到最后,意见都一致了,都说肯定是尘肺。”张海超至今仍旧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是尘肺,还要按结核诊治,这不是误诊吗?”
此时的张海超知道该如何去争取自己的权利。他早就弄清楚了《职业病防治法》,知道自己可以通过依法申请鉴定对职防所的诊断作出评判。原本,他已经向郑州市卫生局申请鉴定,并且在2009年6月9日上午带着卫生局的文件去找了鉴定委员会。
“职防所的几名工作人员却都劝我放弃鉴定。其中一个人说,想推翻我们那个结论,你是不好办的。”张海超说,“我这才发现,鉴定委员会与职防所在同一栋楼里。” 不过,郑州市职防所业务科长光在省否认了这个说法,他认为该机构工作人员不可能说这样的话。 在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下,相关医疗机构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生程哲一直记挂着她那个年轻的病人。“他的片子一直都刻在我脑子里,双侧阴影。”她说,“说白了,就是两个大疙瘩。” 最终开胸手术后取出了两个样本,肺检结果显示:“肺组织内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炭木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程哲当时在张海超的出院证明上写道“尘肺合并感染”。这6个字给她本人带来了麻烦。按照规定,她所在的医院尽管是河南省最好的医院之一,却不具备做尘肺诊断的资质。不过,在有关部门到医院调查了解时,她也曾反问:“我仍然给他写肺结核?那岂不超过了作为医生的道德底线?”
职防所则有不同意见。他们更强调资质,面对媒体的采访,被授权的发言人光在省捧出一堆用笔勾画过的材料,向记者们证明:其他医院作出的诊断不合法。 “我觉得就张海超这个事,是一个向老百姓宣传普及相关知识的好机会。”他说。 据光在省介绍,尽管目前张海超一事是做鉴定还是复检尚没有定论,但职防所非常重视。这几天,张海超当时在职防所内诊断的材料被重新取出,所内专家以及省内专家一起进行了一次内部的会诊。 而一份《尘肺病理诊断标准》规定,只有外科肺叶切除标本和人死后的尸体解剖才能作为参考依据,至于张海超的“开胸验肺”,被特地注明不作为参考标准。
现在,张海超身体上的伤口还没有愈合,关于他的医学诊断也还没有最终结果。尽管他一度以为,只要把自己的胸膛敞开,一切都会一目了然,但现在,他却无奈地发现,整件事情就像他肺部那团阴影一样,一时说不清楚。 农民工开胸验肺这是个巨大的讽刺
得病以前,张海超与妻子都在郑州打工,一个月能挣2000多元,去掉日常花销,还有余力把女儿送到郑州市区的双语幼儿园上学,好日子才刚开始。而现在,他已经没法去劳动,闻见怪味,咳嗽就止不住,整个家庭的重担落在妻子身上,因为借了债,有时候老乡面对面都不打招呼。女儿也不得不离开幼儿园的伙伴们,回到老家。
在妻子王玲玲眼中,得了这个病之后,丈夫也变得和以前不同,以前说话声音可小了,特温柔,现在却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2009年3月份病重时,镇里曾给他批下一笔困难补助,后来跑了4个月,直到7月8日,300元才拿到手。而在媒体集中报道后不久,7月17日晚上,一位副镇长揣着信封走进张家,村支书进门就说,“镇领导看了相关报道拍案而起,很气愤,也很伤感。说镇里先拿1万块钱给海超,先看着病,维持生活。”
现在的张海超正颓然躺在自家那间旧瓦房里。为了凑够这次的手术费,刚收的小麦当天就卖了,父亲把12只绵羊也都卖了,然后又四处借钱。因为承担不起每天数百元的医疗费用,手术后一周,他就不得不回到没有空调的家里养伤,每天让村卫生所的大夫输几瓶相对便宜的消炎药。那条15厘米长的刀口暂时没有感染,却长满了痱子。 案例分析

具体到张海超之个案,一方面,表现为相关法律有漏洞可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如有医生指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良心靠不住。
另一方面,则是法治与社会之阙如。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类似个案时有发生?为什么自救者时常走投无路,不得不采取极端方式?为什么原本由全社会担负的自救成本,却要由一位孤苦无告的农民承担?在人类还没有完全放弃“以暴易报”的思维前,人们在张海超身上也看到了一种“让人含泪的暴力”,一种并不施害于他人,而是加诸自身的暴力。为证明自身清白(得的是职业病而非普通的传染病)而“开胸验肺”,又何尝不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自残”?
事件影响

“张海超事件”之后,郑州市将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组织人员对张海超及其工友以及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并进行健康体检,建立诊疗救治绿色通道。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职业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职业卫生监督专项检查。在8月底前,完成对粉尘、有毒化学品等行业职工的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长效机制。加强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会、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性卫生审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申报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互相进行通报。 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把加强辖区内职业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健康检查资质,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注重宣传培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充分调动群众的参与积极性,让社会和群众关心、支持和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
名人效益维权
在多起代理维权案件中,相比于张海超所能提供的法律和实践经验援助,似乎其个人光环下的“名人效应”更起作用。
然而,张海超的“名人效应”似乎也仅仅限于震慑力,在上文提及的黄福华、登封案件中,法院均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张海超也明白“靠我的名片去维权,这说明(职业病维权)还是无法可依”。
据统计,张海超接触尘肺病友一千多人,介入一百多起案件,地域覆盖河南、贵州、四川、广东、浙江等地,“能够维权成功的,百分之一不到”。

『肆』 民工 张海超“开胸验肺” 谁知道后来有了什么样的结果!国家是怎么处理的!

赔偿了100W
那几位医生全部吊销执照.
鉴定中心整改.

『伍』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之后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哪些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三、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十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十九、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二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第二款修改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二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二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三十、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三十三、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第三项修改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三十五、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三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三条,将第九项修改为:“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增加二项,作为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三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三十九、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四十三、将第一条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将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修改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修改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技术、工艺、材料”修改为“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款中的“或者终止”。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如实告知”修改为“书面告知”。
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修改为“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认证”修改为“认可”。
四十四、将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四十五、将第六十三条中的“二万元以下”修改为“十万元以下”。
将第六十四条中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修改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将第七十条中的“三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该资质认可继续有效。

『陆』 张海超事件《开胸验肺》给我们说明了什么

我国人权不能得到保障 像张一样的人一定还有很多 只是这件事闹大了才会得到关注 人权在某些人眼里 只是小事 只有“利益” 才是大事

『柒』 谁可以给我介绍一下开胸验肺事件的经过

新密市一企业工人张海超工作3年多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取得了去做正式鉴定的机会,但郑州职防所为其做出了“肺结核”的诊断。

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

单位私扣“尘肺”复查通知

7月6日,在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病房,记者见到了病床上的张海超,说起自己的遭遇,他不禁泪流满面。

张海超是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6月,他到新密曲梁乡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振东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2007年下半年,他感到身体不适,主要表现为胸闷、咳嗽,他也没太在意,一直当做感冒来治,但效果不好。

2007年10月,张海超从振东公司离职不久,又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他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此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张海超先后去过郑州市二院、省胸科医院、省人民医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数家医院检查,医生们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职业病——尘肺。

这个不幸的消息让张海超回忆起了2007年1月单位曾在新密市卫生防疫站为职工做过体检,还拍了胸片。“今年1月6日,我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防疫站说2007年拍胸片时就发现我的肺有问题,并通知单位让我去复查,但单位并没有通知我。”张海超说,他又找到单位询问,才知道单位私自扣下了复查通知。

对此,新密市卫生防疫站耿站长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职工体检是受企业委托,检查结果也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郑州市职防所鉴定为“肺结核”

据了解,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鉴定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譬如,组织机构代码、职工工作时间、从事工种等。

由于振东公司单方不配合,张海超无法到职防所进行鉴定,而其他综合类医院又无权对职业病进行鉴定,无奈,张海超于今年2月7日到新密市政府有关部门求助。“直到今年5月,新密市信访局终于表态,由郑州市职防所为我的病情进行鉴定。”张海超说,5月25日,郑州市职防所出具了诊断证明,让他震惊的是,鉴定结果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给出的意见是:进行肺结核诊治,建议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

铁了心“开胸验肺”弄清病情

“这个结果我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郑州和北京的各大医院都认定我是尘肺。”张海超说,“而且就在去郑州市职防所正式鉴定前,我曾拿着胸片找那里的工作人员,当时他们看后也说是尘肺。你说这是不是有人捣鬼?”

张海超决定“开胸验肺”,弄清自己的病情。6月1日,张海超来到郑大一附院门诊,6月9日住院,6月22日不顾医生劝阻,他铁了心要开胸。“当时郑大一附院的医生劝我说,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从技术上讲,职防所也不可能做出这么低级的误诊。你为啥非开胸?这很危险。”张海超说,在他的一再要求下,郑大一附院为他做了手术。

结果胸部一打开,医生就发现了他肺上的大量粉尘,肉眼可见。医生还为张海超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在郑大一附院出具的张海超的“出院诊断”中载明:“尘肺合并感染。”医嘱第1条就是:“职业病防治所进一步治疗。”

“职防”鉴定有空子可钻

自今年3月接到张海超的投诉,记者数次与振东公司联系未果。而在郑州市职防所鉴定张海超为“肺结核”的诊断证明中,有三个人的签名,其中王晓光为医技科主任。

7月7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王晓光,王说给张海超做鉴定的不是他一个人,他们是从胸片上得出张海超患的是肺结核的结论,如果张海超认为是误诊,需要提供切片检验。而如何纠正这个“误诊”,不归他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对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然而经历了这么多,张海超已无力应付了。

近两年维权求医,张海超花费近9万元,早已是债台高筑。为了省些医药费,张海超现在只好转院到县级医院,虽然他入了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但医院认为他是工伤,不在医保范围。“开胸后我找过新密市信访局,一位科长说,他们只认郑州市职防所的鉴定结论。振东公司是个大企业,我这是一个人在战斗!”张海超说,在那个企业里,与他有相同遭遇的工友,绝不止他一个。

而对于张海超的遭遇,不少医生认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捌』 假设:张海超开胸验肺之后,没有媒体报道,没有政府及工会部门的干预,事情会如何发展张海超能否拿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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