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谁有欧亨利的《双料骗子》原文
欧·亨利
(O. Henry, 1862-1910)
作者简介:
原名威廉·西德尼·波特(William Sydney Porter),是美国最著名的短篇小说家之一,曾被评论界誉为曼哈顿桂冠散文作家和美国现代短篇小说之父。他出身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格林斯波罗镇一个医师家庭。
他的一生富于传奇性,当过药房学徒、牧牛人、会计员、土地局办事员、新闻记者、银行出纳员。当银行出纳员时,因银行短缺了一笔现金,为避免审讯,离家流亡中美的洪都拉斯。后因回家探视病危的妻子被捕入
狱,并在监狱医务室任药剂师。他在银行工作时,曾有过写作的经历,担任监狱医务室的药剂师后开始认真写作。1901年提前获释后,迁居纽约,专门从事写作。
欧·亨利善于描写美国社会尤其是纽约百姓的生活。他的作品构思新颖,语言诙谐,结局常常出人意外;又因描写了众多的人物,富于生活情趣,被誉为“美国生活的幽默网络全书”。代表作有小说集《白菜与国王》、《四百万》、《命运之路》等。其中一些名篇如《爱的牺牲》、《警察与赞美诗》、《带家具出租的房间》、《麦琪的礼物》、《最后一片藤叶》等使他获得了世界声誉
欧·亨利是世界著名的短篇小说家。他的创作紧随莫泊桑和契柯夫之后,而又独树一帜。他的作品有“美国生活的网络全书”之誉。
欧·亨利原名威廉·西德尼·波特(William Sydney Porter),1862年9月11日出生于北卡来纳州中部小城格林斯勃罗。他的父亲是地方医生。他幼年丧母,家境贫寒,从小由祖母抚养。15岁到一个远房叔叔的药店里当学徒。20岁上来到得克萨斯州,先当牧牛人,后到州首府奥斯丁。从1884年起先后当过药剂师、绘图员、第一国民银行的出纳员。这一时期他的生活极不安定,但却为日后写作积累了不少的生活素材。
1887年7月,他与亚瑟尔·阿斯特斯结婚,1894年10月,银行发现他的帐目短缺了现金,法院审讯后宣布不予追究,于是他辞职离开了奥斯丁,来到休斯敦的幽默刊物《滚石》当美术编辑,第二年又成为《休斯敦邮报》的专栏作者。这段平静生活并不长久。1896年联邦银行检察机关又对他开始刑事追究,再次传讯他。他抛下妻小,流亡到洪都拉斯等地躲避。不久,他得知妻子病危,赶回家探望而被捕。1897年7月,他的妻子因肺病去世。1898年2月,他以贪污银行公款罪被判5年徒刑,关在俄亥俄州哥伦布城监狱里。
在狱中,他忍受了极大的精神折磨,他的名字被抹去了,取而代之的是犯人编号。幸亏不久监狱医务室需要一个药剂员,他得以重操旧业,还有闲暇时间。1899年岁末,他想到要给女儿一份圣诞礼物。他回想起自己的经历和无家可归的流浪汉,写成了一篇小说《口哨狄克的圣诞礼物》。他以一本法国药典书作者的名字为笔名,投给了《麦克吕尔》杂志,在圣诞节前夕刊登了出来。由此他一发而不可收拾,作品接二连三地发表,欧·亨利的名字随之声誉鹊起。1901年7月,他由于“表现良好”,被提前释放。3年半前他是贪污犯波特,出来时则成了小说家欧·亨利。
欧·亨利定居纽约。他以创作为业。1903年12月,他负责《星期日世界》周刊。从1904年起,他一年要出版一两本短篇小说集,较著名的有《四百万》(1906)、《剪亮的灯盏》(1907)、《西部的心》(1907)、《城市之声》(1908)、《善良的骗子》(1908)、《命运之路》(1909)、《选择》(1909)、《毫不通融》(1910)、《乱七八糟》、《滚石集》、《流浪儿》和唯一一部长篇小说《白菜与国王》(1904)等。欧·亨利善于描写美国社会尤其是纽约百姓的生活。他的作品构思新颖,语言诙谐,结局常常出人意外;又因描写了众多的人物,富于生活情趣,被誉为“美国生活的幽默网络全书”。
欧·亨利除了跟杂志社老板和出版商打交道外,很少交朋友。1907年,他与萨拉·克里曼结婚。他酗酒的习惯未能改掉,加上早年生活颠沛流离,身体状况日见衰竭。1910年6月5日,欧·亨利因肝硬化在纽约逝世,年仅48岁。
走近欧·亨利
——写在美国作家《欧·亨利全集》出版之际
郭俊峰
距华盛顿州不远的北卡罗来纳州有一个名叫格林斯波罗的小镇。1862年9月11日,小镇里一位不得志的医生和他美丽纤弱的妻子生了一个大眼睛、不大强壮的孩子。谁也不曾想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孩子以欧·亨利的笔名平步文坛,成为一个深受美国和世界读者喜欢的伟大小说家,并且在百年之后仍然保持着长久的影响和魅力。
欧·亨利的人生之路崎岖、艰苦而又不幸,他三岁丧母,15岁就走向社会,从事过牧童、药剂师、
『贰』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2014年1月15日,成都国腾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院机关批准执行逮捕。证券分析师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并非个案。何某持股市值为3.2亿,国腾电子方面表示,何某的上述相关公司股票走势,闽东电力6.26+0.020.32%
涉案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公司将做好相关事项的持续信息披露工作。在此之前,何某就已经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机关调查。2013年7月18日,国腾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获悉有网络媒体报道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涉嫌重大案件失去人身自由的传闻后,立即进行多方核实,并从何某女士家人处获知,何某女士因个人涉嫌非法经营正在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机关调查,公司目前尚未能与何某女士取得联系 。
在这则公告中,国腾电子表示,尽管何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其一直未在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国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何某被调查的事项与公司无关,尚无法确定是否影响公司股权结构。
次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宜昌”上发布有关何某的正式通告称,2013年6月30日,国腾实业集团董事长何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宜昌市公安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且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公开资料显示,何某出生于1961年,大学本科学历,电子科技大学兼职教授,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何某持有国腾电子控股股东国腾集团51%的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何某持有国腾集团51%股权,国腾集团持有国腾电子2664万股股份,由此推算,何某持有国腾电子1358.64万股。以国腾电子昨日收盘价23.70元计算,何某持股市值达到3.2亿 元。
曾被媒体称为“美女富豪”
何某曾被媒体称为“美女富豪”。1994年,时任成都中储公司投资部经理的何某,看中了国内IC卡电话机的巨大市场。很快,何某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的几位技术人员达成协议,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成立,并投资生产了国内第一台IC卡电话机,在邮电部门的认可下,迅速占领了全国市场,国腾一战成名。
1999年何某设立了四川省华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并出任法人代表。2002年5月,何某设立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国腾实业的前身),并出任法人代表。2003年3月,何某出资1000万元,设立成都国腾微电子有限公司(国腾电子的前身),并出任法人代表。2001年,何某以“何然”之名,首次登上福布斯中国富豪榜,列第82位,个人资产大约7000万美元,此后成为富豪榜上常客。
违规挪用资金并非个案
华西证券分析师蒋竞松表示,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违规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并非个案。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在IPO募集资金时出现超募时,有大量资金闲置,在缺乏制约机制下,大股东很可能违规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2013年7月11日,闽东电力便曾发布《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弥补挪用的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成都中豪律师集团岑朗律师表示,目前何某具体涉案数额无法确定,暂时很难断定具体量刑标准。但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可能会按照最高标准量刑。即使挪用人后期将挪用资金归还,但已构成犯罪行为,还是会被追究。不过在量刑时,通常会酌情处罚。
『叁』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
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于1997年1月未经村委会研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村委会集体款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于1998年10月归还。2003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马某被立案侦查。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擅自将本村集体款5万元借给个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马某挪用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马某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持续犯),其追诉时效应从归还挪用资金即1998年10月起计算。实际上,挪用资金罪应属状态犯,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状态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现的形态,即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就结束了,与不法状态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例如盗窃一辆汽车,占有汽车的不法状态与盗窃行为没有关系。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步。常见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资金罪不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属状态犯。因为只要行为人将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其犯罪行为即已经完成。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则挪用资金不退还的,其行为永远不会过追诉时效。显然,这与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
因此,马某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以犯罪论处。
『肆』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选择题求助
答案:ABCD
A.挪用公款罪主体不同,没有确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B,挪用资金罪:数额够了,主体够了,占用时间没有交待.,最重要的是,他不是用于个人使用,或从事违法或是获取利益,他是以单位名义,属于违规动用资金.
C违法发放贷款罪,主全权不对,不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D,高利转贷罪,这笔资金来源应是银行或是金融机构的,而此款是本单位的.
所以上述4个说法全不对.都可排除.
『伍』 关于欧亨利
1862年9月11日,距华盛顿州不远的北卡罗来纳州有一个名叫格林斯波罗的小镇。小镇里一位不得志的医生和他美丽纤弱的妻子生了一个大眼睛、不大强壮的孩子。谁也不曾想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孩子以欧·亨利的笔名平步文坛,成为一个深受美国和世界读者喜欢的伟大小说家,并且在百年之后仍然保持着长久的影响和魅力。
欧·亨利的人生之路崎岖、艰苦而又不幸,他三岁丧母,15岁就走向社会,从事过牧童、药剂师、�事、办事员、制图员、出纳员等多种职业。1889年,他和罗琦不顾她父母的反对私奔成婚,并在年轻妻子鼓励下走上创作道路,创办《滚石》杂志,发表幽默小品。后来,他因挪用银行资金被判五年徒刑。出狱后,他迁居纽约专门从事写作,每周为世界报提供一个短篇,但因第二次婚姻的不幸,加之饮酒过度,终于1910年6月5日在纽约病逝。
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初的美国,随着资本主义逐渐向垄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露突出。欧·亨利长期生活在下层,形形色色的社会现象使他对这些矛盾心感身受。曲折的人生、丰富的经历、独特的视角和敏锐的观察,使他情不自禁地把社会的各种现象形象地概括在自己的作品中,如下层劳动群众生活的贫穷艰辛,道貌岸然的上流骗子,巧取豪夺的金融寡头,肆无忌惮的买卖官爵,小偷、强盗、流浪汉的生活,以及失业、犯罪等等。对贫民他充满了同情,对资产阶级剥削者从不同角度予以批判与揭露,道出了下层劳动群众对剥削、压迫的愤怒反抗与心声。
欧·亨利一生创作了270多个短篇小说和一部长篇小说,还有数量很少的诗歌。欧·亨利的诗歌创作反映了他对自然、人生所面临的社会矛盾的态度,他写小鸟、古老的村庄,歌颂流浪者,以阴郁的笔调吟颂“唱催眠曲的男孩”,抨击不合理的社会现象。但因数量少、成就不大,因而影响很小。相反,他的许多书信倒是精彩的随笔,他同编辑谈生活,谈创作,表达作者的生活态度和创作思想。欧·亨利的代表作品是《麦琪的礼物》、《警察与赞美诗》和《最后一片叶子》。其著名小说还有《黄雀在后》、《市政报告》、《配供家具的客房》、《双料骗子》等,真实准确的细节描写,生动简洁的语言使一系列栩栩如生的艺术形象展现在读者面前,也使他在世界短篇小说史上占有重要位置。有人曾将他比做“美国的莫泊桑”,这是有其道理的。
幽默是美国的文学传统之一。从华盛顿·欧文开始,许多作家都善于写那些有趣可笑而又意味深长的故事。欧文的幽默是在善意的揶揄之中含有淡淡的讽刺;马克·吐温的幽默以充满俚语的口语,滑稽、俏皮的描写和极夸张的形象,揭示了生活中的真理;欧文·肖的幽默则在注重描述人物性格的幽默风趣上。欧·亨利承袭这一传统,受同时代作家的影响,加之一生经历坎坷,使得他独特的幽默与众不同——充满了辛酸的笑声,在夸张、嘲讽、风趣、诙谐、机智的幽默之中,含有抑郁、凄楚的情绪。读《麦琪的礼物》让人苦笑,读《警察与赞美诗》让人悲凉辛酸。这种“含泪的微笑”,加深了作品的社会意义,具有长久的艺术魅力。
处理小说的结尾,是欧·亨利最具创造性的贡献,也使他在美国和世界文学史上享有盛名。他善于戏剧性地设计情节,埋下伏笔,作好铺垫,勾勒矛盾,最后在结尾处出现一个出人意料的结局,使读者感到豁然开朗,柳暗花明,既在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不禁拍案称奇。但由于作者写作速度快且多,这种手法运用过多过滥,不免使人感到有明显的雷同和公式化的弊端。他的小说的结局常常出人意外;又因描写了众多的人物,富于生活情趣,被誉为“美国生活的幽默网络全书”。
欧·亨利不愧为“世界三大短篇小说家”之一,其高超的写作技巧,使得他的小说有了“欧·亨利式”这一称号。
以下是欧.亨利的名作《麦琪的礼物》赏析 :
《麦琪的礼物》这篇文章,一开头就设置悬念,德拉只有一元八毛,可是明天就是圣诞节了,她不够钱给丈夫买礼物,作者接着围绕德拉一头美丽的秀发和杰姆的金表展开描写,德拉为了给吉姆买他梦寐以求的金表表链,忍痛割爱,卖掉了一头的秀发。等到吉姆回来,她发现丈夫看见她的短发,神情不对,在这里又设下了一个悬念,待德拉打开杰姆送给她的礼物,我们才恍然大悟,原来吉姆送给妻子一套发梳,德拉已经用不着了,接着,德拉送礼物给吉姆,再次出人意料,德拉的礼物也派不上用场了,因为吉姆的金表也卖掉了。故事到此结束,却给人回味无穷。这是典型的“欧·亨利式情节”和“欧·亨利结局”,欧·亨利的写作风格我们可以从这里大概了解到一些。
文章极具“欧·亨利式的语言”,幽默、风趣、诙谐、俏皮、善用夸张和比喻。如那句“现在,他的收入缩减到二十美元,‘迪林厄姆’ 的字母也显得模糊不清,似乎它们正严肃地思忖着是否缩写成谦逊而又讲求实际的字母D。”给穷人生活的无奈增添了喜剧的色彩。
文章还极为细腻地刻画了人物的形象,他描写德拉瘦小而灵巧,身材苗条,特别是形容她的头发,用了夸张和比喻的手法,“如果示巴女王也住在天井对面的公寓里,总有一天德拉会把头发披散下来,露出窗外晾干,使那女王的珍珠宝贝黔然失色。” “德拉的秀发泼撒在她的周围,微波起伏,闪耀光芒,有如那褐色的瀑布。”他描写吉姆,“吉姆站在屋里的门口边,纹丝不动地好像猎犬嗅到了鹌鹑的气味似的。他的两眼固定在德拉身上”。“‘你说你的头发没有了吗?’他差不多是白痴似地问道。”把一个疼爱妻子,甘愿把祖传家宝卖掉为妻子买礼物的丈夫的形象生动地刻画出来。
读完这篇文章,我们不免感到遗憾那对贫穷的夫妻,为了爱人,他们卖掉了自己最为珍贵的东西,可是他们送给对方的礼物却都没有用处了。尽管这样,我们还是从中体会到那对夫妻的纯洁和善良,体会到他们永恒的爱情,同时也领会到美国下层人民生活的艰难和辛酸,作者对他们事实给予了深深的同情和祝福的。
最后一段,揭示文章的深刻主题,麦琪本是指圣婴基督出生时来自东方送礼的三贤人,作者把他们称作是麦琪,表现了他对劳动人民的尊重和热爱,同时给他们的礼物披上了神圣的色彩,是具有人性的,闪烁着爱的光芒的礼物。
『陆』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柒』 找本带黑客的小说刚开头好像为了救个人 入侵到银行也不知道哪挪用了几百万吧, 好像还带玄幻的。
《天擎》
主角:段天狼
这段是主角为了救他朋友龙过海解决资金困难,编了一个程序,从银行许多很久没动过的账户中各抽取几元,一共好几百万。
配角:织田有信(中日混血,已死);段天狼所信任的好友之一
普希金(俄罗斯克格勃,已死);段天狼所信任的好友之一,顶级特工水平
龙过海(段天狼全心信任的知交,为段天狼的计划提供有力后盾);被金融界被称为神奇小子。
孙云梦(同上,是世界级黑客曾被凌梦蝶控制,ID:小梦);
凌雪伤(段天狼同学,一流黑客,ID:半条毛毛虫);
陈修源(与段天狼一起长大,四肢发达头脑单纯,后来救了段天狼一命)
女友:苏荷(文静善良,习惯替别人着想的的女孩子,现在这种女孩已经不多了……)
老师:王廉(面具岛屿的创办者之一,也是面具岛屿四个首领的老师—)
其他人物:凌梦蝶(凌雪伤的姐姐,历史悠久的组织 华人会 的核心,打入罗斯切尔德家族内部,拥有巨大的野心,不择手段,曾令孙云梦调查段天狼。与段天狼等人保持亦敌亦友的关系)
这本书里面还有面具岛屿,罗斯切尔德家族,鸿钧,默客等内容。
是不是你要找的那本?
『捌』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
一、概念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所谓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括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