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写关于穿越到别的小说或者漫画里的算侵权吗,就是改变原小说的剧情,救一些小说里的人物,算吗
不要小看女配角,剧情挺逗的,强推
『贰』 我想写一部穿越到游戏里的小说,这算不算侵犯版权
不算,现在你只要网络搜到“网游之XX”有很多类似的小说。写的时候你不要抄着人家的故事和主人公故事原分不动来写就好了。人物可以是甲乙丙丁,故事适当变下,反派可以是好人,好人也可以是真反派。先不说侵权问题,如果你的人物设定以及所有故事内容都和游戏一样,还会有谁去看?有多少人去看?很多人可能会选择直接玩游戏吧。。至于你说到的只用到了一个游戏名字和工会家族,这个应该不侵权吧,第一,咱没有照搬所有内容,第二,咱没有用于商业用途。第三,很多小说作者都这样来,要是侵权了,,也就没有那么多的网游小说先辈了。
看你写的是什么类型
如果是同人文还请向原作者取得同意
『肆』 穿越小说为什么都不写中国电视剧电影因为版权可能我看到的比较少,如最终进化、时空掠夺者两部小说。
基于影视作品,与里面人物相同的小说就是同人文,我发现好多人把同人和耽美都搞混了 = =
大多影视作品都是根据小说改编的吧
『伍』 网络小说版权
一、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那么,何谓“作品”?网站转载的文章属于“作品”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网站上发表的文章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三、网站转载文章的稿费标准及发放问题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四、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见到很多网站在首页上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种声明有效吗?网 站 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网站间相互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
禁止网站转载自己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因此,“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除非网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委托。
『陆』 写穿越的算抄袭还是侵权何为抄袭
一、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二、也指考试中窃取他人答题内容。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以上意见,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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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写穿越电影的小说会不会被告侵权比如《电影世界冒险记》《电影世界逍遥行》,或者是无限类小说和火影类
这你不用担心,因为局限于网络连连载,收入是不高的,没人会为那点钱找你麻专烦。
而且被索赔也属不是你一个人的事儿,签你的网站也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写的东西真的会惹来麻烦,在麻烦找来之前,网站就会解约并删书了。
说简单一点,写这类东西事儿很小,很难惹麻烦;即便事儿大了,上头也有网站先给你顶缸,轮到你倒霉的概率非常低。
『捌』 以别人的小说为背景写小说算侵权吗
我在红袖添香搜刮到的,还不错了~
《穿越暴君的娃娃新娘》
《穿越之小小乞丐》
《穿越之雪影蝶依》
《穿越大清——婉儿传奇》
《丑王的野妃》
《穿越时空之我的野蛮皇后 》《公子,请宠我》
『玖』 关于网络小说版权问题……
可以用自己的网页发表小说,但是会导致版权以外的另一个问题:阅读量。
你光写在回那里,是不会自答然有人来看的。要是等搜索引擎收录而带来人流量,那要等很久很久。要有人读,你需要把小说链接发到论坛或者朋友圈,或者做一些广告。但效果怎样很难说。
专业的文学平台已经积累了大量读者,所以阅读量来的明显快。当然,也不排除他们会雇佣一些水军制造虚假繁荣,但总体上,大的正规文学网站,肯定一开始的阅读流量来的比个人网页容易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