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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小说刑侦大案

发布时间:2021-08-20 00:47:52

⑴ 有哪些值得推荐的连环杀人案小说

心理罪,
沉默寡言的大学生方木,突然被警方扯入一系列扑朔迷离的案件中,而他凭什回么随口就答说出了逍遥法外的凶手的真正面目?
是邪恶的幽灵继续作祟还是另有更加可怕的人魔?当魔鬼肆无忌惮地夺去方木身边一个个朋友的生命,方木又将如何面对这公然的挑衅,“画”出魔鬼的样子?

⑵ 《探案刑警》最新txt全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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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探案刑警
作者:conan
开场白:无法分辨的真假.
更新时间2006-11-10 21:05:00 字数:7563
序幕
诶~~~~,不知各位读者是否看了《迷雾般的凶案》这书,这本可是接着那本书接着写的,可以说是《迷雾般的凶案》这书的续集,我相信一定会越写越好的,今天这一案件大家可要仔细看咯,即将登场的是我——钟勇,以及我的助手——李一军,我相信这次案件一定会给读者们一个崭新的推理,因为这次可以说是一次非常棘手的案件……
正文
本市的某一大厦里将要举行的电视剧《神探警察》的颁奖典礼,其作者是著名的编剧家——佳美子,不用说,《神探警察》这电视剧中有许多是我的给的参考,可以说与《神探警察》有着相当的关系吧,当然我也是被邀请参加颁奖典礼的嘉宾之一,在举行前我来到了大厦。
“请问您是来参加典礼的吗”一个前台的服务员问道。
“是的,请问有什么事情吗?”我反问道
“请您出示请贴可以?”
“原来进去要请贴的啊”说着,我摸了摸口袋,似乎找不到相关的证明,“非常抱歉啊,我忘记带了,不过我是受佳美子小姐来的,你可以叫她过来核实一下吗?”我接着说道。
“对不起,我们这里没请贴是不能进去的。”另一位服务员说。
经过几翻周折,结果我还是没能进去。
“钟勇,你来了啊。”忽然,一个熟悉的声音从耳边响起。
“佳美子,你终于来的啊,因为我没有请贴,她们怎么也不让我进去。”我努力地解释着。
……
确认后请采纳

⑶ 想写关于刑警的小说 有什么经典案情

原告:徐某,女,17岁,同堂村村民,高中学生。
诉讼代理人: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振杨 律师
被告:王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父。
被告:金某,夏黄村村民,原告生母。
被告:徐甲,同堂村村民,原告二叔。
被告:徐乙,同堂村村民,原告小叔。
案由:遗产归属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同堂村村民徐某某,系第三、第四被告胞兄,因年过四十未婚,于1985年与失去前夫的章某结为夫妇。婚后两年未生育。
1987年9月中旬,原告出生第十五天即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1989年、1990年养母、养父先后去世,原告年仅三岁。因无合适监护人,原告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不忍心看着年幼的原告失去依靠,毅然举家租住在同堂村,担负起对原告的监护责任至今。期间,原告村两委及乡邻多方关怀,给原告申报落户、分了责任田,并按孤儿给予照顾,对原告生父母担任原告监护人给予大力支持,使原告能重新享受人间真情的关爱,使孤儿能健康成长。但,养父去世九年后的1999年11月,四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将原告所有的养父遗产处分给"亲胞兄弟所有"。此后,第三、第四被告依"协议书"占有原告养父遗产(主要是三间房屋)至今。
2002年,村里分配土地征用款时,以原告不继承养父遗产、已由生父母监护为由,不给原告享受村民待遇。原告生父母遂感事情严重,委托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并指定倪振杨律师代理本案,于2003年9月起诉维权。

【争议焦点】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一、第二被告与第三、第四被告之间主要围绕以下焦点展开:
一、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和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辩称:原告与其养父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是弃婴,依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1995)第四十五条"禁止非法收养。非法收养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的规定。徐某某与章某将原告收养违反上述不得收养弃婴的规定,因此收养关系不成立。即使当时收养关系成立,但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原告才三岁,此后,原告就被生父母领回去抚养至今,已经与养父母脱离收养关系,而与生父母重新建立父母关系。所以,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
原告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夫妇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
1、从1987年9月原告出生第十五天起,原告就被徐某某、章某夫妇收养。这是原告生父母与徐某某、章某夫妇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得到包括第三、第四被告在内的徐氏家族一致认可,并得到村委会的支持。原告的户口簿、四被告的协议书和徐氏宗普等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告被收养是在1987年9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之规定,原告与徐、章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客观存在并合法有效。
2、原告养父母去世时后,原告就被生父母抚养(监护)至今属实。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并没有规定养父母去世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消失,也没有规定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因此,第三、第四被告认为收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对徐某某、章某的遗产所作的处分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第一、第二被告是原告的监护人,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徐某某、章某的遗产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是原告生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协议书"合法有效。
原告认为: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养父母遗产的行为无效。理由是:
1、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依法应归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规定,原告作为养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养父母的父母早已去世,原告就是其养父母徐某某夫妇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因此,从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时起,原告养父母的遗产就归原告所有,属原告的财产。
2、四被告签订"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协议内容无效。
如前所述,依照法律规定,1989年、1990年原告养母、养父先后去世之日起,其遗产即归原告继承和所有。但九年后的1999年9月(原告才13虚岁),四被告却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养父遗产由亲胞兄弟所有,原告徐某因未成年遗产归属问题由亲生父母王某、金某作主,自愿同意,原告不接(继)承其养父遗产。"这一约定内容是违法的、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有权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不得进行有损或者可能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处分行为。四被告签订协议将原告所有的财产处分给第三、第四被告所有,直接侵害原告合法的财产权利,使原告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协议书处分原告财产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原告养父母的遗产(三间房屋)是否应归第三第四被告所有。
第三、第四被告认为:四被告于1999年9月签订"协议书"后,他们即依据该协议占有、使用原告财产,至今已5年,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三间房屋应归他们所有。
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第四被告依据违法的、无效的"协议书"占有、使用原告财产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今年才16岁,在年满20岁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时效的限制。因此,不因两被告已经实际占有5 年而归占有人所有。
【法院认为】
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徐某某、章某之间所形成的收养关系,虽未按照有关收养的法律和政策办理收养手续,但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已实际形成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该关系也已被群众所公认,并将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养女载入了徐氏宗谱,因此原告与徐某某夫妇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本案所争讼的财产房屋为徐某某登记所有,是徐某某婚前财产,且章某先于徐某某亡故,因此该房产应属徐某某的个人遗产。原告作为徐某某夫妇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对徐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王某、金某擅自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与被告徐甲、徐乙签订的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故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徐某某的遗产应由原告依法继承。现由被告徐甲、徐乙占有的徐某某的遗产应归还原告继承和享有。原告请求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对徐某某遗产处分的内容无效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甲、徐乙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证明且依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四被告于1999年9月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处分原告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二、被告徐甲、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其所占有的同堂村徐某某的遗产房屋三间返还原告继承所有。
宣判后,被告徐甲、徐乙没有上诉。但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告申请,二OO三年底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到位。

【分析、建议】本案原告在其三岁时因养父母的不幸去世得到了遗产,在十二岁时因生父母和叔叔的行为而被剥夺,十六岁时求助于法律,依法使失去的财产失而复得。这无疑是一个成功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例。
本案最大的特点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是别人,正是原告自己的生父母和叔叔。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就碰到了法律上的障碍:
1、监护人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本案原告养父母去世后,原告与生父母之间并不因此而自然恢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生父母并不能自然成为原告的合法监护人。好在从养父母去世原告三岁时,生父母就事实上履行对原告的监护、抚养的义务,原告的亲属、村民委员会和群众都无异议。到起诉时已经十三年。所以,原告的生父母是事实上的、合法的监护人,法院也没提出异议。
2、诉讼主体的确定。因为签订协议、处分原告养父遗产的一方就是原告生父母,也就是原告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主要职责第(3)项"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之规定。当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侵害,需要维权时,依法应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但本案中,侵权人是原告的生父母(监护人),无疑是本案的被告。如果由生父母(监护人)代理诉讼,生父母当然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这样,就成了自己告自己的状况,这显然是违背法理的。既然不能由监护人代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又应当由谁来履行监护责任,包括请律师代理呢?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这是目前法律的空白。如果要等到被侵害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再自行主张权利,就会造成明知受侵害而不能维权的状况,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下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由谁代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pre>

⑷ 《刑事侦缉档案》系列详细每集剧情简介

我没有找到分集介绍,只有每个案件的介绍,可以吗?

**主要人物演员表:
张大勇—陶大宇
李忠义—梁荣忠
高 婕—郭可盈
容金枝—苏玉华
蓝嘉文—郭蔼鸣
柏恩桐—陈法蓉
李思龙—钟丽淇
司徒莎莎—杨婉仪
高 敏—陈美琪
朱秀筠—罗冠兰
翟永田—廖启智
雷肖凤—林漪琪
丁守礼—楼南光
孟 波—叶震声
毛德芬—何嘉丽
陆国兴—黄文标
傅金荣—张松枝
卢冰冰—温裕红
姜千松—刘永晋
江宇轩—陈启泰
方昭荣—麦长青
潘子韬—蔡子健
詹百鸿—金兴贤
朱秀娟—苏杏璇
棠 棠—王美棋
恒 恒—胡耀峰
姨 婆—冯瑞珍
张百川—刘 丹
张小柔—黄 悦
张日飞—海俊杰
伯 娘—夏 萍
潘老总—郭德信
阿Ben—黄振宁
阿Cat—唐葳娜
Thomas胡—罗君左

第一部
档案一:杀人案中案
**案情:周晋杰和李文芳夫妇开车意外撞死一女子,李文芳怂恿周晋杰将此女子尸体伪装成自己的尸体,由周晋杰出面认尸,企图骗取保险金,更砍下自己手指留在现场以迷惑警方。周晋杰一方面去认尸,一方面将妻子藏在郊外小屋中,谁料周晋杰一心想要摆脱的情妇Daisy跟踪而至,杀了李文芳。
**演 员:
周晋杰—李成昌
李文芳—崔嘉宝
Daisy —梁咏琳

档案二:天使杀人
**案情:钟洁儿误服药物产下畸形儿,偷偷送给了孤儿院,而后嫁入名门。此事被秘闻记者胡森知道,想要勒索她。钟洁儿妹妹钟可儿为了姐姐,巧妙利用忠义做时间证人,用箭射死了胡森。
**感想:这个案件的案中人可儿是忠义的第一任女朋友,我很喜欢她,蒋文瑞演的不错,尤其是最后她被警车带走的一幕很感人。另外这个案件中的姐妹情深也很感人。可儿还曾演过张智霖版射雕中的瑛姑,感觉她还是现代装好看。
**评 分:5分
**演 员:
钟可儿—蒋文瑞
钟洁儿—李桂英
姐 夫—艾 威
ANGEL—黄凤琼

档案三:假殉情真谋杀
**案情:王谢婉婷为了嫁给王维安,害死了恋人邓峰。婚后,她发现丈夫王维安爱上了蓝恩美,一气之下与JOHN发生婚外情。最后,他为留住丈夫,摆脱情夫,就杀了蓝恩美和JOHN,并造成他俩殉情的假象。高婕不相信好友蓝恩美会爱上洋人,便让姐姐帮忙假扮蓝恩美的灵魂,让警方为其翻案。
**感想:这个案件是高婕翻查出来的,案中人分别是高婕的好朋友和上司。总以为王维安会爱上高婕,没想到在第二部中两人真有发展。这个案件中看到了久违的张延和钟汉良。
**评 分:4分
**演 员:
王维安—蒋志光
王谢婉婷-麦翠娴
蓝恩美—张 延
蓝思智—钟汉良
蓝 父—蔡国庆
邓 峰—马德钟
邓 母—冯素波
J O H N—河国荣

档案四:录影带的秘密
**案情:舞女白媚分别以迷药诱惑程家希、何子明、刘永富和丁守礼与其发生关系,再继以录影带勒索。程太太、何太太、刘太太三人背着丈夫联手将白媚打伤,后因害怕离开。白媚情人王强来到后为财产问题将白媚杀害。
**感想:大勇上司的丈夫牵涉进此案。三位当事人的太太很可怜,舞女很可恶。
**评 分:5分
**演 员:
白 媚—张慧仪
程家希—刘 江
程太太—韩玛丽
何子明—邓英敏
何太太—温双燕
刘永富—梁建平
刘太太—陈晓云
王 强—郭政鸿

档案五:假戏真做
**案情:高敏为了测试丈夫简志超对女儿棠棠的亲情,遂和母亲合谋假意绑架了棠棠,谁料棠棠真被绑架。原来简志超的弟弟简志远知道乔楚喜欢大嫂高敏,遂怂恿他绑架了棠棠。简志超交赎金时认出乔楚,于是被杀灭口。乔楚一心想和高敏远走高飞,简志远怕他泄露绑架机密,自己分不到家产,就将乔楚杀害,并设计嫁祸高敏。
**感想:陈美琪在“监证实录”中也演了一个类似的角色:女主角的姐姐,前任男友和现任丈夫都死于同一个案件;更巧的是,骆应钧在“监证实录”中演她前任男友,凶手是他哥哥,在这里又演她现任丈夫,凶手是他弟弟!
**评 分:7分
**演 员:
高 敏—陈美琪
乔 楚—夏韶声
简志超—骆应钧
简志远—陈嘉辉
郭安妮—吴列华

作者: gallenvaw 2005-11-7 04:52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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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震侦缉档案I、II、III全攻略

第二部
档案一:致命诱惑
**案情:汤家齐得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更闻到妻子何碧珊身上的由情人送的Envy香水味,所以憎恨一切用Envy香水的女人,并先后奸杀了三个。案发当日沈郎维曾与死者接触,但案发之时沈在与有夫之妇徐佩芝幽会,为维护佩芝,他坚持不肯透漏自己的行踪,故遭警察怀疑。后蓝嘉文涂上Envy香水,诱出真正凶手汤家齐!
**感想:高婕的舅舅沈郎维牵涉进此案。凶手一猜就知道是汤家齐,因为是林家栋演的。这个案件和“监证实录”第一部的第一个案件相似,都是丈夫因为妻子用情夫送的香水而滥杀无辜。
**评 分:6分
**演 员:
汤家齐—林家栋
何碧珊—林其欣
沈郎维—单立文
徐佩芝—莫可欣
芝丈夫—李龙基
刘约瑟—杨瑞麟

档案二:毁尸灭迹
**案情:马成昌开车意外撞死曹兆贞的女儿,其情妇袁天丽为其顶罪,后被判无罪释放。曹兆贞为替女儿报仇,得知袁天丽是马成昌的情妇后决定揭发他们,反被马成昌杀死,并造成尸体是袁天丽的迹象,企图瞒天过海。因无证据,所以高婕只好写了篇类似的小说,暗示马成昌早晚会杀袁天丽灭口,以此来挑拨他俩。果然后来马成昌和袁天丽内讧,在马准备杀袁的时候,马突然毒发身亡。原来马成昌的妻子叶红早知他在外面有女人,为报复所以在他的通心粉中下了毒。
**感想:案中人曹兆贞曾找高婕要求写报道。最后多亏高婕写小说挑拨凶手才使他们内讧最终被抓。文洁云演了一个因失去女儿而变得有点神经质的可怜母亲,很出色。
**评 分:7分
**演 员:
曹兆贞—文洁云
马成昌—黎汉持
袁天丽—吴咏红
叶 红—李丽丽

档案三:复活
**案情:丧标抢劫银行的钱得手但中枪,林天生杀了丧标将钱居为己有偷藏起来,却被李汉强和李细雄、李招财、李华翠四人发现,偷偷将钱瓜分。周丽荷逃婚去美国,众人却以为林天生杀了她。李汉强等四人将计就计,在林天生约他们谈判的时候杀了林天生,并造成他是因杀丽荷而内疚自杀的假象。谁料七年后,周丽荷回来了,一切都推翻!林天生的父亲林福猜到事情真相,向李汉强等勒索,反被杀。推测出事实真相的周丽荷和李忠义也险些被杀灭口,幸好大勇等及时赶到。
**感想:案中人都是忠义儿时的伙伴!这个案件个人感觉意思不大,甚至有点故弄玄虚。
**评 分:4分
**演 员:
周丽荷—陈梅馨
李汉强—黄智贤
许秋萍—胡撄汶
伯 父—郑 雷
伯 娘—夏 萍
林天生—王启德
李细雄—蒋 克
李招财—郑家生
李华翠—邓丽文
丧 标—黄伟辉

档案四:难为了爸爸
**案情:梁锦东为向当年抓获自己贪污赃款的同事程根报复,绑架了他的弱智儿子,要五百万赎金。为了救回儿子,程根不得不再绑架珠宝大王的孙子赵家俊。后在张大勇的感化下,程根投案自首。
**感 想:案中人程根算是大勇进入警戒的师傅。真的是难为了爸爸!
**评 分:4分
**演 员:
程 根—刘家辉
梁锦东—梁少狄
赵陈玉卿—黄恺欣

档案五:儿子的十字
**案情:继父杜忠良强奸了方昭惠,昭惠杀了杜忠良,方昭荣替妹妹埋尸,并将精神失常的妹妹送去了修女院。一直以来,宋甘兰都以为杜忠良是好人,再加上女儿失踪,为此常与儿子方昭荣发生矛盾。杜忠良的尸体发现后,他以前的又一情妇赵洁冰找上门来指责宋甘兰是杀人凶手,并差点杀害宋。为了不让警方继续查下去以至查出妹妹方昭惠是真正凶手,方昭荣自首承认自己是杀母杀继父的凶手。后一切真相大白,方昭惠也恢复正常,并被判无罪。
**感想:案中人方昭荣是警局监证科的。罗兰演的很好,她演恶人和可怜人都有一手。杜忠良也太可恶。但最后冒出来一个杂货店老板娘赵洁冰感觉有点突然,不太合情理!
**评 分:6分
**演 员:
方昭荣—麦长青
方昭惠—郑 静、
宋甘兰—罗 兰
麦晓欣—陈芷菁
杜忠良—方 杰
赵洁冰—郑少萍
吴修女—廖丽丽

档案六:死亡预告
**案情:谢枫与经理人蔡子修是同性恋关系,被秘闻记者拍下照片勒索。蔡子修为了谢枫杀死记者灭口。后谢枫爱上高敏并决定与之订婚,准备过正常人的生活。蔡子修故意弄坏道具想害高敏,谁料杨莉莉成了替死鬼。谢枫正式与蔡子修分手,怀恨在心的子修将道具枪换成真枪。在片场枪战戏中,高敏用这把真枪杀死了谢枫。后幸好蓝嘉文在一卷胶卷中发现谢枫与子修被偷拍的照片,才知道了真正凶手!

作者: gallenvaw 2005-11-7 04:52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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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事震侦缉档案I、II、III全攻略
**感想:这个案件绝对精彩!“道具枪射出真子弹”令人想起了某位已故大明星。高敏也算倒霉,前任男友和现任丈夫死后,好不容易遇到一个相爱的,唉…… 谢枫是个好人,张国强演的不错,另外李家强的女装也很妩媚。
**评 分:9分
**演 员:
高 敏—陈美琪
谢 枫—张国强
蔡子修—李家强
杨莉莉—樊亦敏
珠 姐—余慕莲

档案七:第三个女人
**案情:关亚伦的妻子姚美宝和情妇施淑君忍受不了关亚伦的折磨,决定合谋杀死关:八点的时候施淑君身穿红衣开车接走关亚伦到十四乡将其毒死,此时姚美宝在西贡教人插花;十点的时候姚美宝到十四乡穿上红衣将关亚伦的尸体运到大湾仔遗弃,此时施淑君在和牌友们打牌。警方按照常理推论,红衣女子完成整个杀人弃尸步骤需要两个多小时,而姚美宝和施淑君在八点和十点的时候都分别有时间证人,所以红衣女子应该是第三个女人!岂料这第三个女人就是她俩分上下集扮演的!
**感想:这是一个为数不多的没有发生在主角亲友身上的案件,乍看不精彩,但最后揭露真相的时候真是不能不为她俩的设局手段感叹!好久不见魏秋桦,还是那么有气质!
**评 分:8分
**演 员:
姚美宝—魏秋桦
施淑君—曹 众
关亚伦—戴志伟
陈少力—李家声
陈 胜—秦 煌

档案八:寸草心
**案情:舞女杨晓菁为了筹钱替女儿治病,杀死嫖客胡兆宗,但不巧被曾志佳撞见。曾志佳让属下莫日飞帮她做时间证人,但条件是她必须帮他再杀另外一个人曾百年。当杨晓菁给曾百年下毒后,却再次被人撞见。杨晓菁知道这次一定跑不掉,为了女儿的将来。于是她决定自杀,然后布置成被曾志佳杀人灭口的局,以此来换取一笔保险金,给她女儿将来用。
**感想:不能说这是一个绝对精彩的案件,但肯定这是一个绝对感人的故事!高婕曾为案中人杨晓菁的女儿杨小冬写过募捐的报道,也算是与主角有关系吧!导演是用了先抑后扬的表现方法,先突出杨哓菁的势利自私的假象,后来又通过她的一封遗书,将她的伟大形象完全树立了起来。陈秀珠当年曾演任盈盈和晶晶等角色而风光过一时,后沉寂了多年,复出后演了些泼妇、二娘类的配角,不见当年风采,但在这个单元中又看到了她不逊于当年的演技!
**评 分:8分
**演 员:
杨晓菁—陈秀珠
曾志佳—欧绍伟
洪绮华—箫玉燕
曾百年—张英才
曾明珠—温双燕
陈祥光—邓英敏
莫日飞—罗 维
胡兆宗—麦子云
罗医生—苏恩磁
外 婆—冯素波

档案九:真相
**案情:两年前,英国,蓝嘉永放火烧死了妹妹蓝嘉文变心的恋人罗保康和情敌凌雅丝,但众人都以为蓝嘉文就是凶手。后来蓝嘉文因为脑膜炎失去了记忆,忘记了这段往事。两年后,香港,凌雅丝的妹妹凌祖丝认出蓝嘉文,欲揭发她,被蓝嘉永失手杀死;凌祖丝的男友拿英国寄来的证据勒索蓝嘉永,亦被杀之灭口。最后蓝嘉永跳楼身亡。蓝嘉文设局杀大勇和高婕,但紧要关头恢复记忆,救出他俩,自己抽身出国而去!
**感想:本来非常喜欢暗恋大勇时的嘉文;但当了大勇女友后,变得有点讨厌了。她的哥哥嘉永爱妹心切,先后杀了四个人,最后坠楼身亡的那一幕很掺,很可怜,也很可惜。
**评 分:6分
**演 员:
蓝嘉文—郭蔼鸣
蓝嘉永—李国麟
凌祖丝—钟洁仪
凌雅丝—康 华
罗保康—何英伟

档案十:花杀
**案情:周咏欣因为姐姐许咏琳不肯收留以致被继父强奸,怀恨在心。到香港后,又发现姐夫王志淘和叶子晴的奸情。王志淘后又和周咏欣发生关系,并由欣策划决定杀死许咏琳夺遗产:王志淘杀死妻子后乘地铁来警局,并谎称是自己开车来的(因为自己开车比较慢,这样就有不在案发现场的时间证据)。后周咏欣又杀死王志淘进一步夺遗产。由于容金枝在地铁站撞到过王志淘,欣怕她认出淘,所以又开车撞死金枝灭口!
**感想:要不是最后金枝被撞死灭口,这也算是一个与主角没关系的案件。以前的案件我八九不离十都可以猜到谁是凶手,但这次走眼,没想到那个纯情的妹妹就是残忍的凶手!

作者: gallenvaw 2005-11-7 04:52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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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刑事震侦缉档案I、II、III全攻略
**评 分:7分
**演 员:
王志淘—张兆辉
许咏琳—冯晓文
周咏欣—张沅薇
叶子晴—郑秀文

档案十一:伯思教育中心
**案情:端木紫因为和康宝琪发生同性恋情,被父亲橡胶大王端木宏赶出新加坡,来到香港。在香港,端木紫被伯思教育中心的同事邓锦源、郭志南、马伟森迷奸,后自杀身亡。为了给端木紫报仇,康宝琪和端木宏进入伯思教育中心工作,并先后设计将邓、郭、马三人杀死。后端木宏被捕,康宝琪开枪自杀。
**感想:案中人是高婕所参加的培训班的老师。看到久违的“柯镇恶”江毅和“李莫愁”雪梨,我就知道他俩一定有份参与案件。这又是一个关于同性恋的案件,在放映室杀郭志南那一段尤其吸引人!
**评 分:9分
**演 员:
康宝琪—雪 梨
端木紫—陈佩珊
陈仲/端木宏—江 毅
邓锦源—鲁振顺
郭志南—郑柏麟
马伟森—艾 威
叶子晴—郑秀文

档案十二:白色象征
**案情:医生王忠信和院长倪博彦由于工作失误,先后害死何成材的妻子苏彩玉,使周永健的妻子黎美贤患上肠癌。护士林采妮为了报复抛弃她的王忠信,将真相告诉周永健,周永健情绪激愤之下杀死林采妮。后周永健又杀死倪博彦和王忠信,嫁祸何成材,并杀死他。在这之前,倪、王二人怕高婕调查林采妮之死而在她和大勇的婚礼上下毒手,令高婕失去记忆,致使她与大勇有情人难成眷属!
**感想:案中人林采妮是高婕的老同学。没想到麦家琪也演电视剧。这个案件不很吸引人,但就因为这个案件,高婕失忆了。
**评 分:6分
**演 员:
周永健—魏骏杰
黎美贤—黄纪莹
何成材—黎耀祥
苏彩玉—陈安莹
林彩妮—麦家琪
王忠信—詹秉熙
倪博彦—江 汉
倪太太—马海伦
叶子晴—郑秀文

第三部
档案一:北京狂情
**案情:王浩生一方面和情妇蓝青布下天仙局勒索石少维,一方面以过失害人的把柄威胁并霸占宁倩华。宁倩华的恋人何志宏掳走与宁倩华长的一模一样的高婕,决定利用她的身份调包将宁倩华救出北京,却被王浩生撞见,打斗中宁倩华杀死王,高婕成为疑凶。宁倩华来到香港后,身份被高敏识穿,于是何志宏又决定谋杀高敏灭口!
**感想:这个案件本身不吸引人(我也不很喜欢以长相像为主题的案件),吸引人的是这是和北京公安一起合作破案的,可能是为了配合当年香港回归祖国。程小龙演一个北京公安乔进演的很像很好,还有演乔进妈妈居委会伏大姐的也很面熟。最后宁倩华与何志宏被压赴刑场枪决的那一段拍得也很好。
**评 分:4分
**演 员:
何志宏—谭耀文
宁倩华/高婕—郭可盈
乔 进—程小龙
于小愉—吴美珩
伏照红—吴素琴
王浩生—梁建平
蓝 青—蓝天樱
石少维—张锦程

档案二:幻海情缘
**案情:郭树新抛弃了怀孕的郑素心,郑素心嫁给吕世豪后,生下郭树新的女儿吕展眉。郑素心死后,吕世豪思妻心切,酒后误将吕展眉当成郑素心强奸了她。郭树新知道后,以此勒索吕世豪。吕展眉假意委蛇于吕世豪,却设计将他害死,嫁祸给生父郭树新并杀死了他。
**感想:案中人吕展眉是忠义的新女朋友。忠义真倒霉,第一部和第三部的第二个案件都是他女朋友干的!无论看刑侦剧的经验有多丰富,不到最后,估计没人会猜出这个案件的真相。明明知道吕展眉肯定是凶手,但就是不知道她是怎么杀人的和为什么杀人。这个案件也告诉我,以后到旅游景点的山上,得先看看护栏的铁链紧不紧。不要像吕世豪一样,手撑在铁链上,铁链一松,整个人就滚下山了。
**评 分:9分
**演 员:
吕展眉/郑素心—汤宝如
吕世豪—刘 江
郭树新—黎彼德
吕展茹—林嘉丽
吕展其—刘永健

档案三:目露凶光
**案情:美食家王定邦决定和妻子离婚,与情人沈若玫在一起,却不幸被美食厨艺大赛的选手余碧玲间接害死。沈若玫决定为王定邦报仇。她假意接近余碧玲,将其骗至清水湾的家中杀害,又利用搬运工人将她的尸体运回余碧玲自己美景湾的家中。而一向与余碧玲不和的朱秀筠则成为杀人嫌疑犯。

作者: gallenvaw 2005-11-7 04:52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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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刑事震侦缉档案I、II、III全攻略
**感想:案中嫌疑犯朱秀筠是高婕的阿姨。她为整部剧增添了不少喜剧气氛。但剧中有个小BUG,朱秀筠在厨艺大赛吵架时烫伤的是左手,可后来包扎的却是右手!
**评 分:7分
**演 员:
朱秀筠—罗冠兰
沈若玫—杨玉梅
余碧玲—吕有慧
王定邦—杨瑞麟
王 妻—萧玉燕

档案四:爱恨纠缠
**案情:柏恩霖勾引姐夫许伟廉与之发生关系,被姐姐柏恩桐和男朋友蔡志剑发现。柏恩桐和蔡志剑一气之下来到澳门,却被柏恩霖和许伟廉误以为他俩有奸情。蔡志剑为了柏恩霖亏空公款,而柏恩霖却卷钱潜逃,蔡志剑一怒之下杀了柏恩霖,并准备杀许伟廉,反被许伟廉失手杀死。柏恩桐深爱丈夫许伟廉,于是千方百计为他隐瞒。最后许伟廉逃跑时撞车身亡。
**感想:案中人柏恩桐、柏恩霖、许伟廉、蔡志剑的爱恨纠缠!吸引人的是柏恩桐认尸后的古怪表现。
**评 分:5分
**演 员:
柏恩桐—陈法蓉
柏恩霖—钟慧仪
许伟廉—郭政鸿
蔡志剑—莫家尧

档案五:密室奇案
**案情:程守安幼时因为保护弟弟程守望而被继母打成痴呆,并且一看到蝴蝶就会发狂。司徒莎莎的母亲决定与丈夫的弟弟司徒亮私奔遭拒绝,后因为蝴蝶丝巾不幸被程守安杀死。程守望替兄长布置成密室自杀案。十八年后,高级督察詹百鸿的儿女詹翠儿又因为带蝴蝶饰品而被程守安发狂杀死。程守望因为维护哥哥,所以不得不撒谎误导警方。结案后,程守安被判无罪,詹百鸿酒后醉言,派人进精神病院将程守安推下高楼害死!
**感想:这个案件由李忠义的新女友司徒莎莎想替母亲翻案而起。詹百鸿也是由这个案件开始走上不归路的。的确,被疯子杀死是很不值!另外,何宝生很帅。
**评 分:6分
**演 员:
程守望—何宝生
司徒莎莎—杨婉仪
程守安—李鸿杰
詹翠儿—汪 琳
詹百鸿—金兴贤
司徒亮—李耀敬
司徒奶奶—黎宣

档案六:谁明浪子心
**案情:莫咏希在婚前被叶威强奸,嫁给钟文恺后生下叶威的儿子波波,并被叶威勒索。莫咏希找以前在外国时的男朋友张日飞帮忙,反被钟文恺误会他俩有奸情。波波车祸死后,钟文恺更以为波波是莫咏希和张日飞的私生子。钟文恺在悲痛之际与麦可卿发生了关系,两人更进一步合谋杀死了莫咏希和张日飞。
**感想:很讨厌张大勇在这一单元中的表现,经常对高婕发脾气,无理取闹,就算死了弟弟也用不着全天下的人都迁就他呀!况且张日飞死之前,张大勇对他还不如高婕对他好。应该是张大勇自己反省,起码他没理由对高婕发脾气。不过日飞死的是很惨!忽然发现海俊杰比较帅,可能是因为身高的问题吧,不然他应该会红的。据说他是陈慧珊的表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评 分:8分
**演 员:
张日飞—海俊杰
钟文恺—李成昌
莫咏希—简佩筠
麦可卿—邝文珣

档案七:魔法幻影
**案情:大富商翁文伟强奸了丁汉昌的妻子梁秋怡,并使梁秋怡生下女儿丁小容,由丁氏夫妇抚养。丁小容慢慢长大,丁汉昌越发自卑,再加上生意失败而翁文伟不肯借钱,于是决定报复!丁汉昌绑架了丁小容和翁文伟的儿子翁家勤,并千方百计使警方认为绑架者是翁家勤。得到赎款后,丁汉昌又想放火烧死丁小容和翁家勤灭口。
**感想:这个案件与主角无关,但案件设计绝对精彩,绕来绕去,原来可怜的养父居然就是绑架者!
**评 分:8分
**演 员:
丁汉昌—罗浩楷
丁梁秋怡—方伊琪
翁文伟—王 伟
董天娜—马菁宜
翁家勤—洪天明

档案八:夺命神棍
**案情:谭志朗的父母因为相信邪教天玄社,延误治病而死。谭志朗学医归来,见牛背洲的居民仍然受天玄社的荼毒,于是决定铲除天玄社。他分别用水淹、火烧、土埋的方式计划杀死了天玄社创始人云告天的两个孙女和私生女彩虹,以应验天玄社的毒咒,后又杀死了知情人熊健日以及云告天本人。云告天外孙曹向东早知谭志郎是凶手,但他故意替他掩饰罪证,好让他继续杀云家的人,而自己则可以继承遗产。

作者: gallenvaw 2005-11-7 04:52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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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刑事震侦缉档案I、II、III全攻略
**感想:这也是刑侦系列中最精彩的案件之一,整个案件发生在一个神秘阴森的岛上,案中人是柏恩桐一家。有点像以前外国的一部悬疑连续剧“圈套”,一个大家族的人一个个死去,最后没死的那个就是凶手!另外,几个人的死法也令人意想不到,一个是发现尸体时其实死者没死,而是凶手当着警察的面杀死的;而另一个密室掳人杀人,却是死者死前自愿跑出去找凶手的。
**评 分:9分
**演 员:
柏恩桐—陈法蓉
曹向东—钱嘉乐
谭志郎—马德钟
熊健日—李家强
云告天—蔡国庆
云宝琼—梁咏琳
梁智匡—陈荣骏
彩 虹—刘美珊

档案九:爸爸对不起
**案情:陆国基在越南战争时得到一颗宝石,因为得之无道而一直心神不安,便送给了战友方崇业,从此消失。陆国基的儿子赵竟成和妻子娴姐以为方崇业害死了他,决定报仇。赵竟成长大后娶了方崇业的女儿方念晴,并与方崇业的助理ERICA勾搭成奸。后赵竟成得知方崇业的新夫人蒋瑶是女同性恋,且情杀过林小蔓,于是让ERICA勾引蒋瑶,并说服她一起杀害了方崇业,后又杀死蒋瑶让其当替死鬼。最后警方发现陆国基居然没死!娴姐知道错杀了好人,于是杀了ERICA灭口,而自己则替儿子赵竟成顶罪。
**感想:这个案件最复杂,牵涉了越南战争、身世之谜、复仇、利用、同性恋、情杀、密室杀人、假装死者、死而复生等等,真是一环扣一环,不到最后都不知道怎么回事。案中人是李思龙亲生爸爸一家。
**评 分:8分
**演 员:
方崇业—罗乐林
方念晴—姚莹莹
蒋 瑶—梁婉静
ERICA—汤盈盈
陆国基—焦 雄
娴 姐—苏恩磁
BILLY—赵静仪
李汶芳—廖丽丽

档案十:幕后玩家
**案情:在“密室奇案”后,詹百鸿酒后醉言让胡坚和和陈泰杀了白痴程守安替女儿报仇,却从此被他俩勒索,詹百鸿不得不在“魔法幻影”案件中偷走赎款,并以拒捕罪名开枪杀死丁汉昌。最后詹百鸿忍无可忍,杀了陈泰并夺走他在“爸爸对不起”案件中绑架方崇业得来的钻石,却不幸被柏恩桐看见,于是詹百鸿下毒害死她灭口。此后他又杀死胡坚及其情妇HELLEN灭口,打伤翟永田,并企图嫁祸张大勇。
**感想:这个案件好象是对前面几个案件的总结,将它们串联在了一起,但案件本身不是很精彩,唯一的卖点就是张大勇被冤枉以及凶手居然是高级督察。而最后第一二部中大勇忠义的老上司雷肖凤的出现令人精神一振!
**评 分:5分
**演 员:
詹百鸿—金兴贤
翟永田—廖启智
柏恩桐—陈法蓉
胡 坚—艾 威
陈 泰—邱万城
HELLEN—马蹄露

⑸ “色魔”元秋伏落网记:从只劫财到杀人奸尸,连老人都不放过,后来怎样了

后来他良心发现,投案自首,被法院判处死刑,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小编一直以为,一个人的心就算再肮脏,总算是限度的,直到看见了这个例子,真的是震惊了小编,前后作案四十几起,杀害了18个人,从老人呢到小孩,多么恐怖,多么变态,对当地的人来说,他就是噩梦。

元秋伏出生在河南一个农村家庭,家境不富裕,毕业后就外出工作。他没有任何技能,只能靠出卖苦力挣钱,性子木讷,不会讨好女孩子,所以一直没有找女朋友。

小编认为,元秋伏作恶多端,虽然有他本身心理的原因,但也有社会和其亲朋好友的原因。在他出狱后无路可走的时候,没有任何人给他施以援手,当然,企业不录用他情有可原,但社会应该建立更健全的机制,保障有前科的人出狱后能够正常生活或者能够保障基本生活。否则,犯过一次罪的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很容易再一次犯罪,社会上二次犯罪的例子也有很多。

其次是亲朋好友也应该适当给予他们一点包容心,不要求待他多亲人,只要不把他当病毒一样嫌弃就很好。

大家对于元秋伏的事情是怎么看待的呢?是他本身就杀人成性,无药可救,还是有人帮助就不会沦落到这个地步?

⑹ 刑侦小说!一部被录成有声的 其中是讲一个重案组 一个教授 一个女的 还有两个男 一个外号叫包子

无厘头修真

作者: 满图人神

简介:

揭开现实中不为人知的修炼秘闻,展内现别开生面的修真容世界,一切就在你我身边。 不能修真的少年成为修真界高手,杀异能人,杀阴阳师,杀所有异类修行。穿越者很多很普遍,这里可看到一个新奇的新世界。

⑺ 求推荐查案悬疑类小说

《死亡通知单》周浩辉
《刑警故事》周浩辉
《暗算》麦家
《风声》麦家
《解密》麦家
《呼兰河传》萧红
《凤栖昆仑》萧逸
《汉尼拔》托马斯·哈里斯
《心理神探》马克·奥尔谢克,约翰·道格拉斯
《杀手挽歌》徐然
大明侦探社》
《穿越之第一夫君》(围绕一桩江湖上的杀人案,最后的凶手是……)
《纷纷落在晨色里》(查案啊查案)
《飞花青离之刺客传奇》
《流光夜雪》
《琉璃听雪》
春雨如酒柳如烟
《第七个读者》《教化场》《心理罪》《暗河》《罪全书》《诡异档案》《杀戮之病》《尸语者》《死亡通知单》《温暖的人皮》《犯罪心理档案》《抓狂》《心中有鬼》
关于破案推理小说,我觉得可以看看东野圭吾的作品,《嫌疑人X的献身》、《白夜行》、《恶意》、《放学后》、《幻夜》、《圣女的救济》、《流星之绊》、《单恋》等等。喜欢推理破案小说的可以看一下,烧脑的推理,环环相扣的细节,很值得一看。他的每本书都不是单纯的推理故事,更蕴含了对生活、人性的解读。

现代推理言情小说我推荐丁墨的《他来了请闭眼》、《如果蜗牛有爱情》、《美人为馅》。

翼苏轼的鬼的《论高冷的倒塌》、《推理补眠中》、《心理塑造者》、《心盲》、《心理支配者1、2》等。

古风破案小说《簪中录》、《仵作娘子》、《寻郎》、《吉祥纹莲花楼》等等有很多。我头条号里有发的关于破案悬疑推理小说的推荐,喜欢的请关注点赞。

⑻ 有没有刑侦破案类的完结的精彩小说推荐

尸案调查科还挺好看

⑼ 单田芳前辈都有哪些评书

电视评书作品:
《封神演义》
《赵武灵王》
《楚汉争雄》
《三国演义》
《刘伶传奇》
《侠侣情仇》
《隋唐演义》
《新隋唐演义》
《全聚德传奇》
《大唐惊雷》
《薛丁山征西》
《薛家将》
《小五义》
《西游记》
《宏碧缘》
《深宫惊变》
《安史之乱》
《五鼠闹东京》
《七杰小五义》
《白眉大侠》
《龙虎风云会》
《水浒全传》
《水浒外传》
《杨幺传》
《铁伞怪侠》
《明英烈》
《大明英烈》
《燕王扫北》
《洪武剑侠图》
《燕王剑侠》
《永乐剑侠》
《努尔哈赤》
《明末遗恨》
《李自成》
《话说台湾》
《清官于成龙》
《清官册》
《童林传》
《古今奇案》
《洛阳豪客》
《百年风云》
《林则徐》
《曾国藩》
《天京血泪》
《廊坊大捷》
《民国英烈》
《乱世枭雄》
《千古功臣张学良》
《大河风流》
《栾蒲包与丰泽园》
《慈禧陵墓被盗》
《新儿女英雄传》
《平原枪声》
《太平洋大海战》
《风雪大别山》
《辽沈战役》
《九一九演义》
《贺龙传奇》
《少林将军许世友》
《血色特工》
《老店风云》
《羊神》
《牛根生发展史》
《京城神探刑侦档案一生守候》
《九七大案纪实》
《江洋大盗缉捕纪实》
《书评雅典》
《亚运三国》
《言归正传》
《三侠剑》

单田芳,1934年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中国河北保定市涞水县(一说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人,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国宝级评书大师。系中国曲艺家协会名誉主席,北京曲艺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国通俗小说研究会会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评书四大名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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