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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小说表演权

发布时间:2021-11-02 22:14:15

有声小说的文字版权和表演权是一体的吗

第一个回答是:需要小说作者授权
第二个回答:不需要

② 如何申请有声小说版权

可以携带有声小说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权利保证书等材料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各省出版局版权处申请登记。

③ 那些在播有声小说的主播都是怎么获得版权的

近年来网络文学侵权事件越来越严重,有些侵权甚至得不到合理的处理,很多有声听书软件没有获得书的版权就朗读书。有声读物侵权是很常见的事情,尽管现在很多行业都在要求注重版权,尤其是付费内容,但是侵权事情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理,但是仍有很多平台在原著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品被改编成有声读物。

三、音频的侵权问题

现在短视频制作比较火,但很多剪辑电视剧片段都属于侵权,没有被告真能说懒得告你,音频也是一样,很多没有成名没有大火之前都会抱有侥幸心理,主播涉及侵权一般会有几后果,最主要是平台不给推送,所以没有收益,这算是比较好的后果,最麻烦的是版权方要告你,所以无论如何还是要保持原创。

④ 个人录制有声小说并上传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涉及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扩资资料:

具体案例:

2010年,乒坛名将庄则栋就曾经起诉过国内一家新媒体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庄则栋与妻子佐佐木敦子根据他们的经历写成《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出版后,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将该书改编成有声读物传播到互联网,并在多家网站播放。

最终,该公司因侵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除了“主播”侵权外,提供此项功能的平台运营者,也有极大的侵权风险,此前就曾发生过贾平凹、韩寒等起诉网络文库侵权案、作家和出版公司起诉苹果公司侵权案等案例。

江苏省博望律师事务所万音律师对记者说,以诉苹果公司案为例,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的内容平台在向用户提供上载服务时,“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给手机电台提了个醒,即作为自媒体平台,在开放平台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版权审查义务,更应该主动避免采购无版权或盗版作品。

⑤ 我问一下 通过 图书读出来的 有声小说 算侵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你用于个人欣赏、或者无偿表演等,使用他人作品的,不算侵权。但以营利为目的的,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 就是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⑥ 影视改编权都包括什么包括有声小说的改编权吗

一、改编权的定义
改编权是指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再现作品的创作活动。改编应该是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的重复原作品的内容,而是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达到新的效果或新的创作目的。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改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改编作品,如将长篇著作缩写为简本。
二、影视改编权保护的方式有哪些
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保留了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分类,并对财产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并未对人身权的内容作出调整。
一般认为,著作权法规定这些权利的出发点在于赋予作者一种独占性与排他性的、被动的专有权利。凭借这种控制权,才能确立作者的权利人地位,其享有的权利才能充分发挥。
作者享有的“主动针对作品的各种行为方式的自由”是一种不言而喻的权利,但不能因此认定“主动行为的自由”在著作权领域毫无意义。如果作者本人在主动行为时遇到障碍,甚至无法完成行为,其“主动行为的自由”权利是其排除任何自由行为障碍的依据。
“主动行为的自由”与“被动的对他人行为的控制”交替运用、交织运用,是著作权法立法的完整原意。唯有如此,著作权法律体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理念才能充分实现。
三、改编权具有可流动性
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项人身权并没有作出是否可以许可、转让的规定,仅对作为财产权的改编权规定了可以许可、转让。
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非流动性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作者的善意保护。将保护作品完整权保留在作者手中,才能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伤害到原作品作者人格的歪曲、篡改行为。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人身权的非流动性,依据伯尔尼公约第六条规定,仍然可以得出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许可、不得转让的结论。而且该项权利的许可与转让从理论到实践都不存在,赋予其流动性并无实际意义。

⑦ 关于有声小说版权问题

读世界名著和那种比较出名的书是不需要授权的,如果是一些网络小说,还是建议去找原作者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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